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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志华承诺
“(1)本人将严格执行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机制时,遵守奥浦迈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决议,并根据该等决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奥浦迈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等涉及股东表决的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的议案时,本人承诺就该等议案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奥浦迈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奥浦迈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奥浦迈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实际控制人贺芸芬承诺
“(1)本人将严格执行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机制时,遵守奥浦迈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决议,并根据该等决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奥浦迈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等涉及股东表决的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的议案时,本人承诺就该等议案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奥浦迈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奥浦迈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奥浦迈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稳实企业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执行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机制时,遵守奥浦迈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决议,并根据该等决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奥浦迈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等涉及股东表决的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的议案时,本企业承诺就该等议案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企业将在奥浦迈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奥浦迈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奥浦迈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志华、姜黎、倪亮萍、贺芸芬、曹霞、张俊杰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机制时,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决议,并根据该等决议实施相应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等涉及董事表决的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的议案时,本人承诺就该等议案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或扣留应领取薪酬的20%(如有),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本公司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中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志华承诺
“(1)保证奥浦迈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奥浦迈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奥浦迈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实际控制人贺芸芬承诺
“(1)保证奥浦迈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奥浦迈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奥浦迈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稳实企业承诺
“(1)保证奥浦迈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奥浦迈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奥浦迈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升经营效率、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具体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制定了《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收益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有利于提高长期回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尽早实现募投项目逾预期收益。
(3)持续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了《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志华与实际控制人贺芸芬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稳实企业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奥浦迈利益;
(2)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奥浦迈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3)拟公布的奥浦迈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奥浦迈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不越权干预奥浦迈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奥浦迈利益。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志华、贺芸芬、姜黎、张俊杰、曹霞、倪亮萍、张元兴、李晓梅、陶化安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志华承诺
“本人将督促奥浦迈严格按照经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责任。”
3、实际控制人贺芸芬承诺
“本人将督促奥浦迈严格按照经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责任。”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稳实企业承诺
“本企业将督促奥浦迈严格按照经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责任。”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志华、姜黎、倪亮萍、贺芸芬、曹霞、张俊杰、李晓梅、张元兴、陶化安承诺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全部内容。
(2)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3)本人将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规定,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4)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5)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志华承诺
“(1)本人向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或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若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奥浦迈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奥浦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实际控制人贺芸芬承诺
“(1)本人向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或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若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奥浦迈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奥浦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稳实企业承诺
“(1)本企业向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或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相应的法律责任。
(3)若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奥浦迈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奥浦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依法回购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肖志华、姜黎、倪亮萍、贺芸芬、曹霞、张俊杰、李晓梅、张元兴、陶化安、郭传阳、梁欠欠、李江峰承诺
“(1)本人向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或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据本人所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情形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志华承诺
“(1)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奥浦迈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奥浦迈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奥浦迈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奥浦迈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奥浦迈投资者利益。”
3、实际控制人贺芸芬承诺
“(1)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奥浦迈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奥浦迈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奥浦迈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奥浦迈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奥浦迈投资者利益。”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稳实企业承诺
“(1)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奥浦迈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奥浦迈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奥浦迈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奥浦迈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奥浦迈投资者利益。”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肖志华、姜黎、倪亮萍、贺芸芬、曹霞、张俊杰、李晓梅、张元兴、陶化安、郭传阳、梁欠欠、李江峰、王立峰承诺
“(1)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肖志华、贺芸芬承诺
“(1)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奥浦迈及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奥浦迈及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奥浦迈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奥浦迈及子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控股任何可能会与奥浦迈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奥浦迈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奥浦迈及子公司,由奥浦迈或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奥浦迈及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奥浦迈或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奥浦迈或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人作为奥浦迈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撤销。”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稳实企业承诺
“(1)本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奥浦迈及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奥浦迈及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本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奥浦迈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奥浦迈及子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凡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控股任何可能会与奥浦迈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将按照奥浦迈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奥浦迈及子公司,由奥浦迈或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奥浦迈及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4)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奥浦迈或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奥浦迈或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企业作为奥浦迈的股东,以及奥浦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撤销。”
十、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志华、贺芸芬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1)本人现时及将来均严格遵守公司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公司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3)本人承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4)公司独立董事如认为公司与本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前述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本人愿意就前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或公司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7)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8)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天津华杰、上海磐信、国寿成达、达晨创投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1)本企业现时及将来均严格遵守奥浦迈之《公司章程》及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奥浦迈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奥浦迈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奥浦迈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与奥浦迈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3)本企业承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4)奥浦迈独立董事如认为奥浦迈与本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奥浦迈或奥浦迈公众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前述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奥浦迈或奥浦迈公众股东的利益,本企业愿意就前述关联交易对奥浦迈或奥浦迈公众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6)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由此给奥浦迈及其公众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奥浦迈或者该等公众股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奥浦迈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肖志华、姜黎、倪亮萍、贺芸芬、曹霞、张俊杰、李晓梅、张元兴、陶化安、郭传阳、梁欠欠、李江峰关于避免占用资金承诺
(1)本人及关联方不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为本人代垫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本人及关联方不会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关联方使用: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及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委托本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本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⑤代本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上述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直至本人不再为公司的关联方为止。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肖志华、姜黎、倪亮萍、贺芸芬、曹霞、张俊杰、李晓梅、张元兴、陶化安、郭传阳、梁欠欠、李江峰关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人作为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如有),据本人所知,本人与公司供应商、客户均不存在控制关系,亦未在其中占有任何权益。报告期内,据本人所知,本人与本人的其他关联方未与公司发生招股说明书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肖志华、姜黎、倪亮萍、贺芸芬、曹霞、张俊杰、李晓梅、张元兴、陶化安、郭传阳、梁欠欠、李江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1)本人现时及将来均严格遵守公司之《公司章程》及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3)本人承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4)公司独立董事如认为公司与本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前述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本人愿意就前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或公司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7)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由此给公司及其公众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该等公众股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6、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稳实企业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1)本企业现时及将来均严格遵守奥浦迈之《公司章程》及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奥浦迈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奥浦迈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奥浦迈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与奥浦迈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3)本企业承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4)奥浦迈独立董事如认为奥浦迈与本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奥浦迈或奥浦迈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前述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奥浦迈或奥浦迈股东的利益,本企业愿意就前述关联交易对奥浦迈或奥浦迈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奥浦迈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6)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7)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奥浦迈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8)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奥浦迈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鉴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已依法解除,并已在本招股说明书中相应披露。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4、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要求,科创板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保荐人海通证券将安排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持有本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7、本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