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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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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078 公司简称:ST澄星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4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编号:临2022-167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一一化工》及《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的要求,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2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二、主要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68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1年12月7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2022年7月11日,公司、澄星集团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告:临2022-137)。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0120200000786),约定借款币种及金额为人民币5200万元,发放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1年期 LPR。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宣威磷电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农业银行将宣威磷电、公司起诉至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令宣威磷电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宣威磷电期间已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2021年6月7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民初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宣威磷电和公司的相关资产。2021年7月23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9月6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1号《执行通知书》:缴纳执行标的款42481987.3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以及缴纳执行申请费。2022年1月14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详见公告:临2021-039、2021-045、2021-063、2021-077和2022-005)

二、最新进展

2022年8月29日,公司收到了曲靖中院关于宣威磷电、公司与农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022)云03执恢51号-4】:

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宣威磷电持有的、存放于该公司的PASS-145高压组合电器母线设备及配套设备、黄磷炉智能控制系统(GH-3型)、黄磷尾气自动化控制系统等97件机械设备予以查封;

二、以上被查封的机械设备,本院指定被执行人宣威磷电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转移、损毁该机械设备。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查封要求宣威磷电保持现有状态,不得买卖、转移、损毁该机械设备,因此对宣威磷电日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公司将就相关债务与农业银行积极沟通,争取尽快解除对上述机械设备的查封。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办理相关账户的解冻工作,截止目前,宣威磷电尚有7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为1,980,165.19元。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