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9月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2022-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2-059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杰”)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50.61%减少至35.07%。

● 为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强制措施决字【2022】2号),2022年8月30日,国之杰分别和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砥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股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向上海砥安转让公司576,543,1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4%;向中国银行转让公司273,456,89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国之杰的通知,为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强制措施决字【2022】2号),推动公司风险化解方案顺利完成,2022年8月30日,国之杰分别和上海砥安、中国银行股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向上海砥安转让公司576,543,1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4%;向中国银行转让公司273,456,89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2022年8月31日,公司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沪银保监复[2022]424号 ),批复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事宜,并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

本次转让前,国之杰持有公司股份2,767,929,3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1%;本次转让后,国之杰持有公司股份1,917,929,34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07%。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名称: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07697973

3、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1号

4、法定代表人:高天国

5、成立时间:1999年5月12日

6、注册资本:765,279万元

7、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投资管理;服装生产、设计;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除危险品)、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金属材料、普通机械、电器设备、建筑装潢材料、计算机及配件、通讯器材及设备、冶金炉料、机电产品、汽车零部件、建筑材料销售;室内装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9D0Y68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612-3室

法定代表人:秦怿

成立时间:2021年7月22日

注册资本:35亿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10000000000134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29,438,779.1241万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21年8月21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2年8月30日,上海砥安与国之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2022年8月30日,中国银行与国之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二)股份转让

1、转让价格

上海砥安与国之杰双方同意,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应为每股人民币4.13元(即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5%),本交易项下买方应支付的转让股份对价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转让股份数量的乘积,即人民币2,381,123,019.52元;中国银行与国之杰双方同意,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应为每股人民币4.13元(即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5%),本交易项下买方应支付的转让股份对价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转让股份数量的乘积,即人民币1,129,376,980.48元。

2、转让股数

按照并受限于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向卖方购买、卖方向买方出售其所持有的部分安信信托股份,即国之杰向上海砥安与中国银行分别转让576,543,104股和273,456,896股安信信托股票。

(三)交割先决条件

双方一致同意,除非经过买方书面豁免,交割实施以下述条件全部达成作为前提条件:

(1)双方已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本交易的批复(包括股东资格等);及

(2)卖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均真实有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将积极配合推动上述的全部前提条件的达成。

(四)交割

受限于本协议其他约定,交割应于交割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后的三十(30)个营业日内或双方另行指定的其他更晚日期发生。

(五)付款

在股份过户后,买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该等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付款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可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终止。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五、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强制措施决字[2022]2号);

2、《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沪银保监复[2022]424号 )。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日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2-055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银保监局”)出具的《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强制措施决字[2022]2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2020年至2022年6月,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安信信托控股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杰)不符合《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未落实我局监管意见,未按公司章程、恢复与处置计划,履行股东资本补充的承诺和义务。

上述事实,由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资产计算表、国之杰函件等有关材料、公司章程、恢复与处置计划、监管意见等证据证明。

安信信托及国之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第三十七条“信托公司出现资本不足或其他影响稳健运行情形时,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履行入股时承诺,以增资方式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信托公司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存在以下情况,造成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限制信托公司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贵令信托公司控股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前,限制其股东权利,限期未完成转让的,由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要求的投资人按照评估价格受让股权:…… (六)违反承诺、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的; (七)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等规定,我局决定采取以下审慎监管强制措施:

一、责令安信信托控股股东国之杰自收到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转让持有的安信信托全部股权;

二、限制国之杰参与安信信托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安信信托及国之杰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要求作出履行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的相关行为,并在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文件材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本次《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安信

股票代码:600816.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1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83号7楼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2年9月

声 明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或进一法等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之杰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之杰经工商登记/备案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安信信托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由于上市公司部分信托项目未能按期兑付,面临诉讼事项和较大流动性风险。为避免触发系统金融风险,目前上市公司正在相关部门指导协调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推进本次风险化解重大事项的各项工作,并与有关方就风险化解方案积极开展沟通和磋商等工作。

本次权益变动作为上市公司风险化解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推动本次风险化解方案顺利完成。

二、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可能以二级市场减持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国之杰于前次(2021年7月28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时,持有公司股份2,867,929,342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5,469,137,919股的52.44%。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之杰持有上市公司2,767,929,34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61%。本次权益变动后,国之杰持有上市公司1,917,929,34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07%。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为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强制措施决字[2022]2号),2022年8月30日,上海砥安和国之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上海砥安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国之杰持有的上市公司576,543,10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54%;2022年8月30日,中国银行和国之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国银行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国之杰持有的上市公司273,456,8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2年8月30日,上海砥安与国之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022年8月30日,中国银行与国之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二)股份转让

1、转让价格

上海砥安与国之杰双方同意,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应为每股人民币4.13元(即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5%),本交易项下买方应支付的转让股份对价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转让股份数量的乘积,即人民币2,381,123,019.52元。

中国银行与国之杰双方同意,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应为每股人民币4.13元(即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5%),本交易项下买方应支付的转让股份对价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转让股份数量的乘积,即人民币1,129,376,980.48元。

2、转让股数

按照并受限于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向卖方购买、卖方向买方出售其所持有的部分安信信托股份,即国之杰向上海砥安转让576,543,104股安信信托股票,向中国银行转让273,456,896股安信信托股票。

(三)交割先决条件

双方一致同意,除非经过买方书面豁免,交割实施以下述条件全部达成作为前提条件:

(1)双方已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本交易的批复(包括股东资格等);及

(2)卖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均真实有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将积极配合推动上述的全部前提条件的达成。

(四)交割

受限于本协议其他约定,交割应于交割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后的三十(30)个营业日内或双方另行指定的其他更晚日期发生。

(五)付款

在股份过户后,买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该等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付款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可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终止。

四、本次转让对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917,929,34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07%,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仍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股权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受让方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具备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能力。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767,929,342股股份,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04,847,399股,冻结股份数量为1,917,929,342股(质押股份数量为1,455,000,000股)。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5、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文件。

二、上述文件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安信信托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安信

股票代码:600816.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612-3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612-3室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2年9月

声 明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或进一法等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砥安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砥安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安信信托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由于上市公司部分信托项目未能按期兑付,面临诉讼事项和较大流动性风险。为避免触发系统金融风险,目前上市公司正在相关部门指导协调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推进本次风险化解重大事项的各项工作,并与有关方就风险化解方案积极开展沟通和磋商等工作。

本次权益变动作为上市公司风险化解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推动本次风险化解方案顺利完成。

二、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风险化解整体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可能以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形式增持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砥安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砥安持有上市公司576,543,10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54%。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为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强制措施决字【2022】2号),2022年8月30日,上海砥安和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上海砥安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国之杰持有的上市公司576,543,10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54%。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2年8月30日,上海砥安与国之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二)股份转让

1、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应为每股人民币4.13元(即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5%),本交易项下买方应支付的转让股份对价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转让股份数量的乘积,即人民币2,381,123,019.52元。

2、转让股数

按照并受限于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双方同意由买方向卖方购买、卖方向买方出售其所持有的部分安信信托股份,即576,543,104股安信信托股票。

(三)交割先决条件

双方一致同意,除非经过买方书面豁免,交割实施以下述条件全部达成作为前提条件:

(1)双方已取得中国银保监会和/或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本交易的批复(包括股东资格等);及

(2)卖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均真实有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将积极配合推动上述的全部前提条件的达成。

(四)交割

受限于本协议其他约定,交割应于交割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后的三十(30)个营业日内或双方另行指定的其他更晚日期发生。

(五)付款

在股份过户后,买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该等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付款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可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终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秦怿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文件。

二、上述文件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安信信托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秦怿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安信

股票代码:60081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2年9月

声 明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或进一法等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银行普通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银行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作为上市公司风险化解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推动本次风险化解方案顺利完成。

二、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风险化解整体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没有其他继续增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银行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银行持有上市公司273,456,8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为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强制措施决字【2022】2号),2022年8月30日,中国银行和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国银行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国之杰持有的上市公司273,456,8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2年8月30日,中国银行与国之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二)股份转让

1、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应为每股人民币4.13元(即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5%),本交易项下买方应支付的转让股份对价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转让股份数量的乘积,即人民币1,129,376,980.48元。

2、转让股数

按照并受限于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双方同意由买方向卖方购买、卖方向买方出售其所持有的部分安信信托股份,即273,456,896股安信信托股票。

(三)交割先决条件

双方一致同意,除非经过买方书面豁免,交割实施以下述条件全部达成作为前提条件:

(1)双方已取得中国银保监会和/或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本交易的批复(包括股东资格等);及

(2)卖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均真实有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将积极配合推动上述的全部前提条件的达成。

(四)交割

受限于本协议其他约定,交割应于交割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后的三十(30)个营业日内或双方另行指定的其他更晚日期发生。

(五)付款

在股份过户后,买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该等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付款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可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终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的上市公司273,456,896股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和/或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本交易的批复(包括股东资格等)。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刘连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文件。

二、上述文件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安信信托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刘连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