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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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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8版)

2022-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直接控股股东圣晖国际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圣晖国际主营业务为对外投资,无实际经营业务。圣晖集成与直接控股股东圣晖国际不存在同业竞争。

(2)发行人与间接控股股东台湾圣晖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台湾圣晖主营业务包括机电安装、洁净室工程服务业务,与发行人相同。但基于如下原因,双方在实质上不存在同业竞争:

1)洁净室工程业务具有“不动产”特性

洁净室工程服务具有的显著特征是洁净室系统与其配套的房屋建筑紧密结合、不可分离,具有“不动产”的特性,与普通商品可以在不同区域市场之间自由流通存在显著差异。已完成的洁净室工程不能像其他普通商品一样移动至其他地点使用。

台湾圣晖自成立以来,其从事洁净室相关业务的主要区域始终为中国台湾地区,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国台湾地区客户;发行人从事业务的主要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服务对象为中国大陆客户,近年来在越南、泰国、印度尼西亚从事相关业务,双方从事业务的区域明确区隔,不存在交叉。

洁净室工程是以客户建厂地址为工程实施地点。考虑到工程实施及后期维护便利性、本土化程度、时间、人力物力成本等因素,业主通常会选择地理位置接近、往来交通便捷且成本低廉的工程服务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发行人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分支机构辐射范围覆盖下游客户在大陆地区的主要发展区域;而台湾圣晖自成立以来,从未在大陆地区从事过工程业务。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已经承接在越南、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市场新增洁净室及机电安装工程业务,间接控股股东台湾圣晖未在东南亚区域从事相关业务。

综上,由于洁净室工程服务等机电安装工程服务具有“不动产”的特性,使得圣晖集成和台湾圣晖通过严格的市场区域划分能够有效地避免同业竞争。

2)中国大陆地区严格的资质管理有效防止台湾圣晖在中国大陆与圣晖集成进行竞争

中国大陆对于建筑工程行业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修正)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因而,要在中国大陆从事洁净室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服务业务,首先必须按照中国大陆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而《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颁发给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但可依法颁发给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由于台湾圣晖及其下属的除圣晖集成外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均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取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相关资质,因此不能在中国大陆直接从事洁净室工程服务及机电安装工程服务,亦不可能与圣晖集成在业务上形成竞争。

3)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禁止中国大陆企业投资中国台湾地区建筑工程行业,同时对洁净室工程行业有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防止圣晖集成在中国台湾地区与台湾圣晖产生竞争情形

中国台湾地区发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40-1条规定,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中国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规定,大陆地区“投资人得投资之业别项目、限额及投资比率,由主管机关会商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拟订,报行政院核定”;而据此发布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中规定,“建筑、工程服务及技术检测、分析服务业”中仅“环境检测服务业”和“其他技术检测及分析服务业”向大陆地区投资人开放,“建筑、工程服务”未向大陆地区投资人开放。

中国台湾地区对洁净室工程行业实行准入限制。根据中国台湾地区发布的“公司与商业登记前应经许可业务暨项目总表”、“冷冻空调业管理条例”和“冷冻空调业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在中国台湾地区从事洁净室工程服务、机电安装工程服务等业务,也需要取得中国台湾地区冷冻空调、电器承装、自来水管承装等相关的资质证照。而圣晖集成受限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在中国台湾地区取得相关资质。

因此,受中国台湾地区上述法律、法规限制,圣晖集成目前不能通过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子公司、合资或收购台湾圣晖的洁净室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相关业务)在中国台湾地区从事洁净室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服务业务,亦不能直接在中国台湾地区从事洁净室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服务业务。

4)下游产业在大陆地区以及除中国台湾地区以外国家和地区的快速发展将使得公司具有充足的市场空间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

近年来,大陆地区电子、医药生物等产业迅速发展,本公司主要服务的下游领域如IC半导体、光电面板、医药生物等主要厂商在大陆地区纷纷建设工厂,随着电子、医药生物产业升级对洁净室工程服务需求的逐步增长,洁净室工程服务领域市场容量巨大。公司服务的下游领域向一些劳动力成本较低的东南亚国家进行产业转移,公司积极响应客户需求也在东南亚国家积极布局。

圣晖集成将努力抓住大陆地区、东南亚地区等下游产业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大力拓展洁净室工程服务相关业务,凭借在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努力拓展市场占有率。由于存在广阔的市场空间,圣晖集成将集中精力做好大陆市场及东南亚市场,而台湾圣晖将深耕中国台湾地区市场,因此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问题。

5)圣晖集成与台湾圣晖不存在共享或授权使用专利的情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圣晖集成共有专利36项,均由公司自主研发申请获得,相关专利主要是公司技术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施工经验和创新施工工艺总结,能够帮助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加快洁净工程系统建设进度、提高工程品质和降低工程施工成本。

台湾圣晖在中国大陆、东南亚地区未就洁净室工程相关技术申请过任何专利,因此其在中国大陆、东南亚地区并不享有任何知识产权;圣晖集成与台湾圣晖之间不存在共享或授权对方使用专利开展业务的情形。

综上,圣晖集成与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在实质上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根据发行人与台湾圣晖、圣晖国际于2021年3月30日签署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台湾圣晖、圣晖国际在中国台湾地区独占地从事洁净室工程服务及机电安装工程服务,圣晖集成在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全部地区独占地从事洁净室工程服务及机电安装工程服务。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就双方市场区域划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和承诺,具体如下:

(1)双方对市场划分的详细规定

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在除中国台湾地区以外之区域(以下简称“独占区域”)独占从事机电系统设计及相关工程施工、暖通空调系统设计及相关工程施工、无尘室规划设计及施工(空气净化工程)业务(以下简称“主营业务”或“竞争业务”),台湾圣晖、圣晖国际及其控制的除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外的其他下属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运营主体不得在中国台湾地区以外从事与该等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

本协议所述之“地区”或“区域”或“市场区域”均以工程所在地为标准划分。协议所做的市场划分指一方不得承接在另一方区域内的工程项目,且不得就所经营的主要业务项目提供实质上之服务。

(2)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1)台湾圣晖、圣晖国际不可撤销地确认并承诺:a)其及其控制的除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外的其他下属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运营主体不在中国台湾地区以外之市场区域,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超过5%股票)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从事或协助从事任何可能与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主营业务或活动;b)其及其控制的除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外的其他下属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运营主体不向与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其他公司或组织提供贷款、客户之重大信息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协助;c)其及其控制的除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外的其他下属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运营主体不在除中国台湾地区以外之市场区域,以任何形式就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主营业务或活动争取与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

2)圣晖集成不可撤销地确认并承诺:a)其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不在中国台湾地区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超过5%股票)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从事或协助从事任何可能与台湾圣晖、圣晖国际及其控制的除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外的其他下属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运营主体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主营业务或活动;b)其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不向与台湾圣晖、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除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外的其他下属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运营主体从事竞争业务的其他公司或组织提供贷款、客户之重大信息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协助;c)其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不在中国台湾地区,以任何形式就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主营业务或活动争取与台湾圣晖、圣晖国际及其控制的除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外的其他下属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运营主体的客户进行交易。

3)台湾圣晖、圣晖国际进一步不可撤销地确认:如果台湾圣晖、圣晖国际及其控制的除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外的其他下属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运营主体现有经营活动可能在将来与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与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发生重大利益冲突,圣晖集成、台湾圣晖、圣晖国际将采取以下任一措施:a)在符合中国大陆地区、中国台湾地区及运营地相关法律、法规、法令及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台湾圣晖、圣晖国际将拥有的与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其他下属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运营主体,以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圣晖集成;或b)在运营地相关法律、法规、法令及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台湾圣晖、圣晖国际将采取中国台湾地区及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法令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许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等方式)将与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主营业务交由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

4)台湾圣晖、圣晖国际应负责督促其控制的除圣晖集成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外的其他下属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运营主体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圣晖集成应负责督促其控制的下属公司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上述协议签署以来,台湾圣晖、圣晖国际和圣晖集成均按照约定在各自区域开展业务;同时双方通过上述协议安排对工程服务区域的严格限定能够有效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的可能。

3、公司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报告期末,除发行人外,台湾圣晖、圣晖国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1)塞舌尔New Point

塞舌尔New Point为台湾圣晖的洁净室工程提供境外配套设备的采购,与圣晖集成不存在同业竞争。

(2)台湾和硕

台湾和硕主要在中国台湾地区从事小型洁净室改装工程,业务类别与台湾圣晖相同,其亦只在中国台湾地区开展洁净室工程业务,因此实质上与圣晖集成不构成同业竞争。

(3)台湾丰泽

台湾丰泽的主营业务为土建工程,与圣晖集成不存在同业竞争。

(4)台湾宝韵

台湾宝韵的主营业务为设备代理,主要收取代理佣金,与圣晖集成不存在同业竞争。

(5)台湾朋亿、上海冠礼、苏州冠博、新加坡朋亿、锐泽实业

台湾朋亿为中国台湾地区上柜公司(股票代码:6613.TWO),其主营业务为高科技企业的生产线中化学品(包括水、气体)供应系统的设计、制造及安装。台湾朋亿主要在中国台湾地区从事上述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新加坡朋亿在新加坡以及通过上海冠礼、苏州冠博在中国大陆地区从事上述业务。

锐泽实业为台湾朋亿于2021年新收购的中国台湾公司,主要在中国台湾地区开展业务,其主营业务为半导体业气体供应系统安装。

圣晖集成与台湾朋亿、新加坡朋亿、上海冠礼、苏州冠博、锐泽实业在提供的产品、服务等多个方面均不同,分别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不同,相互之间不具有替代性,因此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圣晖集成与台湾圣晖、圣晖国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4、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

苏州嵩辉、苏州圣展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5、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圣晖国际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圣晖国际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投资发行人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未来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直接或间接控股、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发行人,以适当方式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提供予发行人及下属企业,由发行人及下属企业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及下属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主营产品和主营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主营产品或主营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主营产品或主营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①停止生产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主营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经发行人同意将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④将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且在本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

(2)台湾圣晖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台湾圣晖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投资发行人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未在中国台湾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未来将不会在中国台湾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台湾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控股、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有任何商业机会可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发行人,以适当方式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提供予发行人及下属企业,由发行人及下属企业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及下属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主营产品和主营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主营产品或主营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主营产品或主营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届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①停止生产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主营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经发行人同意将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④将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且在本公司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洁净室工程服务业务具有明显的在不同区域之间不可移动的特性,而圣晖集成与其间接控股股东台湾圣晖基于中国台湾地区、大陆地区相关资质管理、投资管理的规定,通过协议约定进行了明确、有效的市场区域划分,因此,圣晖集成与其控股股东在实质上不存在同业竞争。同时,圣晖集成与直接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方劳务服务

1)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关联方劳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台湾圣晖为发行人子公司印尼Acter、越南圣晖开展业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发行人向台湾圣晖支付相关技术服务费。2020年以来未再发生服务。

2)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关联方苏州冠博提供工程施工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主要为承做苏州冠博厂房洁净室项目,该项目于2017年开工并于2019年完工。

(2)关联方租赁业务

1)作为出租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租资产及确认租赁费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作为出租方向关联方租出厂房的情形。发行人将部分厂房出租给苏州冠博,租赁面积为3,282.75平方米,租赁价格参照周边相似地点、条件厂房进行作价,报告期内为22元/平方米/月至27元/平方米/月之间。

2)作为承租方

各年度,发行人租入资产及确认租赁费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作为承租方从关联方租赁办公室的情形。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新加坡Acter在境外承租关联方新加坡朋亿的办公室,租赁价格参照周边相似地点、条件办公室进行作价,报告期内为新加坡币30.28元/平方米/月。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支付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关键管理人员的当期报酬包括股份支付的金额,发行人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分别为958.62万元、988.63万元及1,092.43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向发行人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对发行人最高担保额度分别为44,537.72万元、30,546.79万元和7,447.90万元,其中实际担保余额分别为12,502.96万元、14,173.61万元和3,622.48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担保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台湾圣晖、富钰国贸、台湾朋亿3家关联方为发行人的银行借款或工程项目提供担保,其中银行借款按照实际支用金额的0.1%收取担保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不存在发行人对关联方的对外担保情况。

关联方资金拆借及利息支出

1)资金拆借交易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从关联方拆入资金余额分别为3,188.82万元、0万元和0万元。

2020年发生的资金拆入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发生的资金拆入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2)资金拆借利息支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关联方塞舌尔New Point和圣晖国际借入短期资金,涉及美元和人民币,借款利率范围参照借款主体所在当地同期市场贷款利率并适当浮动。

关联方代收代付

为关联方代付

单位:万元

2019年,发行人子公司印尼Acter为台湾圣晖代付在印尼的相关快递及交通费用等,金额合计0.02万元。

报告期内,关联方苏州冠博承租发行人的厂房,发行人为苏州冠博代收代付相关水电费。

2021年,发行人子公司香港Acter为圣晖集成、圣晖国际代付股份转让印花税及相关罚金,相关事项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公司治理”之“二、发行人最近三年违法违规情况”。根据三方签订的《支付股份转让印花税费及罚金款项确认书》,圣晖集成、圣晖国际双方的税金及相关罚金2.76万元由圣晖国际全部承担,香港Acter先行代付,最终圣晖国际将等额款项转给香港Acter。

接受关联方代付

单位:万元

2019年和2020年,台湾圣晖为发行人子公司香港Acter、印尼Acter代付出口运费、报关费和部分分包供应商款项,代付原因系供应商来自中国台湾地区,因支付金额较小且要求使用台币结算,故发行人通过台湾圣晖代付;2019年和2020年,台湾圣晖为发行人子公司香港Acter代付信用证手续费;报告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新加坡Acter租赁关联方新加坡朋亿的办公室,由新加坡朋亿代为支付相关办公室的小额分摊费用,具体包括水电费等;2021年,根据香港Acter与圣晖集成、圣晖国际签署的《支付股份转让印花税费及罚金款项确认书》,约定圣晖国际承担其与圣晖集成股权交易涉及的税费及罚金(双方各1.38万元,合计2.76万元)。圣晖集成已将该笔1.38万元代付费用按股东捐赠计入资本公积。

3、关联方往来余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应收应付的往来余额如下:

(1)应收关联方

单位:万元

(2)应付关联方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应付账款主要基于主营业务产生,上述款项占同期相应款项余额的比例较低,对公司资产状况的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应收应付余额主要基于关联担保费和资金拆借产生,对公司资产状况的影响较小。

4、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经常性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关联交易占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如下所示:

1)接受劳务服务费用占比

单位:万元

2)提供劳务服务费用占比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接受劳务和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均遵循市场化交易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及费用收付占比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造成影响。发行人具有独立的采购、工程施工和销售系统,生产经营不依赖关联方;发行人已建立了完备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就其报告期内发生之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偶发性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关联担保费占利润总额的影响

单位:万元

2)关联方资金拆借利息支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担保费和关联方资金拆借利息支出均遵循市场化交易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及费用收付占比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造成影响。

5、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最近三年,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价格系双方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公司未对关联方构成重大依赖,关联交易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可以满足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持续和健康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1年公司预计产生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资金借贷均属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中正常的业务往来,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执行,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他各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上述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兼职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领薪及持股情况

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从本公司获得报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梁进利2021年度从关联方领取薪酬合计人民币987.25万元。其他董监高未在发行人关联方处领薪。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该等人员之近亲属均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截至2022年3月28日,梁进利直接持有台湾圣晖4.02%股份,通过九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台湾圣晖4.25%股份;梁进利一亲等、二亲等、三亲等家庭成员合计直接持有台湾圣晖1.03%股份;梁进利及其一亲等、二亲等、三亲等家庭成员合计直接持有台湾圣晖9.30%股份;台湾圣晖全资子公司圣晖国际持有发行人86.66%股份。梁进利及其一亲等、二亲等、三亲等家庭成员通过台湾圣晖、圣晖国际间接持有发行人8.06%股份。同时,梁进利直接持有苏州嵩辉46.63%出资额,苏州嵩辉持有发行人10.83%股份,从而通过苏州嵩辉持有发行人5.05%股份。梁进利及其一亲等、二亲等、三亲等家庭成员通过圣晖国际、苏州嵩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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