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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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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22-046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22年8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继续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4,000万元,其中敞口额度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继续为上述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包文东董事长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日

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22-047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22年8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决策程序合法。

同意公司继续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4,000万元,其中敞口额度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继续为上述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1日

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22-048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公司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1年8月18日,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其中敞口额度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为上述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目前,公司已按时归还了上述授信项下的全部融资及利息,上述担保已履行完毕。

2022年8月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向光大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4,000万元,其中敞口额度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继续为上述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包文东、吴开惠夫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包文东董事长系此次关联交易对手方,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可实施。

二、关联方、担保方情况

1、基本情况

包文东,男,中国籍,身份证号码:5322331960********

包文东,男,出生于1960年2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1986年至1994年在会泽县东兴工贸公司工作并任总经理;1995年创办云南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至今;2002年至今任云南会泽东兴综合回收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云南会泽东兴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3年至今任临沧飞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2003年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2006年8月至今兼任本公司总经理。

吴开惠,女,中国籍,身份证号码:5322331961********

吴开惠女士未在本公司任职。

2、与公司的关系

截止本次董事会前,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为云南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集团”)实际控制人,分别持有东兴集团69.70%、30.30%的股权。东兴集团持有本公司41,079,168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29%;东兴集团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临沧飞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沧飞翔”)100%股权,临沧飞翔持有公司89,579,232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3.72%。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包文东、吴开惠夫妇存在关联关系,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经查询,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信誉良好,具备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条件。

三、拟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担保方:包文东、吴开惠夫妇

被担保方: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一年

担保额度:4,000万元

目前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此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未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未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未涉及其他相关安排。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1、2021年2月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鑫耀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耀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6,5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期限3年,宽限期1年。并同意控股子公司鑫耀公司将磷化铟项目全套设备抵押给中信银行,同时以公司持有的鑫耀公司53.26%股权,公司控股股东临沧飞翔持有的1300万股公司股票质押给中信银行为上述6,5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期限为3年(自担保合同签署并取得借款之日起,至全部归还贷款之日止)。并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临沧飞翔,持股5%以上股东东兴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分别为鑫耀公司上述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6,500万元,期限为3年(自担保合同签署并取得借款之日起,至全部归还贷款之日止)。

上述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东兴集团、临沧飞翔及实际控制人未收取公司任何费用,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2、2021年4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昆明云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云锗”)向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铺信用社申请3,7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2年;同意公司为昆明云锗上述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本金3,700万元及利息和费用,担保期限为2年;并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作为上述流动资金贷款的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上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未收取公司任何费用,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3、2021年6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滇池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3,800万元(其中:敞口用信额度4,000万元、低风险用信额度19,800万元),有效期为一年;并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昆明云锗将其位于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金铺魁星街666号的1幢(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呈贡区不动产权第0013316号)、3幢(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呈贡区不动产权第0013312号)房地产抵押给广发银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中的4,000万元敞口用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自担保合同签署并取得借款之日起,至全部归还贷款之日止)。截至目前,公司已全部归还了上述融资。

2022年6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向广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4,000万元(其中:敞口用信额度4,000万元、低风险用信额度20,000万元),有效期为一年。并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昆明云锗继续将其位于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金铺魁星街666号的1幢(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呈贡区不动产权第0013316号)、3幢(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呈贡区不动产权第0013312号)房地产抵押给广发银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中的4,000万元敞口用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自担保合同签署并取得借款之日起,至全部归还贷款之日止)。

上述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未收取公司任何费用,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4、2021年9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股东临沧飞翔向公司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期限为1年,年化利率为3.85%,公司可根据资金需求分次借款,并在借款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

年初至本公告日公司应向临沧飞翔支付利息2.31万元。

5、2021年12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中科鑫圆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鑫圆”)向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2年;鉴于上述情况,同意公司为中科鑫圆向红塔银行申请的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为中科鑫圆向红塔银行申请的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同意全资子公司昆明云锗将部分机器设备抵押给红塔银行,公司将公司及子公司共有的14项专利权质押给红塔银行,为中科鑫圆向红塔银行申请的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

上述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未收取公司任何费用,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6、2022年1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昆明云锗分别向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农业银行滇中新区支行申请6,500万元、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合计8,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一年。鉴于上述情况,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分别为公司及子公司昆明云锗向农业银行申请的6,500万元、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意公司将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寨锗(煤)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300002008111120001525)及位于临沧市临翔区的4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20】临翔区不动产权第0004197号、云【2020】临翔区不动产权第0004198号、云【2020】临翔区不动产权第0004200号、云【2020】临翔区不动产权第0002426号)抵押给农业银行临沧分行,为上述公司向农业银行临沧分行申请的6,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昆明云锗向农业银行滇中新区支行申请的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同意昆明云锗将其位于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金铺魁星街666号的4幢、6幢工业用房,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东兴集团将其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的非住宅房产、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的其他商服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农业银行滇中新区支行,为昆明云锗向农业银行滇中新区支行申请的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期限均为一年。

上述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公司股东东兴集团、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均未收取公司任何费用,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7、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鑫圆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申请授信额度1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贷款额度6,000万元,用于置换中科鑫圆“高效太阳能用锗单晶及晶片生产线项目”在浦发银行的项目融资;经营周转贷款额度(含供应链融资额度)4,000万元,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鉴于上述情况,同意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为中科鑫圆上述10,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中科鑫圆将原抵押给浦发银行的现有及项目新增机器设备解除限制后抵押给建设银行,持股5%以上股东东兴集团将原质押给浦发银行的1,400万股公司股票解除限制后质押给建设银行,为中科鑫圆上述10,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均为三年。

上述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未收取公司任何费用,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8、2022年6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鑫圆分别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碧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申请6,000万元(其中:综合授信额度3,000万元,低风险授信额度3,000万元)、1,000万元授信额度,期限均为一年。鉴于上述情况,同意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为中科鑫圆向恒丰银行申请的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同意公司为中科鑫圆向工商银行申请的1,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均为一年。

上述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未收取公司任何费用,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9、2022年6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子公司昆明云锗、中科鑫圆分别向光大银行申请将综合授信额度由原50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期限一年。鉴于上述情况,同意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分别为昆明云锗、中科鑫圆向光大银行申请的1,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共计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未收取公司任何费用,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10、2022年8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分别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授信。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公司控股股东临沧飞翔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质押给招商银行,为公司上述5,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期限为1年(自担保合同签署并取得借款之日起,至全部归还贷款之日止)。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10,000万元,其中敞口额度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公司将名下位于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办事处忙畔社区喜鹊窝组168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8]临翔区不动产权第0006210号)抵押给兴业银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上述授信额度中的5,000万元敞口额度提供担保,抵押、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签署并取得借款之日起,至全部归还贷款之日止。如有续贷,则抵押、担保期限顺延。

上述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收取公司任何费用,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11、2022年8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鑫圆向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2,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鉴于上述情况,同意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为中科鑫圆上述2,5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上述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未收取公司任何费用,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除上述事项外,本年初至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交易事项。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因公司生产经营需求而发生,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公司董事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进行回避。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该事项是公开、公平、合理、合规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继续为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的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八、监事会意见

2022年8月31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决策程序合法。

同意公司继续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4,000万元,其中敞口额度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继续为上述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九、备查文件

1、《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