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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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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33版)

2022-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3版)

注1: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数据均经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注2: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注3: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通商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商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情况如下:

除上述持股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商集团无其他持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境内、境外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注: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违规经营,中国证监会已作出撤销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业务许可的决定。经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查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截至目前,该公司尚未注销。

除上述持股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境内、境外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通商集团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旗下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亿元,截至2022年第一季度末总资产2,443亿元,净资产1,047亿元。通商集团是宁波集多领域于一体的专业化市级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平台,根据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重点聚焦战略性、支柱性、先导性的项目和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引领。

本次权益变动,系通商集团按照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围绕宁波当地及集团自身核心的产业发展方向,积极探索国有企业资本化改革路径,加快与资本市场的接轨,实现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变,助力宁波市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未来,通商集团将按照资本市场监管要求,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股东利益最大化,持续推动上市公司优化产业结构,谋求长期、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提升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2022年8月25日,通商集团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具体事项。

2022年9月8日,通商集团与郑良才、郑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外部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经营者集中;

3、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本次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交易完成后,通商集团将持有成形控股100%股权,并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9.44%(对应128,970,386股股份),最终宁波市国资委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

2022年9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郑良才、郑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共计1,085,276,500元的含税转让价格受让成形控股100%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通商集团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44%。

《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对手方(合称转让方)

郑良才(下称“转让方1”),居民身份证号码:***;

郑功(下称“转让方2”),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转让比例及对价

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成形控股全部股权,转让比例及对价如下表所示,各转让方分别放弃对其他转让方所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及条件

股权转让意向金及各期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及支付先决条件如下:

1、股权转让意向金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0元。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收款账户分别支付股权转让意向金:

(1)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

(2)目标股权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3)转让方及及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徐俭芬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6.5条的约定签署承诺函,受让方收到该承诺函原件;

(4)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但转让方已按约承担了违约责任或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并消除了违约情形的除外)。

如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六(6)个月内双方未能达成第二期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则受让方有权主张转让方返还全部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意向金。

2、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234,110,600元。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收款账户分别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同时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意向金转为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1)就本次交易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就本次交易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取得有权国家机关出具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其他相应文件;

(3)目标股权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4)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但转让方已按约承担了违约责任或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并消除了违约情形的除外)。

此时,受让方累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为434,110,600元。

3、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601,165,900元。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收款账户分别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

(1)转让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签署股份质押协议并完成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受让方收到相应的股份质押登记证明文件;

(2)成形控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标的股权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受让方收到成形控股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如有);

(3)转让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成形控股资产及负债的处置;

(4)目标股权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5)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但转让方已按约承担了违约责任或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并消除了违约情形的除外)。

此时,受让方累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为1,035,276,500元。

4、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收款账户分别支付:

(1)股权转让协议所述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未决诉讼的终审判决生效后满六(6)个月;

(2)未出现因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转让方、成形控股未向受让方披露的事项导致成形控股已发生(但转让方已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并弥补了损失的除外)或正在发生损失的;

(3)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持续满足并有效,转让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形(但转让方已按约承担了违约责任或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并消除了违约情形的除外)。

为免疑义,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可用于抵偿转让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应支付的补偿款或其他款项。

(四)目标股权过户

1、转让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签署股份质押协议并完成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促成成形控股完成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成形控股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如有)。

2、在交割日后,受让方即成为目标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目标股权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目标股权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五)公司治理

1、受让方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后,受让方将自主决定成形控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完成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完成证照、印信、公司文件等相关资料的交接或更换,转让方应配合签署及提供相关资料(如需)。

2、受让方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后五(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促成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发出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上市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改组、监事会改组、高级管理层调整等事项,配合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调整。转让方承诺其推荐至上市公司的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具体调整如下:

(1)双方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拟由11人组成,董事长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非独立董事7名、独立董事4名。受让方推荐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转让方推荐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并推动上述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中当选;转让方应促使并推动受让方推荐的候选人当选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超过半数席位,以使受让方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受让方推荐一名董事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转让方推荐郑良才担任上市公司名誉董事长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双方应促使并推动上述董事长、名誉董事长当选。上市公司新一届董事会产生需按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程序。上市公司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推荐的董事在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确定中应共同选举至少一名对方推荐的董事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2)双方对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进行改组,上市公司监事会拟由3人组成。其中,受让方推荐1名监事候选人、转让方推荐1名监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并推动上述监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中当选,并和1名职工监事共同组成新一届监事会。双方共同推荐受让方的当选监事为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候选人。上市公司新改组的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产生需按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则和目标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程序。

(3)双方对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进行调整。上市公司现有中高级管理人员在尽责履职的前提下保持相对稳定,适当调整、优化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副总)由受让方推荐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除上述人员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保持稳定。

(4)若需要,双方共同配合对上市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适当修改,以与国资监管要求相衔接。

(5)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双方同意适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薪酬奖励及进行股权激励的相关议案并对该等议案投同意票,以提升经营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更好地实现上市公司稳步发展。

(六)股权转让过渡期安排

1、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对目标股权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目标股权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目标股权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管理目标股权,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目标股权价值减损的行为。

2、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当对成形控股尽善良管理义务,应确保成形控股及其子公司以符合法律法规和良好经营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运营,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其现有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但该等许可、资质的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不会对目标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

3、过渡期内,转让方及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上市公司尽善良管理义务,应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符合法律法规和良好经营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运营,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其现有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

4、过渡期内,除非股权转让协议另有规定或已实现披露的外,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不会发生下列情况:

(1)改变和调整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前既有的经营方针和政策,对现有业务作出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或者中止或终止现有主要业务。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债券、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目标公司的股权的权利(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之前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除外)。

(3)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促使目标公司进行重大投资行为、重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购置、租赁和处置,进行公司并购、解散或重组行为。

(4)进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调整(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的除外),修改目标公司章程。

(5)就任何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争议的和解,或提起诉讼或仲裁。

(6)采取可能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七)业绩承诺

1、各方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以保证经营团队自主经营权,促使上市公司经营团队稳定,更好地实现上市公司业绩目标。

2、转让方承诺,上市公司2022年至2024年三年合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000万元、10,000万元、11,000万元,三年合计不低于30,000万元(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告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3、为免疑义,因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处置、债务重组、资产置换、并购重组事项产生的损益不计入净利润的计算,但届时由董事会决议豁免的除外。

4、如转让方未实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转让方应向受让方作出补偿。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业绩差额部分乘以目标股份占目标公司比例,即30,000万元与上市公司2022年至2024年三年合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告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的差额乘以29.44%。

5、转让方因股权转让协议对受让方做出补偿的形式为现金方式,转让方应自受让方发送现金补偿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补偿金支付给受让方。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形

2022年7月25日,宁波精达召开了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的议案》。因实际控制人郑良才、郑功目前在上市公司任董事长和董事,为避免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间接持股自愿锁定承诺,实际控制人需要向宁波精达申请豁免履行股份锁定承诺义务。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内容为:“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总数的25%。” 豁免后郑良才和郑功作出的承诺将对应变更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继续履行原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上述承诺。若上述股权转让未能完成,原实际控制人郑良才、郑功愿意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被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通商集团合计受让宁波精达128,970,386股股份需支付的含税资金总额为108,527.65万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受让股份所需支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其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改组(换届)。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涉及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外,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调整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相互独立,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督促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宁波精达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宁波精达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证宁波精达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宁波精达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未来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除本公司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波精达股份外,未投资其它与宁波精达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与宁波精达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也未派遣他人在与宁波精达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任何企业任职。

2、本公司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任何业务与宁波精达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派遣他人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宁波精达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公司承担因此给宁波精达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未来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宁波精达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宁波精达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宁波精达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宁波精达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宁波精达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宁波精达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宁波精达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宁波精达提供担保。

3、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本公司作为宁波精达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公司承担因此给宁波精达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协议、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谈判或已签署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已进行了自查,不存在前6个月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另外,上市公司已提交相关信息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查询,若未来查询存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进行了自查,不存在前6个月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另外,上市公司已提交相关信息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查询,若未来查询存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通商集团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说明;

5、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6、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交易进程备忘录;

8、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应履行的义务所作出的承诺;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11、《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2、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