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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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被冻结
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解冻采矿权解封的公告

2022-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88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被冻结

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解冻采矿权解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于2022年1月8日、2022年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暨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及子公司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金正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采矿权被查封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济南铁路中院”) (2022)鲁71执1号之一《查封、冻结财产清单》及(2022)鲁71执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济南铁路中院冻结了公司持有的北京融拓智慧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同时解除了贵州金正大名下的5个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了贵州金正大持有的贵州省瓮安县马路槽磷矿的采矿权的查封,具体情况如下:

一、查封、冻结财产清单的具体内容

济南铁路中院冻结了公司持有的北京融拓智慧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认缴出资额为12458.328908万元,出资比例为20.5798%)和分红。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

二、执行裁定书的具体内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正大、贵州金正大、万连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济南铁路中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金正大持有的贵州省瓮安县马路槽磷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C5200002021076110152342);冻结了贵州金正大在中国银行瓮安县支行,账号为1320****0787的银行存款;冻结了贵州金正大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都匀瓮安支行,账号分别为2405***********8472、2405***********2040的银行存款;冻结了贵州金正大在中国建设银行瓮安支行,账号为5205************0808的银行存款;冻结了贵州金正大在贵阳银行都匀瓮安支行,账号为3411*********1067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且双方当事人均向济南铁路中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金正大持有的贵州省瓮安县马路槽磷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C5200002021076110152342 )的查封。

2、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金正大在中国银行瓮安县支行,账号为1320****0787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3、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金正大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都匀瓮安支行,账号分别为2405***********8472、2405***********2040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4、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金正大在中国建设银行瓮安支行,账号为5205************0808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5、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金正大在贵阳银行都匀瓮安支行,账号为3411*********1067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积极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尽快解决上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被冻结事项,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贵州金正大名下5个银行账户已正常使用,贵州金正大的采矿权已解封,对子公司的持续经营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封、冻结财产清单》(2022)鲁71执1号之一;

2、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71执1号之一。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89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事项累计涉及金额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7.4.2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42012.61万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2%,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项。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 本次公告的累计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截至2022年8月30日,除本次附表披露的诉讼以外,前次披露的案件暂无最新进展。除已披露诉讼外(含前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诉讼涉案金额共约42012.61万元,主要为公司作为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等。

鉴于本次披露的相关诉讼尚未完结,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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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9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山区法院”)(2022)鲁1302执1131号、(2022)鲁1302执恢1151号和(2022)鲁1302执1183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执行裁定书》(2022)鲁1302执1131号的主要内容

兰山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兰山区法院于2022年02月11日立案执行。

兰山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到庭履行义务传票;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

通过以上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土地登记信息。虽有查封房产,但均为轮候查封。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无证券交易信息。

兰山区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调查结果以及不申请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380613.2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执行裁定书》(2022)鲁1302执恢1151号的主要内容

兰山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米莱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兰山区法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兰山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他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兰山区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379886.5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 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执行裁定书》(2022)鲁1302执1183号的主要内容

兰山区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5号执行证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司、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李丽、万连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兰山区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兰山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查封万连步、李丽名下的四处房产,因房屋暂未腾退,故无法处置。查询公司名下有车辆多台, 但因年限已久,暂不宜查封处置。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申请人未向兰山区法院提出对被执行人作出悬赏拘留申请。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兰山区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可以自愿悬赏执行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如无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5190247.0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兰山区法院(2022)鲁1302执1131号、(2022)鲁1302执恢1151号和(2022)鲁1302执1183号《执行裁定书》仅代表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诉讼司法执行程序的终结,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续。公司已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了会计处理,对公司的财务数据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1302执1131号;

2、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1302执恢1151号;

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1302执1183号。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