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亚歌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纳光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合肥合光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单位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本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88630 证券简称:芯碁微装 公告编号:2022-047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于2022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88630 证券简称:芯碁微装 公告编号:2022-048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0号)同意注册,本公司于2021年3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20.2448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5.23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998.33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4,362.5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1,635.82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29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034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5,482.82万元,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理财结算账户余额15,000.05万元(包含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里期末尚未转回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利息0.05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482.77万元。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具体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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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高端PCB激光直接成像(LDI)设备升级迭代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6,849.44万元(包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后净额437.92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公司已对该募集资金专户办理注销手续,本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15.40%。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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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884.9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7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五)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022年4月27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5,000.00万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已购买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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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未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出任何承诺,因此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不适用。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平板显示(FPD)光刻设备研发项目”有助于为公司未来的OLED高端产线直写光刻设备产业化打下坚实的基础,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微纳制造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有助于公司对现有技术研发平台进行全面升级,改善公司的研发环境,公司的综合研发实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上述两个项目产生的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所实现的效益体现在公司的整体业绩中。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说明
不适用。
四、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不存在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公开披露信息对照情况说明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附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日
附件: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2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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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30 证券简称:芯碁微装 公告编号:2022-049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9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9月19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789号1号楼2楼苏黎世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9月19日
至2022年9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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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9月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将会议资料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2、3、4、5、6、7、8、9、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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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2年9月16日9:00-11:30,13:30-17:00
(二)登记方式:可采用现场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信函或传真需在2021年9月16日17:00前送达,传真号:0551-63822005。
(三)登记地点: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789号1号楼2楼证券部
(四)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3、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鉴于疫情防控需要,公司建议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尽量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确需参加现场会的,请确保个人近期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并请务必保持个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会议当日,公司会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请股东、股东代理人出示健康码(绿码)、行程码、携带48小时有效的核酸检测证明、相关证件、佩戴口罩,在测温正常条件下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789号1号楼2楼证券部
邮编:230000
电话:0551-63826207
电子邮箱:yzwei@cfmee.cn
联系人:魏永珍
特此公告。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9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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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接3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