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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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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解冻
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2022-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70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解冻

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0,826,693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78%;本次被轮候解冻股份数量为170,826,6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78%。

●2022年2月8日,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进行重整。2022年2月9日,公司收到澄星集团的告知函,称上述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澄星集团管理人。2022年7月11日,澄星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成功召开。2022年7月20日,管理人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淘宝网以及公众号等多个平台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向社会公开招募及遴选重整投资人。2022年8月31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淘宝网以及公众号等多个平台发布重整投资人第二次招募公告,重整投资人第二次招募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公司与澄星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澄星集团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2年9月1日、9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2司冻0901-2号、2022司冻0902-2号),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被轮候解冻。

一、本次股份被轮候解冻的具体情况

1、本次轮候解冻股份原被冻结情况

(1)因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澄星集团存在债权纠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受理上述纠纷并于2021年3月1日轮候冻结了澄星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70,826,693股,冻结期限为三年。(详见公告:临2021-002)

(2)因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澄星集团存在信用证开证纠纷,无锡中院受理上述纠纷并于2021年3月1日轮候冻结了澄星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70,826,693股,冻结期限为三年。(详见公告:临2021-002)

(3)因厦门宝拓资源有限公司与澄星集团存在合同纠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受理上述纠纷并于2021年7月21日轮候冻结了澄星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70,826,693股,冻结期限为三年。(详见公告:临2021-062)

2、本次股份被轮候解冻情况

3、本次解冻原因说明

经公司向控股股东澄星集团管理人询证,解冻原因如下:江阴法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2022)苏028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澄星集团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2)苏0281破2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澄星集团管理人。澄星集团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之规定,向无锡中院申请解除对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保全措施。无锡中院分别作出了(2020)苏02执40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2021)苏02执1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以及厦门中院作出了(2021)闽02执6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解除对澄星集团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轮候冻结。

二、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71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2年8月26日,江苏华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集团”、“买受人”)于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以319,920,000元人民币的最高应价竞得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澄星股份”)第二大股东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汉盈”)所持有公司106,107,921股股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1%)。

●2022年9月2日,公司收到华西集团和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变卖人”)签署的《变卖成交确认书》。同日,公司收到江阴法院出具的(2021)苏0281执63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买受人尚需依照标的物《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办理相关过户等手续。后续如完成过户,公司第二大股东江阴汉盈将不再持有公司股票,公司第二大股东将发生变更。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12月7日,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2022年7月11日,公司、澄星集团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告:临2022-137)。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司法拍卖的最新进展情况

2022年8月26日,华西集团于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以319,920,000元人民币的最高应价竞得公司第二大股东江阴汉盈所持有公司106,107,921股股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1%)。(详见公告:临2022-166)

2022年9月2日,公司收到华西集团和江阴法院签署的《变卖成交确认书》,主要内容如下:1、买卖人华西集团于2022年8月26日通过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变卖标的物即江阴汉盈所有的证券代码为600078的澄星股份106,107,921股股票(质押登记编号:ZYD181388),成交价为319,920,000元人民币。2、买受人华西集团在变卖前已认真阅读《变卖公告》、《变卖须知》等公示材料,自愿履行上述材料的相关规定。买受人(本标的竞得者)自愿根据《变卖须知》的规定,把冻结的变卖款319,920,000元人民币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抵作变卖成交款。3、买受人已向变卖人支付全部变卖款项。

同日,公司收到江阴法院出具的(2021)苏0281执63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江阴汉盈所有的证券代码为600078的澄星股份106,107,921股流通股(质押登记编号:ZYD181388)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华西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6KFF44Q)所有,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华西集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华西集团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买受人尚需依照标的物《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办理相关过户等手续。后续如完成过户,公司第二大股东江阴汉盈将不再持有公司股票,公司第二大股东将发生变更。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2022年7月11日,公司、澄星集团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告:临2022-137)。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022年2月8日,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进行重整。2022年2月9日,公司收到澄星集团的告知函,称上述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澄星集团管理人。2022年7月11日,澄星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成功召开。2022年7月20日,管理人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淘宝网以及公众号等多个平台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向社会公开招募及遴选重整投资人。2022年8月31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淘宝网以及公众号等多个平台发布重整投资人第二次招募公告,重整投资人第二次招募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公司与澄星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澄星集团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4、根据江阴法院(2022)苏0281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资产”)自2021年12月31日起享有对澄星集团的应收款债权2,238,764,309.38元,公司不再享有该应收款债权;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享有对江苏资产的应收款债权2,238,764,309.38元。这实际是公司向江苏资产转让公司享有的被澄星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对澄星集团的应收款债权,以换取公司享有对江苏资产的应收款债权,从而解决公司被澄星集团占用资金问题,也即江苏资产已承诺解决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公司的资金本息中100%的资金问题。

2022年4月15日,江苏资产向公司管理人支付了2,256,191,574.65元现金款项。根据江苏资产、浙江耀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宁科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江苏华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集团”)、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江阴市新国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编号:COAMC 深业五-2022-B-01-01)(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江苏资产实际是根据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要求收购占用债权以解决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的问题,江苏资产支付的2,238,764,309.38元占用债权收购价款资金实际由东方资产提供,期后2022年1月1日-4月14日利息由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承担。江苏资产履行完成了江阴法院(2022)苏 0281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其于2021年12月31日对公司负担的应付款债务的偿还,以及履行完成了已经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已经无锡中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项下,江苏资产为自身及代其他普通债权人支付的接收被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而形成对澄星集团应收款债权的款项的支付。江苏资产已向公司支付等额对价,解决了公司被澄星集团占用资金问题,江苏资产取得了对澄星集团所有但已质押的公司股票的购买资格。

上述《合作协议》约定:江苏资产根据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要求收购澄星股份持有的大股东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的应收账款,包括:江苏资产2021年12月31日向澄星股份出具的《债权人说明》中载明的澄星股份对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的应收款2.238,764.309.38元(具体金额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判定的金额为准)。为解决占用债权收购款问题,耀宁科技现联合东方资产,由东方资产提供资金用于支付占用债权收购款。各方确认,由东方资产接受耀宁科技委托将上述收购款直接支付至江苏资产账户,江苏资产收到前述款项后支付给澄星股份管理人,专项用于支付占用债权收购款。各方确认,上述借入资金而产生的债务由耀宁科技负责向东方资产清偿。东方资产出资款为2,238,764,309.38元。各方确认,耀宁科技、东方资产、华西集团为参与澄星股份的股权拍卖、变卖的适格主体,有权参与或成立持股平台参与澄星股份的股权拍卖、变卖。由华西集团通过参与司法拍卖、变卖的方式竞买澄星股份第二大股东江阴汉盈持有的澄星股份16.01%股权。(详见公告;临2022-109)

2022年5月5日,公司年审会计师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苏亚专审【2022】139号),资金占用事项已予以解决。

综上,竞买人华西集团参与本次股票变卖符合本次变卖的相关规定与程序,满足本次变卖条件。

华西集团联合耀宁科技出具说明:华西集团为保证东方资产向耀宁科技提供借款用于支付占用债权收购款的资金安全,由华西集团对耀宁科技向东方资产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担保系为耀宁科技解决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而为,并非为耀宁科技取得澄星股份股权提供融资担保;耀宁科技取得澄星股份股权所支付的款项与华西集团无任何关联。且截止目前,耀宁科技已履行完毕了上述向东方资产还款义务,华西集团承担担保责任已解除。此种情形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并不相符。华西集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三条其余有关规定,经华西集团自查,华西集团与无锡星盛州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星盛州”)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同时,华西集团与无锡星盛州共同承诺:截止目前,华西集团和无锡星盛州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及一致行动人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华西集团和无锡星盛州的相关方、实际控制人等);如后续根据有关规定存在上述情况,华西集团及无锡星盛州将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0,826,693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78%,目前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和冻结数量均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公司经查询破产强清平台并向澄星集团管理人询问,竞买人无锡星盛州以最高应价竞得标的物“(破)澄星集团持有的澄星股份25.78%的股份”,拍卖成交价格为:516,579,920.00元。截至目前,竞买人无锡星盛州尚需依照标的物《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尾款以及办理相关过户等手续。后续如完成过户,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将不再持有公司股票,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发生变更,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7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少股份,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盈投资”)股份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出具的(2021)苏0281执63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江阴法院对汉盈投资所持有的公司106,107,921股股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1%)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2022年8月26日,江苏华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6KFF44Q)以319,920,000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汉盈投资所持有公司106,107,921股流通股(质押登记编号:ZYD181388)。

根据江阴法院出具的(2021)苏0281执63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汉盈投资所有的上述股票所有权归买受人华西集团所有,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上述裁定送达买受人华西集团时起转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江阴市璜土镇澄路3808号

3、法定代表人:张晓蓉

4、注册资本:83218.93万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820912XC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成立日期:2013年09月09日

8、营业期限:2013年09月09日至2033年09月08日

9、主要股东:江苏红柳床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00%)

10、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东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汉盈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日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澄星

代码:600078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江阴市璜土镇澄路3808号

通讯地址:江阴市璜土镇澄路380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 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281执63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说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润鑫磷业有限公司、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被要求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券。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6,107,921股股票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0510/05)进行司法变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司法变卖中转让股份,变卖后不再持有ST澄星股份。2022年8月26日,江苏华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6KFF44Q)以319,9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汉盈投资所有的公司106,107,921股流通股(质押登记编号:ZYD181388)。根据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执63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汉盈投资所有的上述股票所有权归买受人华西集团所有,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上述裁定送达买受人华西集团时起转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执行法院裁定。

因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被执行人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润鑫磷业有限公司、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281执63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6,107,921股股票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0510/05)进行司法变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司法变卖中转让股份,变卖后不再持有ST澄星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澄星106,107,921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ST澄星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ST澄星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晓蓉

签署日期:2022 年 9 月 2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执行裁定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备查地点:本报告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交所及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晓蓉

签署日期:2022 年 9 月 2 日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澄星

代码:600078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华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新市村民族路2号

通讯地址: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新市村民族路2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备注:无锡联澄优化调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所有合伙人均为江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江阴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中心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国有控股企业,因此无锡联澄优化调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也属于国有绝对控股的合伙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是深入推进江阴市国资国企市场化改革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市场化原则并通过司法程序竞拍取得上市公司权益,一方面可以提升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质量、优化产业结构及加速拓展在精细化工及新能源领域的业务布局;另一方面,本次交易可以助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混改工作向纵深推进, 故本次权益变动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战略意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执行法院裁定。

因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被执行人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润鑫磷业有限公司、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281执63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江阴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6,107,921股股票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0510/05)进行司法拍卖。在司法拍卖中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竞拍取得。

根据江阴法院(2022)苏0281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江苏资产自2021年12月31日起享有对澄星集团的应收款债权2,238,764,309.38元,上市公司不再享有该应收款债权;上市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享有对江苏资产的应收款债权2,238,764,309.38元。上述交易实质系上市公司向江苏资产转让公司享有的被澄星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对澄星集团的应收款债权,以换取上市公司享有对江苏资产的应收款债权,从而解决上市公司被澄星集团占用资金问题,也即江苏资产已承诺解决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公司的资金本息中100%的资金问题。

2022年4月15日,江苏资产向上市公司管理人支付了2,256,191,574.65元现金款项。根据江苏资产、耀宁科技、东方资产、华西集团、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江阴市新国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编号:COAMC 深业五-2022-B-01-01)(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江苏资产实际是根据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要求收购占用债权以解决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的问题,江苏资产支付的2,238,764,309.38元占用债权收购价款资金实际由东方资产提供,期后2022年1月1日-4月14日利息由耀宁科技和华西集团承担。江苏资产履行完成了江阴法院(2022)苏 0281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其于2021年12月31日对公司负担的应付款债务的偿还,以及履行完成了已经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已经无锡中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项下,江苏资产为自身及代其他普通债权人支付的接收被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而形成对澄星集团应收款债权的款项的支付。江苏资产已向公司支付等额对价,解决了公司被澄星集团占用资金问题,江苏资产取得了对澄星集团所有但已质押的公司股票的购买资格。

上述《合作协议》中约定,华西集团为保证东方资产向耀宁科技 提供借款用于支付占用债权收购款的资金安全,由华西集团对耀宁科技向东方资产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担保系为耀宁科技解决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而为,并非为耀宁科技取得澄星股份股权提供融资担保;耀宁科技取得澄星股份股权所支付的款项与华西集团无任何关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耀宁科技已履行完毕了上述向东方资产还款义务 ,华西集团承担担保责任已解除。根据约定,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解决后,耀宁科技、东方资产、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参与澄星股份的股权拍卖、变卖的适格主体,有权参与或成立持股平台参与澄星股份的股权拍卖、变卖。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西集团通过自有资金独立参与司法拍卖、变卖的方式竞买澄星股份第二大股东江阴汉盈持有的澄星股份16.01%股权。

2022年5月5日,上市公司年审会计师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苏亚专审【2022】139号),资金占用事项已予以解决。

综上,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事项已予以解决,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西集团参与本次股票竞拍符合本次竞拍的相关规定与程序,满足本次竞拍条件,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自有资金独立参与本次拍卖并竞得ST澄星106,107,921股股票,与其他竞得ST澄星股票的主体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及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ST澄星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澄星106,107,921股,持股比例为16.0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成功执行法院裁定并完成过户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106,107,921股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ST澄星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江苏华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协恩

签署日期:2022 年9月 2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执行裁定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备查地点:本报告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交所及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江苏华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吴协恩

签署日期:2022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