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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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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ST跨境 公告编号:2022-063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重要事项详见《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及第六节“重要事项”相关内容。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ST跨境 公告编号:2022-065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

及其他相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于2022年7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546号),现就相关问询事项作出如下回复:

问题一、回函显示,环球易购2020年虚假核销存货原值26.45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4.79亿元),虚假处置存货17.79亿元,2020年多结转成本4亿元(经比对,发现2020年财务账面营业成本比业务系统销货成本多4亿元),从利润表的影响分析存货累计调整48.24亿元(26.45亿元+17.79亿元+4亿元),累计调整存货48.24亿元(35.78亿元+12.46亿元)。

你公司整改小组获取了2019年12月31日的FAS系统存货余额数据,经与财务账面存货余额比对发现,2019年12月31日财务账面存货原值余额比业务系统存货原值余额多35.78亿元(财务账面存货净值余额比业务系统存货原值余额多10.99亿元)。2019年12月31日销售系统的销货成本比财务账的营业成本多6.01亿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累计少结转成本6.01亿元(含汇率差),由于无法确认业务数据的完整性,截止2019年12月31日累计少结转成本数可能存在不准确情形。

(1)请分别补充披露2020年财务账面营业成本与业务系统销货成本的具体金额,2019年12月31日的FAS系统存货余额与财务账面存货余额(包括原值及净值),2019年12月31日销售系统的销货成本与财务账的营业成本具体金额;逐项披露上述各组比对的具体操作过程,说明是以逐年、逐月或逐日的时间周期进行比对,并以表格形式列示具体比对过程涉及的数据。

回复:

整改小组通过SQL命令查询并导出了2020年度存货出库明细数据,并取得财务账2020年度财务账营业成本数据,通过汇总2020年度的全年数据比对如下:

通过SQL命令查询并导出了2019年12月31日存货明细数据,并取得财务账2019年12月31日存货余额数据,具体数据比对如下:

公司整改小组为了尽最大可能的推算出2020年期初即2019年期末的虚增存货的路径和边界范围,在尽最大可能获取了2017年-2019年度相关的业务系统备份数据基础上,经比对,估算出财务账面少结转成本6.01亿元,相关的估算过程如下:

(1)依据能够能够获取的以前年度备份系统数据,经初步汇总测算2018年至2019年的业务系统销货成本,与2018年至2019年度的销货成本对比,具体数据比对如下:

关于上述估算情况的说明:在比对销货成本时,在无法确认2019年6月以前业务系统数据的完整性,采用了汇总2018年、2019年两年数据的比对方法,而不是分到2018年、2019年具体年度进行比对,主要考虑到在2019年6月以前年度业务系统数据不完整的情况下,用较长时间跨度的数据比对,预期可以减少数据比对过程中形成的误差。

为了尽最大可能的推算出2020年期初即2019年期末的虚增存货的路径和边界范围,在前期业务数据不完整的情况下,采用汇总测算方法大致估算2019年及以前年度存货虚增的情况,也综合考虑了以下情况:

(1)由于无法确认2019年6月以前业务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公司整改小组对2020年会计差错已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再向2020年以前年度追溯调整,经过差错更正后公司2020年度存货的期初、期末金额是真实准确的。

(2)在无法确认2019年6月以前业务系统数据的完整性的情况下,公司再向2020年度以前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用2019年6月以前不完整的业务系统数据去和对2018年、2019年度财务账面成本进行比对测算出的成本结转差异数据是不能作为会计账务调整依据的,但通过上述的比对推算可以最大程度的推算出2020年期初即2019年期末虚增存货的路径和边界范围。

(2)整改小组根据能取到的2018年-2019年的业务系统数据(无法确认其完整性),推算2018年期初的库存差异情况:

从2020年1月1日倒推到2018年1月1日的存货余额发现,倒推业务系统2018年1月1日存货余额比财务账面存货余额(原值)少4.75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2018年1月1日业务系统存货29.47亿元倒推的过程如下:

关于2018年1月1日存货差异推定为少结转成本的理由:

如前期公告所述,2017年业务系统数据缺失严重(未取到2017年1-6月份业务系统数据),整改小组不能比对2017年度财务账面营业成本与业务系统的销货成本的差异,公司整改小组将2018年1月1日倒推业务系统存货余额与财务账面存货余额差异4.75亿元,推测为2017年年度及以前少结转成本。

综上所述:2020以前年度累计少结转成本6.01亿元(1.26亿元+4.75亿元),但由于整改小组无法确认业务数据的完整性,无法详实准确推算出2018年以前、2018年度、2019年度分段的差异,也因为这个原因,对2020年期初即2019年期末的存货差异35.78亿元,再向2020年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因此2020年期初即2019年期末的存货差异35.78亿元只能调整到2020年的期初,无法再向以前年度追溯。

(2)请用通俗易懂、简单直观的语言解释“从利润表的影响分析存货累计调整48.24亿元”的含义,是否与你公司前期披露的虚增及虚假处置存货44.24亿元存在矛盾之处,请充分解释二者的联系与区别,说明虚增及虚假处置存货的准确金额。

回复:

与公司前期公告披露的虚增及虚假处置存货44.24亿元不存在矛盾之处,公司前期回复中按照虚增及虚假处置存货44.24亿元描述会计差错情况不存在错误描述,具体原因如下:

公司进行存货差错更正的科目和金额始终是没有变化的,相关存货差错更正的金额是44.24亿元,这个差错更正金额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科目的影响描述会出现不一样,是因为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公司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余额,而利润表反映的是损益科目在报告期内的发生额,在前期会计差错公告披露对资产负债表科目存货的影响金额时,是从会计差错对存货余额的累计影响予以分析描述的。

公司前期公告描述存货会计差错更正的影响金额时,一直是按照从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累计影响的角度分析描述,这样也便于和2020年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存货44.24亿元对比分析。

综上所述,环球易购虚增及虚假处置存货的准确金额为44.24亿元。

(3)由于无法确认业务数据的完整性,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少结转成本数可能存在不准确情形。请说明在此情况下,由于业务系统数据在2019年存在不完整的情形,则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业务系统存货余额数据是否同样存在不准确的情形,使用该存货余额数据与财务账面存货余额进行比对是否存在不准确不审慎的情形。

回复:

前期公告回复中,业务系统数据在2019年存在不完整的情形指的是2019年1-6月份的业务系统数据,2019年12月31日的业务系统存货余额数据使用的是FAS系统数据,库存商品财务辅助系统(FAS系统)正式上线为2019年6月30日,自系统上线至今,系统保留了自2019年6月30日(起始日2019年6月30日存货余额5.18亿元)至今的全部存货的进销存信息,可查询采购数量、单价、进货总金额、供应商、移动均价(含头程运费),查询库存商品结转单价等,系统的功能设计满足财务核算所需要的全部辅助功能。

如前期公告回复所述,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是追溯到2020年的期初(2020年1月1日)不再向以前年度追溯调整,而这个期初时点2020年1月1日,从会计角度讲,可以认为是2019年12月31日。整改小组在核查期间,并未使用2019年度的发生额数据(主要是未能完整获取该年度的数据)。

经整改小组实施盘点倒推、穿行测试及软件系统测试等多项核查程序,经验证库存商品财务辅助系统(FAS系统)数据中的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数据(2020年度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故该系统中2020年1月1日数据(从会计上可以认为是2019年12月31日)的业务系统存货余额(即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时点数据)是真实准确可以信赖的,不存在不准确的情形,使用该数据与2019末财务账面存货余额进行比对不存在不准确不审慎的情形。

(4)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实施了以下审计程序:

(1)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业务系统情况,公司的业务系统包括订单管理子系统、仓库管理子系统、采购管理子系统等子系统。

(2)取得并复核公司销售系统数据与财务账的相关数据的比对过程。

(3)复核存货更正的调整过程。

经核查,公司所述情况属实。

问题二、 回函称,整改小组无法获取2019年及以前年度完整的业务系统数据,无法完整、准确的获取2019年及以前年度业务系统数据以及银行回单,再向2020年以前年度追溯不切实可行,整改小组将存货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调整2020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及其相关科目的期初余额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对2020年留存收益期初余额及其相关科目期初余额的具体调整情况,说明是否需对2019年末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差错更正。

回复:

如公司前期公告回复所述,2019年12月31日财务账面存货原值余额比业务系统存货原值余额多35.78亿元,即2019年末存货虚增35.78亿元是真实的准确的。

但整改小组无法完整、准确的获取2019年及以前年度环球业务系统数据,且无法准确的将该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账面数据进行比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差错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就应将会计差错追溯到可追溯重述期间的期初,因此无法追溯调整更正2019年度的期末数,只能追溯重述到2020年度的期初。

因此将2020年以前年度累计虚增的35.78亿元存货,调整减少2020年期初的存货,同时减少2020年期初的未分配利润,与存货相关的会计差错调整2020年的期初留存收益的更正分录如下:

摘要:更正2020年期初往来款项虚转存货、少结转营业成本及对应的虚提存货跌价准备 单位:人民币亿元

借方:期初未分配利润(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 29.77

借方:期初未分配利润(营业成本) 6.01

贷方:存货 35.78

借方:存货跌价准备 24.79

贷方:期初未分配利润 24.79

上述2020年期初留存收益调整对报表科目的影响如下:

问题三、回函显示,整改小组认为2020年以前年度虚增的35.78亿元存货可能是少结转成本导致,或者该存货根本不存在(或为销售费用虚列在存货或涉嫌职务侵占)。对于虚转入存货的往来款可能是销售费用虚列在存货或者涉嫌职务侵占,对于挂账费用的往来款项实质上是公司的费用支出,涉嫌职务侵占的往来款项,公司已通过司法途径追讨,预计无法收回,故公司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推断虚增存货为销售费用虚列或涉嫌职务侵占的依据,是否存在相关记账凭证等证据支持,并进一步论证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与合规性。请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对2020年以前年度虚增存货的原因,可能是少结转成本导致,或者该存货根本不存在(或为销售费用虚列在存货或涉嫌职务侵占),是公司按照会计逻辑推测分析的,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由于整改小组无法完整、准确的获取2019年及以前年度环球业务系统数据,且无法准确的将该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账面数据进行比对,公司切实无法核实2020年以前年度虚增存货的情况,因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差错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就应将会计差错追溯到可追溯重述期间的期初;将2020年期初(即2019年末)虚增的35.78亿元存货,调整减少2020年期初的存货,同时减少2020年期初的未分配利润,再向2020年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

年审会计师回复: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期初存货虚增的35.78亿元是真实的,实质上已经形成了资产损失,公司就该项会计差错再向2020年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三条的规定。

问题四、回函称,对截至2021年9月末环球易购0.36亿元的海外存货部分,由于新冠疫情管控政策的原因,同时考虑到自2020年末以来海外仓库存占环球易购存货的比例一直未超过25%, 达不到重要性水平,故年审会计对海外仓存货采取了穿行测试、完整性测试、系统测试及期后存货结转测试等替代审计程序。

(1)若由于新冠疫情管控政策无法对海外仓进行现场监盘,则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海外仓进行视频监盘也无法进行的原因,请你公司明确说明安排海外仓视频监盘是否存在重大障碍,如是,请年审会计师明确说明环球易购海外仓是否仍存在审计范围受限及管理失控情形。

回复:

公司在合并环球易购时,公司认为进行海外仓视频监盘不存在重大障碍,视频监盘不是现场盘点,视频盘点具有固有的局限性,比如如何确认仓库的具体位置、是否属于公司实际租赁的仓库,是否属于公司的存货,以及所盘存货有无重复盘点的情况,达不到现场盘点的效果。

会计师认为可以不通过视频监盘程序,而采取实施其他核查程序仍然可以达到同样的审计工作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就环球易购0.36亿元的海外存货的核查工作方案和实施情况如下:

2021年12月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公司已在2021年12月丧失对环球易购的控制权,2021年末公司不再合并环球易购。

针对2021年期初即2020年末的环球易购整体存货,公司整改小组制定了以盘点2021年9月存货倒推验证和替代测试(系统测试及期后存货结转测试等程序)相结合的综合工作方案。

整改小组实施上述核查方案后,经盘点存货倒推验证账实一致的存货占2020年末环球易购整体存货的70%以上,对剩余的存货0.36亿元(以海外仓存货为主)实施了检查期后销售、检查第三方留置扣留及系统测试等综合替代核查程序,来验证2021年9月末海外仓存货的真实性,具体情况如下:

1、因拖欠深圳递四方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递四方”)费用,递四方依据签署的仓储物流协议对海外仓的货物进行留置扣留,并对肇庆环球于2021年10月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请了诉讼[(2021)粤0391民初7706号],诉讼请求如下:

首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仓储服务费6,137,348.21元及滞纳金1,914,852.64元、门到门运输服务费3,820,715.72元及滞纳金2,533,134.52元,共计14,406,051.09元(滞纳金暂计至2021年8月3日,实际支付至全部服务费清偿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仓储物流服务协议》(编号为SZIHL-HQYG-201906N33)及该协议的《三方协议》以及原告有权自行销毁被告仍储存在原告仓库的货物,销毁费用由被告承担。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费。

(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安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变更后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8月3日仓储服务费6,137,348.21元、门到门运输服务费3,820,715.72元;

(2)判决《仓储物流服务协议》(编号为SZIHL-HQYG-201906N33)及该协议的《三方协议》 于2021年11月15日解除;

(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保全担保费、公证费。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上述诉讼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肇庆环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递四方速递有限公司支付仓储服务费6,137,348.21元(截至2021年8月3日)、门到门运输服务费3,820,715.72元;

(2)《仓储物流服务协议》(编号为SZIHL-HQYG-201906N33)及该协议的《三方协议》于2021年11月15日解除;

(3)被告肇庆环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递四方速递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8406.05元,公证费2400元。

公司及会计师对递四方提供的诉讼材料、判决书及留置货物明细进行核查,确认扣留海外仓存货金额为1,458.72万元,被留置的存货分仓明细如下:

2、因无力支付现有及未来产生的海外仓的仓储费用,香港环球与深圳市万商集商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签署货物买卖协议,将其价值992.89万元存货打包销售给深圳市万商集商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事亚马逊仓库滞销产品进行批量回收处置的业务),并向其签发授权书。香港环球的货物原存放于亚马逊的FBA仓库,只是将货物买卖权转让给万商集,并无物理位置的搬运。

公司及会计师检查了深圳市万商集商业有限公司的货物买卖协议、授权书、确认单,确认自2021年9月末期后销售992.89万元,

综上所述,通过检查期后存货情况共计确认2,456.61万元(占海外仓存货的67%),整改小组通过实施存货倒推验证和替代测试(系统测试及期后存货结转测试等程序)的核查方法也可以验证2021年9月末环球易购海外仓0.36亿元的真实性。

整改小组针对海外仓实施的核查程序是有效的,相关的证据是充分的。整改小组验证海外仓存货的真实性不存在重大障碍和限制。

年审会计师回复:

2021年9月末海外仓库存余额为0.36亿元,占环球易购存货的比例为22.93%。

海外仓存货如在2021年9月末以后期间有销售出库则表明存货在2021年9月末是真实存在的,故对2021年9月末海外仓的真实性核查,我们采取的是核查期后销售情况来验证其真实性的,这也是常用的一种审计核查程序。

我们对实施海外仓存货实施替代监盘审计程序的方案,采取了穿行测试、完整性测试、系统测试及期后存货结转测试等审计程序,经核查自2021年9月末期后销售(2022年2月份销售)992.89万元的出库单、对账单,检查因拖欠深圳递四方速递有限公司费用被其留置扣留的海外仓存货金额1,458.72万元(检查其盖章的留置货物明细),合计2,451.61万元(占海外仓存货的67%), 通过实施上述替代审计程序及取得的审计证据,可以确认2021年9月末海外仓库存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故我们未再对海外仓进行视频监盘。

(2)鉴于海外仓对你公司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请年审会计师说明认定海外仓库存达不到重要性水平的依据,说明仅凭海外仓库存占环球易购存货的比例一直未超过25%就认定其重要性水平的充分性与合理性,是否充分考虑了无法表示意见及内部控制否定意见涉及海外仓事项的影响。

年审会计师回复:

环球易购海外仓存货在2020年末、2021年9月末占环球易购整体存货的比例都在25%左右,而环球易购海外仓存货在2020年末、2021年9月末占跨境通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20%、0.62%,因此海外仓存货是达不到重要性水平的。

经核查,2020年度无法表示意见中描述的香港环球处置其他海外仓库存商品17.79亿元,是先虚构海外存货再进行虚假处置的,如公司前期会计差错公告和无法表示意见消除专项说明中所述,2020年无法表示意见及内部控制否定意见涉及海外仓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已经消除。

环球易购在2021年12月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后,跨境通2021年不再合并环球易购,环球易购2021年末海外仓存货不属于2021年的审计范围。

按照审计准则关于期初余额审计的要求,需要对2021年期初即2020年末环球易购海外仓存货实施审计程序,如上述问题四(1)的回复,我们对环球易购2020年末海外仓存货设计和实施了满意的审计程序,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我们认为经过会计差错更正后,环球易购2020年的存货是真实的准确的,无法表示意见及内控制度否定意见涉及存货的部分已经消除。

问题五、回函显示,年审会计师将采购数据和应付账款向供应商实施了函证,其中选取10家供应商实施了函证,函证总金额1,959万元;检查了亚马逊等海外平台的收货确认(相关收货单据信息流程如下:创建货件-运输中-已配送至亚马逊仓-已登记-已收到),共计检查205万笔,金额共计1.13亿元。

(1)请年审会计师说明上述函证、检查的金额占比是否已达到审计意义上满意的比例水平,是否足以证明业务系统记载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函证及检查范围。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认为在穿行测试时实施上述函证、检查的金额达到验证业务系统运行真实性的目的,达到了满意的比例水平,通过前期公告回复所述的多项综合审计程序足以证明业务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必再进一步扩大函证及检查范围。

会计师实施上述函证程序是作为环球易购业务系统有效运行穿行测试的一部分穿行测试程序,会计师随机选取10家供应商,将其采购数据和应付账款向供应商实施函证,函证结果确认一致;同时检查了亚马逊等海外平台的收货确认流程单据,共计检查205万笔金额共计1.13亿元。上述函证、检查结果未发现异常,验证了环球易购业务系统的有效运行,达到了审计目的和审计意义上满意的比例水平。

(2)上述数据覆盖期间均为2020年,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业务系统记载的2021年10月10日倒推至2021年9月30日、2021年9月30日倒推至2020年12月31日(进货金额0.41亿元、销货成本1.88亿元)期间的存货收发数据是否执行了第三方函证等审计程序,如否请说明该部分数据如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期间的存货收发数据2021年10月10日倒推至2021年9月30日(进货金额47.62万元,销货成本137.30万元)、2021年9月30日倒推至2020年12月31日(进货金额0.41亿元、销货成本1.88亿元)没有执行第三方函证,但采取了其他审计程序来来验证该部分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盘点倒推使用的2021年10月10日倒推至2021年9月30日、2021年9月30日倒推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这些期间数据,主要实施了系统测试、存货销售检查、检查存货被第三方留置扣留等资料,通过实施这些审计程序,对上述期间系统记载数据,我们认为上述期间的存货收发数据是可以信赖的。

问题六、回函显示,你公司无法判断中喜所获得的“存货业务系统中导出存货入库明细”的来源和提供过程。中喜所在年报审计期间未获知“数据处理仓模块”和“底层真实业务系统”模块,中喜所根据存货业务系统导出的数据,与财务系统进行核对,并抽查部分订单进行细节测试。

(1)请中喜所提供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存货业务系统中导出存货入库明细”,并与公司存货业务系统的真实数据进行比对,并披露比对结果。

中喜所回复:

本所在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存货入库明细,详见附件一(采购明细2019-外部采购文件包)。根据公司提供存货入库明细按照供应商汇总后采购金额为468,624万港元,详见附件二(2019年香港环球采购汇总)。

目前,公司提供了存货相关资料,但无法确认所提供资料数据的完整性,导致我所无法对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存货入库明细”与公司以前回函所称“存货业务系统的真实数据”进行比对,也无法得出比对结果。

(2)请中喜所补充说明根据存货业务系统导出的数据与财务系统进行核对并抽查部分订单进行细节测试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金额、订单详情等,并说明核对抽查的结论。

中喜所回复:

香港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9年财务账面采购金额为569,555万港元,存货业务系统导出的未包含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几家关联方采购入库金额为 468,624万港元,差异为100,931万港元,其中:关联方采购金额78,592万港元(通过出口报关入库明细),头程运费22,297万港元未包含在采购明细表中,实际差异为42万港元。

我们在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对公司WMS仓储管理系统、IFS采购业务管理系统(主要是采购需求审核)、LMS物流管理系统、OMS销售订单管理系统、OTMS采购业务管理系统(主要是收货与发货、财务对账)、PMS采购业务管理系统(采购订单管理、请款流程、验货流程)等系统进行了穿行测试,并根据公司提供的存货采购明细,抽取部分订单检查至采购订单、入库单、送货单,具体明细如下:

以序号(1)采购订单为例,索取的采购订单、入库单、送货单列示如下:

采购订单:

入库单:

送货单:

我们对存货采购明细与采购订单、PMS系统入库单以及送货单中供应商名称、订单号、采购单号、产品编码、数量、送货单号等进行核对,经核对未发现重大差异。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ST跨境 公告编号:2022-064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 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25日、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11日、2022年3月16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2021-084及2021-097)、《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2021-112、2021-131、2021-134)、《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上述公告披露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15项,涉及诉讼金额合计28,748.1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88%。现将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公告如下:

注:本公告中东莞君美瑞指东莞君美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肇庆环球指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希音公司指广州希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优壹指上海优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2)粤0391民初1892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跨境通与希音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

2、请求判令跨境通向希音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合计人民币82,384,684元;

3、请求判令跨境通向希音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2年4月12日,资金占用损失合计人民币2,909,970元);

4、请求判令跨境通向希音公司赔偿其余损失(暂计至2022年4月12日,损失包括律师费人民币350,000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跨境通承担。

暂计至2022年4月12日,上述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5,644,654元。

事实与理由:1、跨境通实施了违法违规经营、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虚假陈述与保证等多项违约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违约行为,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跨境通的多项违约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跨境通违法违规经营从而导致目标公司大量店铺被封号的事件已构成《协议》第12.7条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

4、退一步讲,由于希音公司签订《协议》的合同目的已不可能实现,继续履行相当于使用希音公司的巨额投资款,为跨境通的违法违规行为买单,完全不符合公平原则,会对希音公司一方明显不公。

综上,希音公司有权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并要求跨境通赔偿损失。恳请法院驳回跨境通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希音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案号:(2022)苏0106民初2086号

纠纷起因:货款纠纷(线下渠道)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013,129.87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83,648.03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第一、二项暂计人民币13,996,777.90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月1日,就达能系列产品签署了《商品推广与销售主合同》及系列附件。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签署后,原告如约供货,但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3,013,129.87元,经原告反复多次催讨,被告拖欠至今仍未支付。

判决:被告南京苏宁红孩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优壹货款11,763,843.2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83元,减半收取46,19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191.5元,由被告负担。

(三)案号:(2022)苏0106民初7225号

纠纷起因:货款纠纷(线上渠道)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651,1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141,101.36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第一、二项暂计人民币24,792,201.36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月1日,就达能系列产品签署了《商品推广与销售主合同》及系列附件。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签署后,原告如约供货,但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2,651,100.00元,经原告反复多次催讨,被告拖欠至今仍未支付。

(四)案号:(2022)粤1203民初1502号

纠纷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工程(“涉案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33,064,282.71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修复费用78,753,689.93元、违约金15,750,737.99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案涉工程送审结算金额超过审定结算金额110%所产生的违约金30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80,000元、涉案工程修复费用鉴定费30,000元。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28,178,710.63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1、被告作为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在《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涉案工程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应承担涉案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2、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拒绝根据《总包合同》及其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承担相应保修责任,构成违约。

3、涉案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为146,242,859.63元,审核金额为123,049,566.73元(审核金额的110%为135,354,523.4元),送审金额已经超过审核金额的110%。

4、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基础费)28万元,为确认涉案工程修复费用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支出咨询费3万元,均为原告处理《总包合同》项下被告违约事件所支出的费用。

以上费用均为原告处理本案所涉违约事件所发生的费用,被告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向原告赔偿。

(五)案号:(2019)粤0305民初5790-5793号

纠纷起因: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017年7月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价款18,685,95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37,19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100,000元;

(上述三项合计22,523,140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订立《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DC20170302-44、DC20170302-45、DC20170302-46、DC20170302-P48),约定交货日期为2017年7月24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7月4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价款,共计18,685,950元,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向原告交付货物。为确认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的事实,原告于2017年12月31日向被告寄送了《往来对账函》,被告在《往来对账函》上盖章确认后寄回原告。2018年12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通知函》,函告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预付的全部货款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直至原告起诉日,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交货义务。根据双方《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及支付按照价款总金额的20%计算的违约金,承担因被告违约产生的必要律师费、诉讼费。

三、前期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下转2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