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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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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7版)

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持股数量及股份性质: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姓名(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2、授权委托书对上述事项应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在相应表格内填写“同意”、“反对”或“弃权”,三者只能选其一,多选或未选的,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注:

1.请用正楷字填写上述信息(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相同)。

2.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2022年9月9日16:30 之前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2022-078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张善端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张善端先生已承诺将积极报名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提名人已经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 2022-076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2年实际业务情况、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和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具备相应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信用良好,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64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 252,055.32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万元

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

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9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 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2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8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3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申宏波,2014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1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肖桃树,2009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8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计3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邱俊洲,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7年5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2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发展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2022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请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 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 方式。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24 证券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2022-073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2022年8月26日

● 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数量(第一批次):14.40万份

2022年8月26日,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洋王”)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2年8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14.4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4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2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4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2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确定以2022年4月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5名激励对象授予1357.2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31元/份。公司已完成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六)2022年8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预留授予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草案)》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事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预留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2年8月26日

(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3.11元/份,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90%: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3.08元/股;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2.38元/份。

(三)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预留授予数量:14.40万份。

(五)预留授予人数:6人

(六)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八)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安排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目前对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C、D四档,具体如下:

如果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激励对象当年度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

五、激励对象行权相关的资金安排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本次预留授予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2年8月26日,根据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股票期权激励成本为23.58万元,则2022年一2025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批次)的6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2022年8月26日为授予日,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14.40万份,行权价格为13.11元/份。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为2022年8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一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为2022年8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14.4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11元/份。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海洋王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次)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次)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海洋王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第一批次)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海洋王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次)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24 证券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2022-072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或“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由13.31元/股调整为13.11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4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2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4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2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确定以2022年4月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5名激励对象授予1357.2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31元/份。公司已完成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六)2022年8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2021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779,829,726股为基数,每10股现金分红2.00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155,965,945.20元。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6月27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6月27日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第二条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3.31-0.2=13.11元/股。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行权价格由13.31元/股调整为13.11元/股。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作出的调整,公司监事会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七、律师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做出了调整。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批次)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 2022-074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调整持股人员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调整持股人员情况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洋王” ) 为激发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动力和创造力,构建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相关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骨干人员分别成立了深圳市海洋王电网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网照明公司” )、深圳市海洋王石油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照明公司” )、深圳市海洋王铁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照明公司” )、深圳市海洋王船舶场馆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场馆照明公司” )、深圳市海洋王绿色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照明公司” )等控股子公司作为专业运作平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各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为继续深化自主经营管理,深入加强市场专业化运作,进一步激发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动力和创造力,构建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行业子公司市场份额,根据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中对海洋王所持部分有限合伙企业股权后期授予公司其他核心人员的相关事宜,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拟对电网照明公司、石油照明公司、铁路照明公司、船舶场馆照明公司、绿色照明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人员进行调整。

深圳市光之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之科技” )、深圳市光之一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之一号” )、深圳市光之二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之二号” )、深圳市光之三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之三号” )、深圳市光之四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之四号” )、深圳市光之五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之五号”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电网照明公司、石油照明公司、铁路照明公司、船舶场馆照明公司、绿色照明公司下设的员工持股平台,员工持股平台拟做调整如下:

光之科技、光之一号、光之二号、光之三号、光之四号、光之五号根据公司内部员工激励管理的相关规定调整有限合伙人。

由于光之科技、光之一号、光之四号、光之五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普通合伙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限合伙人亦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员工持股平台股权调整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股权影响情况如下:

1、深圳市海洋王电网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2、深圳市海洋王石油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3、深圳市海洋王铁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4、深圳市海洋王船舶场馆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5、深圳市海洋王绿色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对电网照明公司的持股比例将由75.9998%稀释为75.3340%、公司对石油照明公司的持股比例将由76.9998%稀释为75.4872%、公司对铁路照明公司的持股比例将由77.4998%稀释为75.4342%、公司对船舶场馆照明公司的持股比例将由77.4998%稀释为76.0854%、公司对绿色照明公司的持股比例将由79.9998%稀释为77.5466%。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本次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参与人员名单及对应可认购份额进行审核确认,参与人员资格应符合公司内部员工激励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相关的其他事宜均依照公司内部员工激励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持股计划调整情况

(一)审议程序

根据控股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对控股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拟调整持股人员。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调整持股人员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杨志杰先生、陈艳女士、王春先生、成林先生、林红宇先生、邱良杰先生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控股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调整持股人员暨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深圳市光之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名称:深圳市光之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LM1NXJ

(3)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高新西路海洋王科技楼B栋十二层1201室

(4)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艳

(5)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成立日期:2021-02-03

(7)经营期限:2021-02-03至无固定期限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照明技术的研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经查询,深圳市光之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深圳市光之一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名称:深圳市光之一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M9A17W

(3)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高新西路海洋王科技楼B栋十二层1203室

(4)执行事务合伙人: 成林

(5)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成立日期:2021-03-03

(7)经营期限:2021-03-03至无固定期限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照明相关行业的投资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经查询,深圳市光之一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深圳市光之二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名称:深圳市光之二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M56W4U

(3)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高新西路海洋王科技楼B栋十二层1204室

(4)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文兵

(5)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成立日期:2021-03-01

(7)经营期限:2021-03-01至无固定期限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照明相关行业的投资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经查询,深圳市光之二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深圳市光之三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名称:深圳市光之三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M14U4J

(3)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高新西路海洋王科技楼B栋七层701室

(4)执行事务合伙人:左丹

(5)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成立日期:2021-02-25

(7)经营期限:2021-02-25至无固定期限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照明相关行业的投资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经查询,深圳市光之三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深圳市光之四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名称:深圳市光之四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M0K24N

(3)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高新西路海洋王科技楼B栋十二层1202室

(4)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志杰

(5)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成立日期:2021-02-25

(7)经营期限:2021-02-25至无固定期限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照明相关行业的投资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经查询,深圳市光之四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深圳市光之五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名称:深圳市光之五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MGRA81

(3)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高新西路海洋王科技楼B栋401

(4)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春

(5)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成立日期:2021-03-08

(7)经营期限:2021-03-08至无固定期限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照明相关行业的投资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经查询,深圳市光之五号照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凝聚核心人才为公司共同目标奋斗,同时也让核心人才能享有股东权利和公司收益。为进一步提高控股子公司市场竞争力,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创新,凝聚核心人才为公司共同目标奋斗,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五个控股子公司拟根据公司内部员工激励管理的相关规定调整员工持股平台持股人员。

2、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光之科技、光之一号、光之二号、光之三号、光之四号、光之五号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电网照明公司、石油照明公司、铁路照明公司、船舶场馆照明公司、绿色照明公司下设的员工持股平台。董事杨志杰先生、陈艳女士、王春先生、成林先生、林红宇先生、监事卢志丹女士、曾春莲女士持有光之科技股份,监事潘伟先生持有光之二号股份。董事陈艳女士为光之科技普通合伙人、董事成林先生为光之一号普通合伙人、董事杨志杰先生为光之四号普通合伙人、董事王春先生为光之五号普通合伙人。董事邱良杰先生直接持有船舶场馆照明公司10%股权份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2022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为12,158.50万元。

四、权益管理机制

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的原则。海洋王每年年初依据持股标准对持有人职位、任职年限及其他对持股份额有影响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按照持有人应享受的股份份额进行股权变更。

五、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员工持股平台持股人员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经营能力等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实施控股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调整持股人员暨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阅,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员工持股平台持股人员调整有利于构建、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本次员工持股平台持股人员调整实施后,电网照明公司、石油照明公司、铁路照明公司、船舶场馆照明公司、绿色照明公司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关于控股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调整持股人员暨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控股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调整持股人员暨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员工持股平台持股人员调整有利于完善控股子公司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团队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将持股员工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持股员工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控股子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监事会同意实施控股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调整持股人员暨关联交易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2022-075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刘升平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刘升平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刘升平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之前,刘升平女士仍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职责,刘升平女士的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刘升平女士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连续性和董事会的顺利运行,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及审核,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提名张善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当选后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张善端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张善端先生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附件:张善端简历

张善端,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2003年7月至今,就职于复旦大学,历任讲师、副教授、研究员,现任复旦大学电光源研究所所长、复旦大学信息学院光源与照明工程系主任。

张善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张善端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生与上市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