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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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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4 证券简称:松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5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股票代码:002454 公司简称:松芝股份 公告号: 2022-033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间和方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18日以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

2、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在上海闵行区莘庄工业区颛兴路2059号5楼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本次董事会由陈焕雄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管及监事列席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保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此项决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上海松芝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在上海临港打造研发和国际结算中心以及配套设施,公司拟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对全资子公司上海松芝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芝技术”)进行增资。增资后,松芝技术的注册资本将由1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6,000万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此项决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同创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了在昆山打造公司新的生产基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2,000万元人民币对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同创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同创”)增资。苏州新同创的其他股东将同比例增资。增资后,苏州新同创的注册资本将由11,922万元人民币增加至31,922万元。苏州新同创的股权结构在增资后不发生变化。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松芝酷恒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拓展新能源电动压缩机业务,公司拟与安徽江淮松芝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松芝”)以及贾舒共同出资1亿元人民币设立上海松芝酷恒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松芝酷恒”)。其中,公司拟出资8,800万元人民币持有松芝酷恒88%的股权,江淮松芝拟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持有松芝酷恒10%的股权,贾舒拟出资200万元人民币持有松芝酷恒2%的股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股票代码:002454 公司简称:松芝股份 公告号: 2022-034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8月18日以邮件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在闵行区莘庄工业区颛兴路2059号5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皓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保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此项决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上海松芝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在上海临港打造研发和国际结算中心以及配套设施,公司拟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对全资子公司上海松芝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芝技术”)进行增资。增资后,松芝技术的注册资本将由1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6,000万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同创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了在昆山打造公司新的生产基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2,000万元人民币对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同创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同创”)增资。苏州新同创的其他股东将同比例增资。增资后,苏州新同创的注册资本将由11,922万元人民币增加至31,922万元。苏州新同创的股权结构在增资后不发生变化。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松芝酷恒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拓展新能源电动压缩机业务,公司拟与安徽江淮松芝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松芝”)以及贾舒共同出资1亿元人民币设立上海松芝酷恒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松芝酷恒”)。其中,公司拟出资8,800万元人民币持有松芝酷恒88%的股权,江淮松芝拟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持有松芝酷恒10%的股权,贾舒拟出资200万元人民币持有松芝酷恒2%的股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30日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217 证券简称:睿昂基因 公告编号:2022-036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97 证券简称:节能铁汉 公告编号:2022-079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睿昂基因”)股东上海辰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辰贺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616,5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辰贺投资和杭州辰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辰知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者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92,0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并于2022年5月17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股东辰贺投资拟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616,5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91%。本次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辰贺投资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功申请了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且投资睿昂基因的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因此在本次减持期间,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其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收到股东辰贺投资出具的《关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

1、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辰贺投资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功申请了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且投资睿昂基因的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因此在本次减持期间,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其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辰贺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即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期间为2022年9月5日至2023年3月4日;

3、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辰贺投资承诺如下:

(1)本单位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承诺。

(2)在本单位所持睿昂基因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单位自身需要,本单位存在适当减持睿昂基因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单位减持之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应符合本单位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3)在本单位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且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单位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承诺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公司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是 √否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债券基本信息

(2) 截至报告期末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重要事项

1、董事会于2022年6月30日、7月1日分别收到公司总裁王曙光先生、高级副总裁方焰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王曙光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方焰女士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2、董事会于2022年8月8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洪继元先生、董事兼高级副总裁(副总经理)谢斐女士的辞职报告。洪继元先生因个人身体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辞职后,洪继元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谢斐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副总经理)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辞职后,谢斐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

3、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暨提名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中国节能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刘家强先生、中国节能总法律顾问兼法律风控部主任胡正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经2022年8月24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披露了《关于重大项目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与铁汉建设、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组成投标的联合体(以下简称“节能铁汉联合体”),参与了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潮河流域(滦平段)生态治理与乡村振兴产业融合发展(EOD)及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选择社会资本方项目的公开投标。节能铁汉联合体已经列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投资额约185.5亿元,其中公司与铁汉建设在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合计为45%。节能铁汉联合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公司将及时公告。

5、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中国节能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刘家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及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召集人),补选中国节能总法律顾问兼法律风控部主任胡正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两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家强

2022年8月30日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2-039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浙文互联 公告编号:临2022-057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互联”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24日以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唐颖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文互联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首席执行官唐颖先生提名,聘任喻洁女士任公司副总经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文互联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和补选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补选金小刚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文互联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和补选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 报备文件

浙文互联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浙文互联 公告编号:临2022-058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和补选第十届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互联”或“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聘任喻洁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副总经理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喻洁女士为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经查阅喻洁女士的履历等资料,喻洁女士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喻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补选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鉴于宋建武先生已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金小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和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补选金小刚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补选完成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如下:

1、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唐 颖

委员:廖建文、刘梅娟、金小刚、董立国

2、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廖建文

委员:刘梅娟、金小刚、唐 颖、董立国

3、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刘梅娟

委员:廖建文、金小刚、王巧兰、陈 楠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金小刚

委员:廖建文、刘梅娟、唐 颖、董立国

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特此公告。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 附件:喻洁女士简历

喻洁:女,197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自2003年开始从事汽车互联网工作,先后任职于太平洋汽车网和易车集团,担任高级副总裁职务;自2015年至2022年3月担任易车集团下的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联席总裁职务。

● 报备文件

浙文互联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3623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21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381,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11.1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5,448,15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72,611,546.9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12,836,603.0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 241Z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截至2022年8月29日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2020年12月27日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智慧书城网点体系升级项目”“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智慧教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与“智慧运营管理体系升级项目”。

因“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在包头地区的建设部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昆都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60301202920011912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金额依据项目工程具体进展程度,拨付所需使用资金,该专户不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将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甘宁、郭晋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