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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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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2022-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07 证券简称:振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8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01,225,057股,限售期为12个月。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09月14日。

释义: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0,733,703股,并于 2021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442,934,81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9,426,20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3,508,605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4,004,98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9042%,已于2022年3月14日限售期满并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及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共涉及165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股东157名,具体如下表所示,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172,434,29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8.93%。

(二)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部分限售股股东8名,具体如下表所示,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8,790,76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6.50%。

本次合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共计为201,225,057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09月14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及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自上述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各股东承诺所持有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具体而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承诺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向黔新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公司回购/提议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本人在第五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六、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侠、王敬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公司回购/提议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本人在第五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伍杰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公司回购/提议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本人在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监事苟辉英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二、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公司回购/提议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如本人在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梅铭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三、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公司回购/提议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本人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六、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李路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鑫天瑜投资、鑫天瑜六期、国投基金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单位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3、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承诺

鑫泰中信、德笙投资、银河粤科、青域知行、鼎洪投资、天津鑫合、加法壹号、深圳立达、北京立达、南山创维、江西立达、中海投资、天大北洋基金、慧银投资、熊小川、施全根、王钦万、赵孝连、吴勇、陈林、李淑花、潘丹、邹延龙、袁辰辰、蔡健、单群、洪斌、范春霞、闵沛农、李玲、沈星、张晓、刘胜梅、李宁、殷筑安、方明、曹锋军、余静、许宁、赵和平、陈清洁、秦良娟、黄昕、俞威波、陈水英、何世兰、赵忠、苟丽、郝根宝、黄丽明、杨代祥、肖红、张少英、方亮、吴德华、杨京梅、易英、范展虹、车文申、蔡春林、白凤霞、袁峰、李静、王宝国、邢建军、刘敏、许峰、朱亨林、邓延超、刘晓文、杨琪、陈飘飘、朱慧琳、罗国莉、罗炜、楼肖斌、胡娟、赵孝珊、张琳、吴涛、王超峰、黄潇潇、吴迪、席建琼、阮元、王俊生、巫厚贵、黎锐文、龚黔兰、鹿凯华、杨徉、李筑明、刘舟、陈敏、王宇、沈熙娅、胡艳清、朱堃、安承静、张群、黄瑜、李景章、姜守生、黎才荣、吴杰、刘立君、林国强、邱敏、闫文涛、袁兴、刘慧、王莉、高昌祥、柴琼、唐不疑、杨芳、陈耀飞、李昌凤、杨磊、滕菲、陈小松、潘静、臧宏宇、李玉华、胡柳、罗亚玲、王瑾、邹欠妹、周华蕾、王富明、段宜兴、方祯、龙政湖、何玉娟、曾国城、邵懿鑫、成磊、李万喜、赵应仿、苏丹、葛梅芳、周姝、张友新、杨丽萍、徐工、李公博、张昃辰、沈逸轩等股东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限售期届满后,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公司股份减持,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单位/本人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四、若本单位/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单位/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振华新材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股东承诺。保荐机构对振华新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01,225,057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14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