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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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2-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中所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精达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记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的任何理解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郑良才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20319**********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郑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20419**********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已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为了将强化股东结构,发挥各股东优势,加强资源互补,为公司进一步增加产能投入、促进产品升级、提升管理水平、建设企业品牌创造更多便利条件,使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先生、郑功先生与通商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如下:

郑良才先生、郑功先生合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成形控股100%股权,间接持有宁波精达12,897.0386万股股份,占宁波精达股份总数的29.44%,系宁波精达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先生、郑功先生有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成形控股100%股权转让给通商集团。

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29.44%(对应12,897.0386万股股份)。

根据上述交易安排,若本次交易最终实施,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宁波市国资委成为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成形控股仍为宁波精达控股股东不变,成形控股与郑良才先生、郑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收购办法》、《15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为了将强化股东结构,发挥各股东优势,加强资源互补,为公司进一步增加产能投入、促进产品升级、提升管理水平、建设企业品牌创造更多便利条件,使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先生、郑功先生与通商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如下:

郑良才先生、郑功先生合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成形控股100%股权,间接持有宁波精达12,897.0386万股股份,占宁波精达股份总数的29.44%,系宁波精达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先生、郑功先生有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成形控股100%股权转让给通商集团。

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29.44%(对应12,897.0386万股股份)。

根据上述交易安排,若本次交易最终实施,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通商集团成为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成形控股仍为宁波精达控股股东不变,成形控股与郑良才先生、郑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

本次交易前后,交易各方及各方一致行动人持有宁波精达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加和所致。

二、交易各方及一致行动人与公司产权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交易各方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2年9月8日,郑良才、郑功与通商集团签订了《郑良才、郑功与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签订主体:

转让方:

1、郑良才(下称“转让方1”);

2、郑功(下称“转让方2”);

受让方:

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通商集团”或“受让方”)。在本协议中,转让方1至转让方2合称“转让方”,转让方、受让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二)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系一家由2名自然人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现持有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29.44%(对应12897.0386万股股份)。

2.转让方均为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合计持有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3.受让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4.转让方有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有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该等股权。

5.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通过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29.44%(对应12897.0386万股股份)。

6.受让方已完成目标公司尽职调查。

第二条股权转让

2.1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成形控股全部股权,转让比例及对价如下表所示,各转让方分别放弃对其他转让方所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2股权转让意向金及各期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及支付先决条件如下:

2.2.1股权转让意向金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0元。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第2.3条约定的收款账户分别支付股权转让意向金:

(1)本协议已经签署;

(2)目标股权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3)转让方及及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徐俭芬根据本协议第6.5条的约定签署承诺函,受让方收到该承诺函原件;

(4)转让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但转让方已按约承担了违约责任或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并消除了违约情形的除外)。

如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双方未能达成第二期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则受让方有权主张转让方返还全部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意向金。

2.2.2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234,110,600元。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第2.3条约定的收款账户分别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同时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意向金转为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1)就本次交易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就本次交易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取得有权国家机关出具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其他相应文件;

(3)目标股权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4)转让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但转让方已按约承担了违约责任或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并消除了违约情形的除外)。

此时,受让方累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为434,110,600元。

2.2.3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601,165,900元。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第2.3条约定的收款账户分别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

(1)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第6.3条的约定签署股份质押协议并完成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受让方收到相应的股份质押登记证明文件;

(2)成形控股根据第0条的约定完成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标的股权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受让方收到成形控股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如有);

(3)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第6.2.3条的约定完成成形控股资产及负债的处置;

(4)目标股权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5)转让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但转让方已按约承担了违约责任或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并消除了违约情形的除外)。

此时,受让方累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为1,035,276,500元。

2.2.4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第 2.3.1款约定的收款账户分别支付:

(1)本协议第6.2.1条所述与广州亿合未决诉讼的终审判决生效后满六(6)个月;

(2)未出现因本协议签署前转让方、成形控股未向受让方披露的事项导致成形控股已发生(但转让方已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并弥补了损失的除外)或正在发生损失的;

(3)转让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但转让方已按约承担了违约责任或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并消除了违约情形的除外)。

为免疑义,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可用于抵偿转让方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补偿款或其他款项。

2.3付款方式

2.3.1转让方收款账户

2.3.2各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意向金或各期的股权转让价款。

(1)股权转让意向金的支付

本协议第2.2.1条约定的股权转让意向金,按下表所列金额分别支付给各转让方。

(2)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协议第2.2.2条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按下表所列金额分别支付给各转让方。

(3)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协议第2.2.3条约定的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按下表所列金额分别支付给各转让方。

(4)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协议第2.2.4条约定的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按下表所列金额分别支付给各转让方。

2.3.3受让方按上述约定支付相应股权转让价款,即完成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

2.3.4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相关股权转让价款时,如本条约定的该期股权转让价款对应的支付先决条件未全部满足,则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该期股权转让价款的行为不代表受让方对转让方相关义务的豁免或放弃救济措施,亦不代表受让方对相关条件满足之确认。

第三条目标股权过户

3.1 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第6.3条的约定签署股份质押协议并完成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促成成形控股完成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成形控股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如有)。

3.2在交割日后,受让方即成为目标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目标股权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目标股权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为免疑义,本协议第6.2.1条和第6.2.2条所述事项应分别按该两条款的约定处理,不适用本条约定。

第四条公司治理

4.1 受让方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后,受让方将自主决定成形控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完成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完成证照、印信、公司文件等相关资料的交接或更换,转让方应配合签署及提供相关资料(如需)。

4.2受让方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后五(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促成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发出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上市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改组、监事会改组、高级管理层调整等事项,配合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调整。转让方承诺其推荐至上市公司的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具体调整如下:

4.2.1双方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拟由11人组成,董事长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非独立董事7名、独立董事4名。受让方推荐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转让方推荐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并推动上述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中当选;转让方应促使并推动受让方推荐的候选人当选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超过半数席位,以使受让方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受让方推荐一名董事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转让方推荐郑良才担任上市公司名誉董事长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双方应促使并推动上述董事长、名誉董事长当选。上市公司新一届董事会产生需按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程序。上市公司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推荐的董事在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确定中应共同选举至少一名对方推荐的董事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4.2.2双方对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进行改组,上市公司监事会拟由3人组成。其中,受让方推荐1名监事候选人、转让方推荐1名监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并推动上述监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中当选,并和1名职工监事共同组成新一届监事会。双方共同推荐受让方的当选监事为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候选人。上市公司新改组的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产生需按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则和目标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程序。

4.2.3双方对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进行调整。上市公司现有中高级管理人员在尽责履职的前提下保持相对稳定,适当调整、优化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副总)由受让方推荐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除上述人员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保持稳定。

4.2.4若需要,双方共同配合对上市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适当修改,以与国资监管要求相衔接。

4.2.5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双方同意适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薪酬奖励及进行股权激励的相关议案并对该等议案投同意票,以提升经营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更好地实现上市公司稳步发展。

第五条 股权转让过渡期

5.1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对目标股权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目标股权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目标股权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管理目标股权,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目标股权价值减损的行为。

5.2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当对成形控股尽善良管理义务,应确保成形控股及其子公司以符合法律法规和良好经营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运营,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其现有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但该等许可、资质的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不会对目标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

5.3过渡期内,转让方及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上市公司尽善良管理义务,应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符合法律法规和良好经营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运营,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其现有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

5.4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已实现披露的外,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不会发生下列情况:

1)改变和调整其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既有的经营方针和政策,对现有业务作出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或者中止或终止现有主要业务。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债券、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目标公司的股权的权利(本协议签订日之前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除外)。

3)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促使目标公司进行重大投资行为、重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购置、租赁和处置,进行公司并购、解散或重组行为。

4)进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调整(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的除外),修改目标公司章程。

5)就任何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争议的和解,或提起诉讼或仲裁。

6)采取可能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特别约定

6.1业绩承诺

6.1.1各方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以保证经营团队自主经营权,促使上市公司经营团队稳定,更好地实现上市公司业绩目标。

6.1.2转让方承诺,上市公司2022年至2024年三年合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000万元、10,000万元、11,000万元,三年合计不低于30,000万元(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告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6.1.3为免疑义,因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处置、债务重组、资产置换、并购重组事项产生的损益不计入净利润的计算,但届时由董事会决议豁免的除外。

6.1.4如转让方未实现本协议第6.1.1条约定的业绩承诺,转让方应向受让方作出补偿。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业绩差额部分乘以目标股份占目标公司比例,即30,000万元与上市公司2022年至2024年三年合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告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的差额乘以29.44%。

6.1.5转让方因本协议第6.1.4条对受让方做出补偿的形式为现金方式,转让方应自受让方发送现金补偿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补偿金支付给受让方。

6.2成形控股资产及负债的剥离

6.2.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与广州亿合未决诉讼的一审已判决且该案的原被告双方均已提起上诉,转让方应在该案终审判决及再审(如有)判决后将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立即呈交受让方。若根据该案处理结果成形控股获得了赔偿款、返还的保全费与案件受理费等款项,则该等获得的款项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予以必要的配合,但由此产生的税费等所有费用及开支均由转让方承担。若因上述诉讼的处理结果及相关事项而导致成形控股或受让方的任何损失、税费或其他支出,转让方应对受让方予以全额补偿。

6.2.2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到账的、因交割日前的转让方已按本协议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约定的方式披露的既定事实与未了事项而产生的相关政府补助款项或奖励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归转让方所有。若因上述政府补助或奖励的处理,而导致成形控股或受让方的任何损失、税费或其他支出,从上述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转让方进行全额补偿。

转让方将在成形控股账户中预留一部分现金,用于支付税费和本协议第6.2.1条所述案件相关的律师费等费用,如有不足则由转让方负责补足或另行支付,如有剩余则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归转让方所有。

为免疑义,除按本条的上述约定应归转让方所有的政府补助或奖励外,成形控股在交割日以后获得的其他政府补助仍归成形控股享有。

6.2.3转让方应负责在交割日前完成成形控股除标的股份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的处置;若在交割日以后发现成形控股有未能在交割日前处置完毕的资产,则上述资产归成形控股所有,转让方不得再就该等剩余未处置完毕的资产主张任何权益;若在交割日以后发现成形控股有未能在交割日前处置完毕的负债,由转让方负责归还。若因上述资产及负债的转让及处置而导致成形控股或受让方的任何损失、税费或其他支出,由转让方进行全额补偿。

为免疑义,本协议第6.2.1条和第6.2.2条所述事项应分别按该两条款的约定处理,不适用本条约定。

6.3在受让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署书面的股份质押协议并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将转让方现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中的35,042,034股质押给受让方,为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应由转让方返还或支付的款项提供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根据本协议所应返还或支付的款项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如有)。转让方应在相应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交由受让方保管。受让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满三年、转让方已履行完毕其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如有)、且本协议第6.2.1条所述与广州亿合未决诉讼的包括再审程序(如有)的所有审理程序全部终结后10个工作日内解除全部股份质押。

若转让方的持股数量满足本协议第6.5条约定,且转让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但转让方已按约承担了违约责任或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并消除了违约情形的除外),则因转让方减持需要,受让方应提前解除上述股份质押中的一部分。

为免疑义,转让方应保证其股份减持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转让方在其仍直接或间接持有未质押给受让方的上市公司股份时不得提出先行减持已质押股份的要求。

6.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受让方书面同意外,转让方承诺在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业绩承诺事项完成前,不以借款或提供担保等任何方式新增大额个人债务。

6.5转让方及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徐俭芬应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3年内,直接持有和通过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合计不低于58,592,098股。若宁波精达在本协议生效后3年内实施转增、送股分配或股票拆分的,则上述合计持股数量作相应的同比例调整。

为免疑义,若本协议转让方及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徐俭芬所作的上述6.5条承诺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若本协议被解除或撤销,则上述6.5条承诺一并解除或撤销。

第七条 避免同业竞争

7.1转让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除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外,转让方在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业绩承诺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或经营活动构成竞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相关商业机会应无偿提供给上市公司。

7.2双方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

7.3转让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维持上市公司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梳理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并促使上述人员与上市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及终止

16.1本协议自转让方签字、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其他条款自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本次交易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且取得受让方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将积极履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国资审批程序,转让方应提供必要配合。

16.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16.3本协议过渡期内,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目标股权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

16.4在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某部分根据中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协议其他部分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和损害。双方应真诚地进行磋商,商定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代替失效的条款。

16.5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构成、亦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曾经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妨碍其再次或进一步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16.6本协议中,就某一项权利的设定及行使并不排除任何其他权利(不论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设定及行使。

16.7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16.8本协议第16.1条约定的生效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协议自始无效(但保密条款除外)。在此情况下,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6.9协议自始无效或解除的,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意向金或股权转让价款应当于协议无效或解除之日起三十(30)日内全额返还受让方。逾期返还的,转让方应当自应付未付之日起向受让方支付该笔应付未付款项每日0.5%。的违约金。如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协议解除或无效的,由该方向另一方另行赔偿损失。

16.10各方同意为工商变更登记之目的可另行签署与本协议内容实质一致的简式版本,前述简式版本应当在签署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工商登记备案。前述简式版本与本协议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九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若本次交易最终实施,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宁波市国资委将成为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成形控股仍为宁波精达控股股东不变,成形控股与郑良才先生、郑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变动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除前述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已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已经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的议案》;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经营者集中;

4、如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成形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不变,宁波市国资委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成形控股与郑良才先生和郑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

5、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6、郑良才先生、郑功先生与通商集团股权转让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交易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7、本次交易完成后,如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曾做出锁定承诺且承诺尚未履行完毕的,受让方将承继转让方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郑良才、郑功与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四)备查文件地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点。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良才

2022年9月13日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功

2022年9月13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良才

2022年9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功

2022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22-053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后将导致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制权变更,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商集团”)将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100%股权,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波市国资委”)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形控股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不变,成形控股与郑良才先生和郑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

● 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 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 本次交易涉及IPO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持股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豁免已经2022年7月25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批准,是否通过前述审批存在不确定性。

●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经营者集中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通过。

●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2年9月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先生和郑功先生与通商集团签署了《郑良才、郑功与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合计转让依法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成形控股100%股权,成形控股持有公司总股本的29.44%(对应12,897.0386万股股份),合计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为1,085,276,500元。

根据上述交易安排,若本次交易最终实施,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宁波市国资委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形控股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不变。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精达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2-052)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后,交易各方及各方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注: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加和所致。

二、本次权益所涉及后续事项及其他说明

1.如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成形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不变,宁波市国资委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成形控股与郑良才先生和郑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

2.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IPO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先生、郑功先生间接持股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豁免已经2022年7月25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批准,是否通过前述审批存在不确定性。

5.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经营者集中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通过。

6.本次交易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7.信息披露义务人郑良才、郑功、通商集团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8.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宁波精达

股票代码:603088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国医街12号9楼

权益变动性质:变更实际控制人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精达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中援引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内容,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复、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宁波市国资委持有通商集团100%股权,为通商集团的控股股东。宁波市国资委为宁波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宁波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综上所述,宁波市国资委为通商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通商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宁波市国资委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宁波市国资委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包括宁波市的国有企业,核心业务范围广泛。

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通商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宁波市国资委,通商集团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通商集团不存在相关法规中规定的关联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主营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宁波市最核心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城市运营、物资生产及流通、公用事业、交通运营、房产经营及出版传媒等多个板块,具体业务均由下属子公司负责运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经营范围为:根据授权,负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及相关业务;重大经济建设项目投融资;国有股权持有、投资及运营;资产及股权管理与处置;企业重组及产业并购组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重组兼并顾问及代理;金融信息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财务状况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下,通商集团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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