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694 公司简称:大商股份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本报告期公司无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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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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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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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9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因与新乡市盛世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物业”)、新乡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物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商集团(新乡)新生活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活广场”)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赔偿违约金及各项损失等共计1.1亿元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2021-003号)。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事项做出一审民事判决:1、终止新生活广场与同泰物业、金源物业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驳回新生活广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新生活广场负担591,700元,同泰物业、金源物业负担100元。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同泰物业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按其撤回反诉处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2021-058号)。
同泰物业不服上述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大商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大商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生活广场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新乡市盛世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已终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 报备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0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的规定,现将公司第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2022年第二季度门店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新开门店,松原新玛特、大庆经典麦凯乐、齐齐哈尔新玛特三家门店闭店。
二、报告期末主要经营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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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的相关数据未经审计,在此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