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139 公司简称:*ST西源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报告期内无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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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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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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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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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ST西源 公告编号:临2022-103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已受理,部分尚未判决(裁决)
● 累计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130,871.04万元,其中,2022年上半年新增涉案金额37,006.92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案件所涉事项发生在以前年度,公司在所涉事项发生时,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并进行了计提,此部分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对部分案件计提5,812.45万元,共计减少公司本报告期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5,812.45万元。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2022年上半年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合计130,871.04万元(未考虑公司可能承担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及案件其他相关费用)。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如下:
一、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损失赔偿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4年5月20日,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签订《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客车”)59%的股权;并同时收购了拟作为恒通客车新能源汽车销售配套融资租赁服务提供方的交通租赁57.55%的股权(其中,受让开投集团持有的交通租赁比例为47.85%),以及为恒通客车提供动力系统研发制造配套服务的重庆恒通电动客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电动”)66%股权。
因恒通客车在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中,存在电池容量不符的情形,分别于2016年12月被财政部、2017年1月被工信部行政处罚。公司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违法事项发生于恒通客车股权转让交易全部完成前,违背了开投集团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的标的资产无重大瑕疵、无重大违规行为的承诺,因此本次行政处罚实际上是由其不当行为所导致。同时,本次行政处罚不仅对恒通客车自身经营和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给作为恒通客车股权受让方的本公司带来了后续一系列严重的影响和损失。
2022年4月,公司以损失赔偿纠纷事由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开投集团向申请人西部资源返还股权转让价款7,334.82万元;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根据持股比例承担的恒通客车的罚金及失去的财政补助,共计22,819.10万元;被申请人赔偿其依据(2020)年渝仲字第62号裁决书已强制执行的金额,共计5,985.9656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律师费722.80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2022年8月31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将对本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2-054号《涉及仲裁的公告》,以及临2022-068号、临2022-092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二)进展情况
本案为2022年新增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开庭审理中。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尚未裁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实际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4年,公司在收购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租赁”)57.55%的股权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前五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保证交通租赁每年实现不低于人民币3.5亿元的可分配净利润。如未完成,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原股东(指届时依旧持有交通租赁股权的原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取得与前述净利润对应的资金回报,上述承诺期已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
2020年12月,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开投集团利润补足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等共计74,124.47万元(其中,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
上述裁决生效后,开投集团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获得上述债权的部分款项,以及公司持有的交通租赁0.9%股权抵偿其部分债权;并自2021年12月30日起,以多次延牌及调整转让底价的方式在“重庆产权交易网”(www.cquae.com)公开挂牌对外转让剩余债权(除债权本金外,累计欠息自2020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0-004号《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2020-007号《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2020-009号《涉及仲裁的公告》、临2020-054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临2021-058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21-068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21-069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暨债权人拟转让公司债权的公告》、临2022-005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0.9%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2022-008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0.9%股权再次被司法拍卖的公告》、临2022-014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0.9%股权再次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2022-036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0.9%股权被司法划转的公告》、临2022-039号《关于涉及仲裁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以及临2022-011号、临2022-013号、临2022-020号、临2022-024号、临2022-032号、临2022-037号、临2022-040号、临2022-041号、临2022-043号、临2022-055号、临2022-067号、临2022-069号、临2022-071号、临2022-073号、临2022-074号、临2022-077号、临2022-078号、临2022-080号、临2022-084号、临2022-085号、临2022-087号、临2022-094号、临2022-096号、临2022-100号、临2022-102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债权人拟转让公司债权的进展公告》。
(二)进展情况
目前上述债权挂牌事项尚在信息发布期间,所涉款项尚未实际支付。无论最终转让是否完成,公司将继续与债权人积极协商,力争妥善解决上述债权,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重庆一中院下发《限制消费令》,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计提逾期付款违约金5,810.17万元,相应减少2022年上半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5,810.17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累计计提业绩承诺补偿款90,997.07万元,累计减少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共计90,997.07万元。
此外,公司原剩余持有的交通租赁0.9%股权,亦因本次债权涉及的仲裁事项被司法划转,已造成2021年度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34.78万元,并在本报告期产生投资损失337.31万元(未经审计)。
三、公司与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1年,公司在收购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茂”)持有的南京银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茂矿业”)80%股权过程中,江苏银茂向我公司承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银茂矿业若仍未能取得狮子冲农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047.50平方米办公用房以及46,846.14平方米的生产经营及附属设施用房的房产证,由此导致银茂矿业及其股东产生的损失,均由江苏银茂全额承担,我公司因此扣留了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保证金。截至目前,仍有9项房屋(主要为非生产经营性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公司亦仍扣留保证金550万元。
2019年,江苏银茂曾向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清理和清算,请求公司偿付迟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431.0772万元及利息。后该法院于2020年6月准许江苏银茂撤回起诉,该案结案。
2020年9月,江苏银茂再次因该事件向上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前保全冻结了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于2021年1月取得该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江苏银茂股权转让款余款550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上述,期间公司以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提交了暂缓裁决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0-023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0-038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临2020-041号《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以及临2021-038号、临2021-054号、临2022-065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鉴于双方未能达成正式和解方案,南京中院继续审理终结后下发《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4868号),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并由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22年5月,江苏银茂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暂未获悉强制执行情况。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款项公司在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发生时,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未来年度利润产生实际影响。
四、公司与离职员工劳动报酬仲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及进展情况
1、2020年5月1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副总经理武冰的辞职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其辞去副总经理的申请即刻生效,其辞去董事的申请于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之日生效。
2020年9月,武冰就公司未足额支付其任职期间的薪酬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成劳人仲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董事津贴、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18.38万元。2021年6月,成劳人仲委下发《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武冰3.76万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2021年9月,因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经武冰申请,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高新区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公司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等。随后,绵阳高新区法院继续下发《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已支付上述裁决案款,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执行完毕相关文书,鉴于公司已实际支付全部案款,该案结案。
2、2021年4月,公司离职员工陈建文就公司未足额支付其任职期间的薪酬向成劳人仲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董事津贴、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27.00万元。2021年9月,成劳人仲委下发《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陈建文2.27万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陈建文不服上述裁决,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江区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上述仲裁申请的各类费用。2022年1月,锦江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陈建文工资、社保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5.06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及时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判决要求的支付义务。经二审,成都中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随后,陈建文向该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支付判决款项,并暂未获悉强制执行情况。
3、2021年8月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董事会秘书王娜的辞职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其辞去董事会秘书的申请即刻生效,其辞去董事的申请于2022年2月28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之日生效。
2021年11月,王娜就公司未足额支付其任职期间的薪酬及垫付费用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绵劳人仲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董事津贴、垫付费用、经济补偿金及加付赔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211.65万元。
2021年12月,经公司申请,绵劳人仲委暂时中止审理,并于2022年2月恢复。
报告期内,王娜向绵劳人仲委申请撤回上述仲裁申请,该案结案。
(二)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截止本报告期末,涉及武冰案公司已于2021年度补提差额1.93万元,不会对本报告期产生实际影响;
2、涉及王娜案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了应付职工薪酬,且该案已结案,不会对公司本报告期利润产生实际影响;
3、涉及陈建文案公司账面已经计提12.78万元,应补提差额2.28万元,相应减少2022年1-6月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2.28万元。
五、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列纠纷案
公司持有凯龙矿业100%的股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1、凯龙矿业与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九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蜀通”)定做合同纠纷案,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西凯龙一次性支付四川蜀通106.79万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案结案。
报告期内,因四川蜀通已经将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双源”),法院裁定变更成都双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龙矿业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2、凯龙矿业与会理县马鞍矿山废石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马鞍矿山公司”)实习生委派合同纠纷案,四川省会理县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凯龙矿业向马鞍矿山公司支付8.68万元;受理费减半由凯龙矿业负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龙矿业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3、凯龙矿业与重庆银坤矿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坤矿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探矿权使用权收益权出让协议》,凯龙矿业返还银坤矿业转让款1,000万元,赔偿银坤矿业勘查成本损失的50%即778.09万元,支付银坤矿业报告编制费用20万元,驳回银坤矿业其他诉讼请求,由凯龙矿业承担一审、二审部分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结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龙矿业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4、凯龙矿业与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凉山矿业”)买卖合同纠纷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凯龙矿业返还凉山矿业货款384.67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龙矿业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凯龙矿业所涉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1-038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5.凯龙矿业原董事长李享文就凯龙矿业单方面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未足额支付其任职期间的薪酬向维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维劳人仲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凯龙矿业向其送达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依法裁决凯龙矿业向其支付工资、垫付费用、经济补偿等各类费用共计144.24万元。2022年8月,维劳人仲委下发《仲裁裁决书》(维劳人仲案字(2022)04号),裁决凯龙矿业向其送达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支付李享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32.56万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凯龙矿业收到裁决书后,及时向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判决要求的支付义务。
本案为2022年新增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龙矿业上诉已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上述第1至第4项案件中,原告主张的款项公司在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发生时,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实际产生影响。
2、截止本报告期末,涉及李享文案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了应付职工薪酬,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产生实际影响;但案件尚未判决或裁决,暂无法判断对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