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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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22-086

债券代码:149134 债券简称:20云铜01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2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号)。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下午14: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云路1号中铜大厦3222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副董事长孙成余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696,469,7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97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38,268,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5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58,201,2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2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58,950,9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49,6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58,201,2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24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所表决提案均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刊登于2022年8月2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公告》和《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货币衍生品交易业务展期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6,159,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5%;

反对3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41,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43%;

反对30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货币衍生品交易业务展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6,349,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

反对1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831,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8%;

反对1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熊艳红、张欣馨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