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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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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46版)

五、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合理使用;积极推进公司战略发展,努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视股东利益,采取积极回报股东等措施,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专户存储、三方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公司将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二)积极拓展市场,提升产品竞争力

公司将在继续维护现有客户群体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新客户尤其是优质客户的开发力度,积极拓展华东地区以外的客户,推进产品出口,争取细分市场的份额,通过与客户建立更加广泛的业务合作,不断提高产品销量,稳固公司在TPES系列产品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在可降解塑料行业的市场份额。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此外,公司将加强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完善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四)完善公司各类治理制度,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并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依法行使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企业/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2-05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因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事项,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胡龙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整改情况: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已针对上述问题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将在规定时间内向宁波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后续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2-052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5,959,885股股份(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发行对象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5,959,885股股份,认购金额不超过1,200,000,000元(最终认购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确定)。因此陶春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过去12个月,除本次交易外,公司未与陶春风发生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方进行此类别相关交易。

● 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 陶春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 本次发行的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5,959,885股股票(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陶春风。发行对象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不超过85,959,885股股份,认购金额不超过1,200,000,000元(最终认购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确定)。陶春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因此陶春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2022年8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2年8月30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陶春风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4、上述事项实施完成后,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公司525,449,979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72.14%。

5、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与陶春风无其他关联交易。

6、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姓名:陶春风

身份证号:440902196706******

就职单位: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董事长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资信状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具体情况

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85,959,885股。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准。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值。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乙方:陶春风

签订时间:2022年8月30日

(二)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认购标的、认购价格、方式、数量及认购价款总金额

1.1甲方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准。

1.2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值。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1.3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实际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价款总金额为发行价格乘以认购数量。

第二条认购款交付、股票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2.1乙方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并按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本次发行之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全部认购款按时足额缴付至本次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2.2在乙方按前述条款支付认购款后,甲方按规定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其认购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第三条限售期

3.1乙方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就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前述限售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乙方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3.2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甲方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3.3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3.4限售期结束后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协议双方相互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2)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订本协议,且本协议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与责任。

(3)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4)其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办理及签订本次发行一切相关手续及文件。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本次发行的申请工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5.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通知甲方。

5.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书面缴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

5.1.4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当由甲方享有的权利。

5.2甲方的义务

5.2.1甲方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2.2甲方保证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通知乙方。

5.2.3甲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办理相应股票的登记手续。

5.2.4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6.1乙方的权利

6.1.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1.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发生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通知乙方。

6.1.3乙方有权要求按照甲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所确定的认购数量和认购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

6.1.4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当由乙方享有的权利。

6.2乙方的义务

6.2.1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及其保荐机构进行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请工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6.2.2乙方应当在发生与甲方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甲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3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认购款项。

6.2.4乙方保证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认购资金的来源均合法合规。

6.2.5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保密

除非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或该等信息已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发行及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密。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约而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认购协议的继续履行,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前述所发生的损失。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股东大会通过的,且/或(2)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构成甲方违约。

若中国证监会要求甲方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则甲方有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乙方应当予以认可和接受(若需签署补充协议的,认购人同意予以签署),不构成甲方违约。

第九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9.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提出此项争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修改、转让

10.1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0.2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3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11.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当且仅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1.1.1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11.1.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11.2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负法律责任:

11.2.1本次发行结束且双方之义务履行完毕。

11.2.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1、加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目前的两大主营业务是TPES系列产品和可降解塑料系列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在业务开展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为保证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持续发展,形成双轮驱动。一方面扩大传统优势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增强新产业扩展市场的能力,需要与业务规模发展相匹配的资金量用以支撑公司运营和周转。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司不断扩大的营运资金需求,支撑并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持并增强公司的行业竞争力。

2、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

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9.20%,公司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对公司长远经营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到位后,将有效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并降低财务风险,同时提升公司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应对能力。

3、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规模、股东权益和净利润,同时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市场拓展能力、抗风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也将进一步增强,从而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有效缓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压力,为未来公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及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提升,抵御风险能力得到增强,进一步巩固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2、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本金增加,总资产、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资金实力得到有效增强,有助于公司提高偿债能力、节省财务成本、降低财务风险,进一步改善资本结构。公司通过部分募集资金归还部分银行贷款后,可减少相应的利息支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盈利能力。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一致认为:陶春风为公司关联方,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将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材料,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发行对象陶春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征得我们的事先认可,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2-053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8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现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2-054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本次权益变动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五)在一个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股份发行完成前,陶春风及其控制的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长鸿高科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0%,本次继续增加在公司的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陶春风先生可免于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后陶春风先生及其控制的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3、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2 年8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陶春风先生,发行对象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3.96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85,959,885股,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亿元。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本次公司股票在发行日之前发生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告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为陶春风先生。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的持股数为425,490,094股,持股比例为66.24%;陶春风先生持股数为14,000,000股,持股比例为2.1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3.38%,由陶春风先生全额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陶春风先生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将增加,公司总股本也将增加,宁波定鸿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3.72%股份,通过宁波定鸿间接控制长鸿高科58.42%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陶春风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四、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已于2022 年8月30日与陶春风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相关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仍为陶春风先生。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免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要约义务后,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及时披露进展,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2-055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为更好地开展资本市场相关工作,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以同意8 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董京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副总经理候选人的提名、 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核查了董京华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没有发现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等情况。董京华先生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条件,能够胜任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本次聘任结果。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董京华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附件

董京华先生简历

董京华先生,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11年9月至2014年2月,任职于宁波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担任法务专员;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任职于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助理;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浙江微动天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宁波卡特马克智能厨具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2020年8月至今,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董京华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