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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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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654 公司简称:*ST中安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4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2-060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8,116,213.2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31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2月25日、2022年3月1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2020-047、2020-066、2021-003、2021-018、2021-025、2021-027、2021-046、2021-050、2022-020),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采购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诉讼费(详见公告:2020-047、2021-003、2021-050)。

案件进展:根据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川05知民初221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支付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古蔺县公安局天网三期服务项目合同价款22,020,974.00元*85%=18,717,827.90元;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古蔺县公安局天网三期服务项目合同价款22,020,974.00元*15%为考核价款,该价款的具体支付金额依照古蔺县公安局天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考核确定金额,若双方对考核金额有争议的,双方可以另行诉讼解决。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运维服务期限至2024年3月30日;

(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2022年6月30日、2022年9月30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3月30日、2023年6月30日、2023年9月30日、2023年12月30日、2024年3月30日分八期,每期付款金额为2,339,728.49元,加上述第二条协议内容确定的考核金额;考核金额未及时确认或有异议的,不影响上述款项按约定的节点支付;

(4)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累计超过三期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同时,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维保义务终止,且不再承担任何维保责任;

(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在每次付款前,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2022年6月30日、2023年6月30日分两期,每期退还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00.00元,该部分款项无需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7)本案诉讼费用159,509.00元,减半收取79,754.50元,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各承担39,877.25元;

(8)其余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况:因买卖合同纠纷,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京0108民初67873号】,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8,532,095.0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详见公告:2022-020)。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京0108民初67873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4,334,432.96元(其中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2,334,432.96元);

(2)被告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334,432.96元为基数,按年息8%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20,738.00元,保全费5,000.00元;

(4)如被告北京北航天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5)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738.00元,由原告北京中安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原告: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沪0107民初31257号】,请求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债券本金30,631,000.00元及相关罚息、逾期利息(详见公告:2021-050)。

案件进展:根据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鄂0106民初1458号】,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30,631,000.00元;

(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应付未付债券本金的逾期利息(以债券本金30,63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付);

(3)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应付未付债券本金的罚息(以债券本金30,63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付);

[自2020年8月20日起(含当日),上述第(2)项应付未付债券本金的逾期利息及第(3)项应付未付债券本金的罚息两项之和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

(4)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0.00元;

(5)驳回原告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166.00元,由原告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2,986.00元[此款原告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随本判决第(1)项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宁波甬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楚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鑫、马仲林、丁秀琴

诉讼进展: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宁05民初100号】(详见公告:2020-067)。

案件进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宁05民初100号】,判决如下:

(1)原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宁夏医院大学总院中宁分院智能化系统、信息化系统、手术室及ICU净化、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宁夏医科大学总院中宁分院智能化系统、信息化系统、手术室及ICU净化、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宁夏医科大学总院中宁分院关于机房装修、设备安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驳回原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4,86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共同原告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强制执行

案件概述: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丰预民字第20074号】,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及预期付款违约金合计4,846,518.00元(详见公告:2021-025)。一审法院已出具【(2021)京0106民初16344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50)。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2民终1315号】,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449.00元,由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京0106执5366号】,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16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6、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养龙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养龙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梁山县公安局天网工程项目纠纷,原告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养龙向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鲁0832民初2560号】,请求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4,756.00元及诉讼费(详见公告:2021-046)。

案件进展:根据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832民初2560号】,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丁养龙人民币84,756.00元;

(2)驳回原告丁养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9.00元,诉讼保全费868.00元,共计人民币2,787.00元由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7、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梯设备款3,393,500.00元、违约金1,018,050.00元及诉讼费(详见公告:2020-047)。一审法院已出具【(2020)宁0104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46)。

案件进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民终487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0)宁0104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上诉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1,100.00元;

(3)驳回上诉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2,092.00元,由上诉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8,742.00元,由被上诉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50.00元;鉴定费30,000.00元,由被上诉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092.00元,由上诉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8,742.00元,由被上诉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8、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426,638.80元及违约金239,273.45元(详见公告:2021-046)。一审法院已出具【(2021)鲁0702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2-020)。

案件进展:根据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7民终293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7.00元,由上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9、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第三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5,853,246.80元、实际付清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详见公告:2020-066)。一审法院已出具【(2020)宁05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18)。

案件进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38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19.00元,由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0、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纠纷

申请人: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况:因《和解协议》纠纷,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京仲案字第6304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报酬、资金占用利息、保全费及仲裁费用(详见公告:2021-050)。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2)京仲调字第0231号】,仲裁庭确定的调解结果如下:

(1)双方共同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服务报酬352,263.54元,签订和解协议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10万元,剩余未付金额252,263.54元,被申请人分以下两笔向申请人支付:1.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125,000.00元;2.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127,263.54元;

(2)本案仲裁费20,364.05元(其中仲裁员报酬14,102.53元,机构费用6,261.52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6,109.21元;被申请人承担14,254.84元,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30日前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4,254.84元;

(3)如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1)、(2)项中任意一笔款项,则剩余未付金额全部加速到期,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未付金额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4)申请人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11、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凤冈县公安局

案件状态:已撤诉

案件概况: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凤冈县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代建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黔0327民初395号】,请求判令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告:2022-020)。

案件进展:根据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黔0327民初395号之四】,裁定如下:

准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476.00元,减半收取77,73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合计82,738.00元,由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12、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案件状态:已撤诉

案件概况: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务川自治县城市报警与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及服务代建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黔0326民初505号】,请求判令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建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告:2022-020)。

案件进展:根据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黔0326民初505号之一】,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127.00元,减半收取计85,063.50元,由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裁决

案件概况:因《专项法律事务聘请律师合同》纠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沪仲案字第5395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律师费用368,033.00元(详见公告:2021-050)。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局的裁决书【(2021)沪仲案字第5395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付剩余律师费人民币368,033.00元;

(2)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5,926.0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人民币15,926.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14、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钢都贸易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设备款、安装调试费及违约金(详见公告:2021-003)。

案件进展: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1民初827号】,一审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90,126.00元,由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534.65元由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1,554,224.73元及以1,554,224.7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依法判令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根据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1664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54,224.73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被告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1)项中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8,788.00元,由被告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告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应当自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原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诉哈尔滨慧通佳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哈尔滨慧通佳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世纪顺实业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粤0304民初25440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43,909.64元;

(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 30,0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向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黔0330民初2321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17,340.78元及利息18,767.34元(利息以1,217,340.78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为18,767.34元);

(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1,236,108.12元

4、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买卖合同纠纷,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沪0115民初33900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贷款1,741,797.84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850.09元(违约金以1,741,797.84元为基数,以万分之三为日利率,自2021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25日为100,850.09元);

(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1,842,647.93元

5、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诉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申请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通仲受字第0342号】,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31,663.94元、暂计至仲裁申请提交之日(即2022年5月9日)的违约金88,536.35元、律师费损失30,000.00元、担保费损失4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850,650.29元;

(2)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731,663.9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95倍自本仲裁申请提交次日(2022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6、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资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65,253.00元;

(2)被告支付利息103,419.54元(计算至2021年11月);

(3)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尚欠款项465,25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由被告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465,253.00元;

(2)由被告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利息5,290.00元;

(3)驳回原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9,487.00元,由原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637.00元,由被告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资有限公司承担7,850.00元。

7、张玉锐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玉锐

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陕西志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张玉锐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陕0112民初17467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300,000.00元;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90,0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690,000.00元(不包含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2-061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吴博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2022年8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59)详见2022年8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2-063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及预重整

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2022年7月1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2022)鄂01破申27号】和【(2022)鄂01破申27号之一】《决定书》,并由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司《关于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及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最近一个月的重整及预重整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2022年7月6日,临时管理人提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详见公司《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2022年7月7日,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相关规定,发布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详见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5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临时管理人对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正有序推进中,公司将积极协助临时管理人有序推进预重整阶段的相关工作,同时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是否会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导致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亦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的特别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重要信息

2022年7月6日,临时管理人提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在2022年9月8日(含当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债权申报方式及要求详见公司《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公司将持续关注重整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2-062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2-059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了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将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4]1393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1,994,459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2,999,993.98元。承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2015年1月20日将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33,939,994.1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9,059,999.88元)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2014]48340013号《验资报告》进行审验。公司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902,655,542.57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232,155,073.66元;于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70,500,468.91元,本报告期使用募集资金0.00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除尚未归还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为人民币37,000,000元外,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59,631.13元,存放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宝路支行等专用账户中: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于2014年6月10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严格按照《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履行了相关审批与披露义务,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15年2月13日,公司、公司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履行均未发生违规问题。

三、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02,655,542.57元(含2015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人民币232,155,073.66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2年半年度没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7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上述募集资金尚在使用中。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2年半年度没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5、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0年10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因王育华股权转让款案件(2019)沪0115民初50415号民事判决书冻结控制下扣划44,540.49元(详见公告:2020-018)。2021年4月1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宝路支行因张佳捷案受理费(2021)沪02执44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划扣164,102.50元(详见公告:2020-071)。

公司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杜凡丁(2021)沪0115执保09565号及周德贤(2022)沪0115执保00629号股权转让款案件、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之一王育华(2020)沪0115执保21895号股权转让款案件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冻结,被冻结的募集资金账户共计3个,累计被冻结金额为59,631.1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041%,占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的0.01%(详见公告:2022-058)。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2年半年度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注1:“本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报告期内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报告期内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