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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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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1877 公司简称:正泰电器 编号:2022-046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持有的中控技术(688777)股份公允价值变动对公司当期净利润影响为-0.97亿元,剔除该因素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02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39%。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股票代码:601877 股票简称:正泰电器 编号:临2022-047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在杭州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9日以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南存辉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关联董事南存辉、朱信敏、张智寰、陆川、林贻明、南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以自有资金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正泰安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安能”)提供不超过40亿元的财务资助,按照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主要用于正泰安能日常经营资金周转,资助期限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可提前还款。关联董事南存辉、南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最高授信额度为本外币合计人民币6亿元整,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保函等融资业务及国际结算、外汇资金业务、网上银行等中间业务,有效期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3年。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该项业务。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最高授信额度为本外币合计人民币10亿元整,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保函等融资业务及国际结算、外汇资金业务、网上银行等中间业务,有效期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2年。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该项业务。

六、审议通过《关于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最高授信额度为本外币合计人民币10亿元整,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保函等融资业务及国际结算、外汇资金业务、网上银行等中间业务,有效期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2年。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该项业务。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等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2年9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 3655 号正泰启迪智电港 A3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1877 证券简称:正泰电器 编号:临2022-048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9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炳池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提出如下审核意见: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2022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报告编制和审议过程中,未发现参与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31日

股票代码:601877 股票简称:正泰电器 编号:临2022-049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支持控股子公司浙江正泰安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安能”)业务发展,拟以自有资金对其提供不超过40亿元的财务资助,按照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资助期限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

●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提供财务资助概述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正泰安能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对其提供财务资助,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联董事南存辉、南尔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拟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财务资助需要办理具体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在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实际发生时,与资助对象签署相关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在资助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资助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助额度。

本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风险防范措施:本次不存在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情形。正泰安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稳定。为有效控制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及时对财务资助款项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如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按时付息及偿还贷款本金,控制或者降低财务资助风险。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正泰安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8185838J

成立时间:2015年8月4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216,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陆川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安路1335号1幢202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股东

正泰安能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正泰安能70.6019%股权,其他16名股东合计持有29.3981%股权。其中,浙江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丝路产业基金”)于2021年11月10日成为正泰安能的股东并持有正泰安能0.5%股权,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民投”)直接和间接持有丝路产业基金36.1512%股权,公司控股股东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浙江民投30%股权,为浙江民投的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长南存辉先生同时担任浙江民投董事长,丝路产业基金为公司关联方。

因正泰安能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均较低且不参与正泰安能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考虑各方股东的实际情况,经协商,本次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向正泰安能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亦未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正泰安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目前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正泰安能提供财务资助的余额为4.36亿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拟对正泰安能提供不超过40亿元额度的财务资助,公司与正泰安能尚未签订财务资助协议,实际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息、资金用途等将以实际签署并发生的财务资助协议为准。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稳定。为有效控制风险,公司将及时对财务资助款项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控股子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用财务资助资金。

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并在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实际发生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认为本次为正泰安能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所需,有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本次财务资助系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进行控制,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向正泰安能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将收取利息费用,利率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向正泰安能提供财务资助,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以本次审议的财务资助额度为限,在授权期限内公司新增提供财务资助的最高余额为4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4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1877 证券简称:正泰电器 公告编号:临2022-050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修订前: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修订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3、修订前:

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4、修订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修订前: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修订后: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修订前: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修订后: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修订前: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修订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9、修订前:

第四十八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修订后:

第四十八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10、修订前: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订后: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1、修订前: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四)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五)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会议召开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修订后: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12、修订前: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上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修订后: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13、修订前: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

修订后: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14、修订前:

第七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后:

第七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5、删除: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6、修订前: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修订后: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17、修订前: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修订后: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18、修订前: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修订后: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19、修订前: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后: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0、修订前: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订后: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21、修订前: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衍生品交易、证券投资、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与薪酬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修订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3、修订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衍生品交易、证券投资、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4、修订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一日以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1日以前。

25、修订前: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6、修订前: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7、修订前: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8、修订前: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9、修订前:

第一百四十六条 ……

监事会应当包括1名股东代表和1名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四条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0、修订前: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10日和1日以前以专人送出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31、修订前: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2、修订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33、修订前: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六条 ……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34、修订前: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35、修订前: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网络、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

修订后: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公告或其他方式进行。

36、修订前: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网络、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

修订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

37、修订前: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网络、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

修订后: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

38、修订前: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修订后: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日为送达日期。

39、修订前: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订后: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少于一家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40、修订前: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订后: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1、修订前: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修订后: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告。

42、修订前: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订后: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43、修订前: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修订后: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44、修订前: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修订后: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45、修订前: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订后: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46、修订前: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修订后: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部分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1877 证券简称:正泰电器 公告编号:2022-051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9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9月19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 3655 号正泰启迪智电港 A3 栋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9月19日

至2022年9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获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事项参见 2022年8月3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议案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南存辉、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泰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南尔、南金侠、南笑鸥。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具有出席会议资格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股东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 登记方式:股东亲自到本公司证券部或通过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办理。

(三) 登记时间:2022年9月16日(9:00至11:30,13:00至16:30)。

(四) 登记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 3655 号正泰启迪智电港 A3 栋四楼证券部。

(五)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7-62877777-709353/709359

传真:0577-62763739

邮箱:chintzqb@chint.com。

六、其他事项

(一)请采用邮件方式办理登记的股东,在邮件发出后通过电话予以确认,避免因电子设备出错或遗漏出现未予登记在案的情况。

(二)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到重大突发事件而影响到正常投票,后续进程则按照当日通知或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9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877 证券简称:正泰电器 公告编号:2022-052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半年度光伏电站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一一光伏》的要求,现将公司2022年半年度光伏电站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披露如下:

公司董事会特别提醒投资者,以上所述经营数据未经审计,仅供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经营状况作参考。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