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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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2022-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复材 公告编号:2022-064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江西赛维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电力”)通知,获悉赛维电力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赛维电力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以上比例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与实际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质押是为上市公司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控股股东赛维电力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上述质押的股份是为上市公司融资提供增信担保,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4、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复材 公告编号:2022-065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2年9月1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日9:15一15:00。

3、现场召开地点:江西省新余市赛维大道1950号赛维电源公司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22年8月26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甘胜泉先生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703,07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47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329,23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97%。

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373,84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97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投资建设2.7GW N型高效光伏电池项目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投资建设2.7GW N型高效光伏电池项目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罗小平律师、康敏律师见证并出具《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