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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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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2022-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30 证券简称:晶华微 公告编号:2022-005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吕汉泉及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罗伟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6年1月29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赵双龙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梁桂武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6年1月29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0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40,000股,发行价格为62.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798.7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053.70万元,并于2022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66,560,000股,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吕汉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罗伟绍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上述第(3)、第(4)项和第(5)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8)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赵双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上述第(3)、第(4)项和第(5)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8)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梁桂武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2年9月6日收盘,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62.98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吕汉泉,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罗伟绍,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赵双龙,董事、高管梁桂武关于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