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拟规范IPO投价报告
明确八大禁止行为(上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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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利益方不得施压分析师
据业内人士透露,部分承销商撰写投价报告时会听取发行人和投行的意见,所以给出的投资建议存在一定偏颇。为了避免相关利益方的干扰,《规范》明确,分析师独立决策投价报告的估值结论,发行人、投行部门、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等不能采用任何理由及方法对分析师施加压力。
在撰写投价报告过程中,《规范》禁止投行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与分析师通过单独或者共同组织见面会、讨论会等各种线下及线上会议等方式,讨论分析师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以及发行定价范围。
《规范》明确了八类禁止行为,以防止发行人、投行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和其他相关利益方对分析师施加压力,以达到影响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的目的。
禁止行为包括:更改发行人行业归属,要求证券分析师根据指定行业进行估值比较;干扰证券分析师对盈利预测的假设判断,要求证券分析师参考发行人、投行业务部门人员或任何第三方的预测结果进行盈利预测;向证券分析师提出估值范围的要求;对投价报告的估值方法、估值参数、可比公司选择等内容提要求,干扰证券分析师独立做出估值结论;以其他承销商意见、战略配售对象意见等第三方意见为借口,要求证券分析师调整估值结论;在报告完成之前向证券分析师询问报告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或索要含有估值结论的财务模型;通过研究部门主管、投价报告质量及合规审核人员间接影响分析师的分析与结论;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分析师独立判断的行为。
“这些禁止条款也是在提醒券商,要慎重对待投价报告,别太向发行人倾斜。因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投行做了某个公司的项目,分析师往往倾向于配合抬高发行价,比较难以做到独立公允定价。”华东地区某中型券商投行保荐代表人称。
定期内部检查投价报告
中证协还在《规范》中对投价报告开展定期内部检查提出规范要求。根据《规范》,证券公司应定期对投价报告的撰写、提供及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行为进行检查,加强提供投价报告执业行为规范的管理。
中证协表示,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投行部门人员及证券分析师违反《规范》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评价机制,记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库。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分析师而言,《规范》对投价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要求分析师摒弃主观偏好,从更客观、公正的角度分析上市公司的实际价值,对分析师的研究能力、专业能力以及道德标准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分析师要提升投价报告专业水平,陈雳认为:首先,要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尤其是行业公司的分析师,要对自身行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其次,对于专业的投资报告,“客观性”是非常重要的,分析师更多要从客观数据得出客观结论,才能真正发挥“锚”的作用;最后,分析师的职业道德也是影响投价报告的重要因素,分析师要履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和各项从业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