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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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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2022-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2022一089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8月25日,公司启动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工作,目前已顺利完成本次发行的缴款、验资等事宜。本次发行对象是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价格2.10元/股,发行股数1,428,571,42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8.8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581,425.8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3,418,572.92元。

公司将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2022一090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17号),公司向控股股东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发行价格2.10元/股,发行股数1,428,571,42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8.8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581,425.8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3,418,572.92元。

截至2022年8月2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499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50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公司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2022年8月31日,公司、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储存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乙方)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共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宁、程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将对账单扫描件发送至丙方联系人电子邮箱,并将对账单原件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地址),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联系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