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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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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的公告

2022-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2-134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29日上午 9:15一9:25,9:30一11:30 和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29日上午9:15至2022年8月2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康达路公司办公楼二楼培训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金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8人,代表股份829,292,4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085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705,715,4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654%;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3人,代表股份123,576,9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204%。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20万吨锂电池电解液改扩建和10万吨铁锂电池回收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28,961,6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1%;反对票327,960股;弃权票2,800股;该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顾斌、徐三善、韩恒、赵经纬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780,147,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739%;反对票41,672,851股;弃权票3,500股;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1,900,633股;反对票41,672,851股;弃权票3,50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顾斌、徐三善、韩恒、赵经纬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780,449,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103%;反对票41,370,989股;弃权票3,500股;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2,202,495股;反对票41,370,989股;弃权票3,50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顾斌、徐三善、韩恒、赵经纬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780,449,1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102%;反对票41,370,989股;弃权票3,900股;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2,202,095股;反对票41,370,989股;弃权票3,9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2-135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8月29日,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在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康达路公司办公楼二楼培训厅现场召开。应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24日送达各位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徐金富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9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72人调整为563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51.01万股调整为542.43万股。

董事顾斌、徐三善、韩恒、赵经纬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与本决议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与本决议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8月2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6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42.43万股,授予价格为6元/股。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授予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顾斌、徐三善、韩恒、赵经纬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与本决议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与本决议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75,500t锂电基础材料建设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通过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年产75,500t锂电基础材料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为18个月,项目总投资185,619.9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为131,552.39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为54,067.52万元。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在总投资额度范围内,对具体的项目投资内容及费用明细进行适当的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投资建设年产75,500t锂电基础材料建设项目的公告》,与本决议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备查文件

1、《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2-136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8月29日,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康达路公司办公楼二楼培训厅现场召开。应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24日送达各位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守彬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与本决议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2022年8月2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6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42.43万股,授予价格为6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与本决议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75,500 t锂电基础材料建设项目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锂离子电池材料电解液上游原材料及钠离子电池电解液的战略布局,能有效提升公司未来在新型电池电解液配方中的长期竞争力,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市场拓展的需要,对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公司投资建设年产75,500 t锂电基础材料建设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投资建设年产75,500 t锂电基础材料建设项目的公告》,与本决议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备查文件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2-139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

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并于2022年8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首次公开披露。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8月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22年8月2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列人士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经自查后认为,上述内幕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均在知悉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时间前,其在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个人基于自身资金情况、依据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自行作出的决策,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且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交易遵循了《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495名激励对象交易过公司股票。上述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2-137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8月29日,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8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18日,公司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于2022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依法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9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72人调整为563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51.01万股调整为542.43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备查文件:

1、《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决议》;

2、《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2-140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75,500t锂电

基础材料建设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75,500t锂电基础材料建设项目的议案》,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九江天赐”)使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年产75,500t锂电基础材料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为18个月,项目总投资185,619.9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为131,552.39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为54,067.52万元。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在总投资额度范围内,对具体的项目投资内容及费用明细进行适当的调整。本次公司子公司九江天赐投资建设“年产75,500t锂电基础材料项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名称: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经纬

注册资本:41,8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 年 10 月 30 日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砂南大道88号

经营范围:有机硅材料、锂离子电池材料、日用精细化工产品、表面活性剂、添加剂、工业盐研究、制造、加工、批发、零售;N,N-二甲丙二胺(5kt/a)氢气、六氟磷酸锂(1300t/a)、碳酸二甲酯(0.5kt/a)、碳酸二乙酯(1kt/a)、碳酸乙烯酯(1kt/a)碳酸丙烯酯(0.5kt/a)、四氟硼酸锂(0.3kt/a)、电解液(6kt/a)、液体六氟磷酸锂(6kt/a)、氢氟酸(2.4kt/a)、氟化钾溶液(39%,91.4t/a)、硫酸(38830t/a)生产、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08-25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比例:公司持股100%

二、本次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75,500t锂电基础材料建设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区

3、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185,619.9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为131,552.39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为54,067.52万元。

4、项目建设周期:18个月

5、项目形成产品规模:

6、项目建设内容:

注:1、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上述各环节投资额可能会在总投资额范围内调整;2、若出现总数与合计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运算法则造成。

7、资金来源:公司自筹资金。

8、项目财务效益预测:项目达产后,预计可实现年平均营业收入786,879.65万元,年平均净利润55,432.43万元。

三、本项目的风险评价

1、市场风险

由于本项目包含的产品较多,且建设期较长,可能会出现市场供需实际情况与预测值发生偏离、产品及原料价格波动的情况,以至产量和销售收入达不到预期目标,存在最终项目经济效益达不到预期目标的风险。

2、项目审批未达预期导致项目建设期延长的风险

化工项目报批报建(立项、环评、安评、消防、验收等)、试生产申请、竣工验收等环节涉及的部门和审批程序较多,该项目存在因项目审批未达预期导致 项目建设期延长的风险。

3、运营风险

本项目的投资建设,一方面存在项目逾期完工或试投产不顺利的风险,另一 方面存在投资或营运成本费用的增加等,使项目经济效益达不到预期目标的风 险。

4、环保及安全生产风险

随着国家环保治理的不断深入,社会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如果未来政府对 精细化工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公司对环保治理成本将不断增加,从而 导致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未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项目的收益水平。

针对上述项目风险,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四、本次项目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近年来锂电池产业链不断发展,其对上游电解液电解质的要求也不断提升。由于双氟磺酰亚胺锂(LiFSI) 具有高温适配性及电导率高等特性,随着快充电池等新型电池的持续上量,预计添加LiFSI产品的电解液配方比例也将会提升,而在以LiFSI为主要电解质的配方中,需要添加二氟草酸硼酸锂(LiODFB)改善电池性能,随着LiFSI的持续上量,LiODFB也将迎来较大的市场空间。

此外,随着钠离子电池产业链规模化,下游客户对相关电解液的需求已提上日程,为满足核心客户未来的产业链布局需求,公司拟将建设10000t/a的六氟磷酸钠产线。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锂离子电池材料电解液上游原材料及钠离子电池电解液的战略布局,能有效提升公司未来在新型电池电解液配方中的长期竞争力,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市场拓展的需要,对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备查文件:

1、《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2-138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8月29日

●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542.43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元/股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8月29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1.0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2,474.59万股的0.2863%。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不做激励成本的净利润的减项计算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六)部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考核年度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各事业部按照考核年度年初制订的部门业绩考核方案,确定部门当年总体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数额。

即:部门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总数量=部门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部门标准系数

公司各事业部的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部门当年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对应的部门标准系数根据下表确定:

2、各职能部门不单独设置部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即,考核年度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部门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部门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

(七)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各部门制订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当年绩效考核方案,并报公司批准。

绩效考核周期结束后,根据部门实际绩效达成情况和激励对象实际工作业绩,对激励对象进行评分。同时,结合部门当年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与激励对象个人年度业绩评分,确定个人综合考核结果以及对应的个人标准系数。

即: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标准系数

其中,个人年度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标准系数如下: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应符合以下原则:

1、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数量;

2、部门内所有股票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和不得超过部门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

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导致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2年8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18日,公司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于2022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依法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2年8月29日

(二)授予数量:542.43万股

(三)授予人数:563人

(四)授予价格:6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本次股权激励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六、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9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72人调整为563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51.01万股调整为542.43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8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公司以2022年8月2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6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42.43万股,授予价格为6元/股。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后,认为:

(一)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2年8月29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6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63名激励对象授予542.43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二、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8月29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42.43万股,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和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包括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备查文件

1、《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