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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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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2-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持续运作的议案》,投票表决时间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日17:00止。2022年9月6日,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7月27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9,307,457.08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并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661,147.10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5.22%,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会议审议了《关于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持续运作的议案》,并由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结果为:10,440,833.92份基金份额同意,220,313.18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97.93%,超过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3万元,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9月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持续运作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7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2)沪东证经字第8314号

申请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周纯。

委托代理人:励晓媛,女,1985年5月6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7月26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2年7月27日、7月28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持续运作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2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王波的监督下,由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宋若云、邓凌雯进行计票。截至2022年9月2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0,661,147.10份,占2022年7月27日权益登记日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总份额19,307,457.08份的55.2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持续运作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0,440,833.92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220,313.18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97.93%,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持续运作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2年9月6日

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09月0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自2022年9月9日起,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自2022年9月9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须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包含1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包含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应全部赎回。如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包含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注:3个月为90天,6个月为180天,1年为365天,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况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现将该业务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适用投资者范围

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2)申请方式

①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开户程序依照各基金销售机构规定办理;

②已开立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销售机构规定的相关业务凭证(如有),到基金指定的销售场所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申购日期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申购日期。

(4)申购金额

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申购金额,每期最低金额不受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关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最低申购金额应遵循代销机构的规定。

(5)扣款方式

①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申购日期、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实际申购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定期定期投资申购的实际申购日期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

②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③具体扣款方式以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6)交易确认

本基金登记机构按照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份额,在正常情况下于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应在T+2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7)已申购份额的赎回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办理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在T+1工作日经有效性确认后,可以自T+2日起(T为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办理基金的赎回。

(8)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①如果投资者变更每期定期定额申购金额、申购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普通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10)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及计费方式与普通申购业务相同。基金管理人已公告参加销售机构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本基金将依照公告内容及各销售机构优惠活动的相关规定执行。

(1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其它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2)办理机构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4)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所有销售机构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系统支持,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行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电话:4001-166-866

传真:021-80301399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发布的《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166-866)咨询相关信息。

(2)投资人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风险提示: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