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16 证券简称: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1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日,李敏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6,179,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3.69%。本次质押延期购回后,李敏女士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9,600,000股,占其直接持股数的26.53%,占公司总股本的3.63%。
● 李敏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方利强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27,664,4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31%,累计质押股份45,900,000股,占其合计持股数量的35.95%,占公司总股本的17.37%。
公司于2022年9月5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李敏女士的通知。获悉其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办理了部分股份质押延期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情况
■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三、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敏女士本次质押股份的延期购回是对其前期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延期购回,不涉及新增质押融资。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264,264,000股,公司控股股东方利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女士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35.95%,未达到或超过50%。
3、方利强先生与李敏女士个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和足够的履约能力,能有效控制质押风险。其所质押的股份未出现、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的情形,其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其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方利强先生所持本公司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其所持股份质押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不利影响。
4、方利强先生与李敏女士个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方利强先生与李敏女士个人的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6日
证券代码:603316 证券简称: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2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9,302.08万元,其中累计未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8,480.12万元,累计已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821.96万元;累计主动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7,088.68万元,累计被动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2,213.4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为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年加大了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的力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近 12 个月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9,302.0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18%,其中累计未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8,480.12万元,累计已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821.96万元;累计主动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7,088.68万元,累计被动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2,213.40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原告李建强诉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李建强与被告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原告内部承包临汾市尧都区涝洰河-汾河贯通工程PPP项目部分工程,原告称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有工程款共计4532857.7元未按时支付,本案由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4532857.7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2、申请人慈溪市周巷海锣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签订《水泥稳定碎石供货合同》,至2021年6月,被申请人累计拖欠货款2997255元,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货款2997255元,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2年3月31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撤回仲裁的书面申请,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1日作出准予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书。
3、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沥青砼承揽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杭州湾吉利PMA项目市政工程提供路面沥青砼施工事宜,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有工程款4041804.35元未按时支付,本案于2022年2月24日由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要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4041804.35元,并支付违约金,案件于2022年3月31日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4041804.35元,双方就违约金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制作民事调解书。
4、申请人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签署了《杭州龙湖杭政储出【2009】85号地块大区Ⅱ标段景观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由申请人负责承建杭州龙湖杭政储出【2009】85号地块大区Ⅱ标段景观工程,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有工程款458855.44元未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程款2130506.07元整以及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本案已经立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5、原告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在中国唐山市签订了《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该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一)约定了由原告参加被告的存量项目,以通过购买契约型产业基金7400万元基金份额的方式进入淮北一中PPP项目,并获得相应的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以及违约责任等。2019年1月21日,原被告在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的基础上签订了《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对原告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收益的核算及收益率迟延违约金等主要事项做了约定。
2018年3月,原告按照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一)的约定认购了由被告发起的中信.安徽省淮北市第一中学(东校区)建设PPP项目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7400万份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对其义务并未完全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认为,原被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不完全履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多次跟被告交涉此事,均无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3700万元,支付利息1045.5914万元(按年收益率6.5%计算暂至2022年6月16日,并要求按年收益率6.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迟延违约金1761.4194万元(按原告基金份额总面值及应支付原告基金收益之和为基准价并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暂至2022年6月16日,并要求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6507.0109万元。本案已经立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