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5020 公司简称:永和股份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4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涉及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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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公司对上年同期和本年期初数据进行了调整。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021年6月,我国宣布正式接受《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该修正案已于2021年9月15日对我国正式生效。该修正案的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相关内容。如我国出台HFCs具体削减方案,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9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周一)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童建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六号一一定期报告》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61)。
(三)审议通过《关于优化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管理,优化管理流程并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积极构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的管理体系,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对原有组织架构进行优化和调整,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后的具体实施及进一步优化等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化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
(四)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有效衔接的战略部署要求,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捐赠250万元,助力乡村振兴及基础设施建设。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捐赠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福利体系,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公司制定了《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拟使用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借款,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员工购房借款申请。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
结合公司2021年年度现金分红事项,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价格的调整属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事项的范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徐水土先生、应振洲先生、余锋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9月2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1名激励对象授予39.4333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78.8667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董事徐水土先生、应振洲先生、余锋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0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周一)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国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以决议的形式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出本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61)。
(三)《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员工购房借款是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体系,更有效地吸引和激励核心人才,建设稳固的人才战略体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
监事胡永忠因其近亲属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2022年9月2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51名激励对象授予118.30万份权益;其中,授予股票期权39.4333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78.8667万股。
监事胡永忠因其近亲属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1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和股份”)就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72号)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6.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2,023,1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702,500.0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8,320,6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6日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07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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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且已完成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于2021年7月上市前即已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结合管理需要,2021年7月6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鉴于公司募投项目系在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武永和”)实施,2021年7月23日,公司、邵武永和及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上述《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6,819.5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已完成前述资金置换工作。上述事项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190号),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査意见》。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将累计使用的11,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2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公司未超募资金,不存在利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未超募资金,不存在利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开展募投项目,且已办理完毕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无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管理违规的情形。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30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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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2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优化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管理,优化管理流程并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积极构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的管理体系,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对原有组织架构进行优化和调整,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后的具体实施及进一步优化等相关事宜。
本次调整后的公司组织架构图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附件: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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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3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捐赠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捐赠情况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有效衔接的战略部署要求,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永和”)拟使用自有资金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捐赠人民币250万元,助力乡村振兴及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捐赠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2022年公司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为153.57万元(不含本次捐赠)。
二、对外捐赠事项对公司影响
内蒙永和本次捐赠是支持四子王旗当地发展、积极回馈社会的实践举措,为国家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实施贡献自身力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社会形象和影响力;本次捐赠资金来源为内蒙永和自有资金,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4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22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0月2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2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69,750,99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7,437,748.50元(含税)。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6月7日。
(二)调整结果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结果
根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本次调整后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2.35-0.25=32.10元/股。
2、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结果
根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本次调整后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0.22-0.25=19.97元/股。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结合公司2021年年度现金分红事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5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授予日:2022年9月2日
●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39.4333万份
●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2.10元/份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8.8667万股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9.97元/股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确定以2022年9月2日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22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0月2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预留权益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2.35元/股调整为32.10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0.22元/股调整为19.97元/股。
除上述差异外,本次预留授予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内容相符,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9月2日。
2、预留权益的授予数量:授予权益总量为118.30万份,其中股票期权39.4333万份,限制性股票78.8667万股。
3、预留权益的授予人数:共51人。
4、预留部分行权/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2.10元/份,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97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有效期、等待/限售期和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等待/限售期
①股票期权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②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①股票期权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②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行权/解除限售期内,除需满足上述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考核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方可行权/解除限售。
①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一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设置考核指标A和考核指标B,目标分布如下表所示:
■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A业绩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M),具体如下:
■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B业绩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N),具体如下:
■
注:上述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总收入比重以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公司层面可行权/可解除限售的标准系数(X)=标准系数(M)×标准系数(N)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②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子公司的考核是通过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年度业绩目标的考核结果确定达标情况,子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如下所示:
■
若子公司层面完成业绩目标的85%及以上,则子公司层面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若子公司层面完成业绩目标的60%-85%(含60%),则子公司层面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比例为P/85%;若子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未达到60%,则子公司层面不可行权/不可解除限售。如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如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当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③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解除限售的比例,个人层面标准系数(Z)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标准系数X×子公司层面标准系数Y×个人层面标准系数Z。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7、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及授予情况: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比例保留两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比例保留两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本次授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实际向51名激励对象授予39.4333万份股票期权及78.8667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向51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118.30万份。本次授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5、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9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9月2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51名激励对象授予118.30万份权益。其中,授予股票期权39.4333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78.8667万股。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2.35元/股调整为32.10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由20.22元/股调整为19.97元/股。
除上述差异外,本次预留授予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9月2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51名激励对象授予118.30万份权益。其中,授予股票期权39.4333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78.8667万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激励对象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认购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八、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9月2日,实际将根据授予日当天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按照董事会审议通过预留授予事项当天收盘价预测算,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预计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实际费用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授予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6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行业信息披露》及其附件《第十三号一一化工》有关规定,将公司2022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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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产品对外销量低于产量主要是部分产品内供作为下游产品原料使用及部分产品库存增加引致。
注2:公司仅用作下游产品原料不对外销售的产品(萤石精粉、HCFC-142b、HCFC-22(内蒙永和生产部分)、TFE)报告期不再列入全年主要产品产销量统计,同比基数按同口径调整。
注3:报告期原氟化工原料大类调整为化工原料,包括无水氢氟酸、一氯甲烷、氯化钙、氯化钙母液,同比基数按同口径调整。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一)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单位:元/吨(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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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期原氟化工原料大类调整为化工原料,包括无水氢氟酸、一氯甲烷、氯化钙、氯化钙母液,同比基数按同口径调整。
注2:化工原料包括一氯甲烷,上半年同期未销售一氯甲烷。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单位:元/吨(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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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半年HFC-134a、一季度HFC-32以使用自产产品为主,无外部采购。
三、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其他说明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来自公司内部统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该等数据未经审计,也并未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测或保证,敬请投资者审慎使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7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永和”)近日收到四子王旗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转发的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关于申请出具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意见的请示〉的回复》(乌发改地区字[2022]475号),认为内蒙永和主营业务产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的鼓励类产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子公司内蒙永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将由一般企业的25%调整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的15%。
此次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后,不影响公司已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根据国家财政及税收相关法律法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变更优惠会对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具体金额以公司后续公告披露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8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
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2年第97次工作会议对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正式文件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