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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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2-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2-098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92022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2022年8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2]2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韩文雄、方曦: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延安必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8月27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拟将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事项于2021年9月13日经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1月18日,延安必康再次发布《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称拟将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昌华所),该事项于2022年2月9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3月26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变更的公告》,称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由2022年3月31日变更至2022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称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根据审计工作进度,公司预计无法按照原计划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期将延期至2022年4月30日。2022年4月30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在重大事项上与年报审计机构兴昌华所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中遇到困难,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6月30日,延安必康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综上,延安必康未按规定在2021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延安必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韩文雄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方曦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及时有效推进延安必康2021年年度报告审议、披露工作,是对延安必康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韩文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方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对本次立案调查事项高度重视,深刻反思了本次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项所暴露出的公司内控制度缺陷及执行方面的偏差,公司将积极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后续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