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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自查情况
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违规担保事项,涉及担保本金共计55,000.00万元。
(一)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与杭州尊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尊渊”)分别通过杭州合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出资1.50亿元、0.75亿元认购了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2.25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书面保证合同,涉及担保金额1.5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
2019年7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6),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5340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判定杭州尊渊向国都控股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补差款人民币42,895,544.49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截至2022年8月31日,本案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金额为人民币7,697.90万元(本金及违约金)。
上述案件第一债务人为杭州尊渊,公司在与对方积极沟通,妥善处理以上事项,努力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二)2017年12月15日,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新黄浦公司作为委托人,爱建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用于向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发放信托贷款,主合同期限为24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内部正常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与爱建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签订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北京耀莱在上述贷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还款义务,新黄浦公司提起诉讼,诉讼金额暂计到2020年6月28日,本金、利息等合计为168,289,146.66元。
2021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528号],一审判决公司不需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2)。
2022年8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2)沪民终23号之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发回上海金融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0)。
(三)2017年,控股股东左洪波先生与万浩波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亿元,并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金额3亿元。2018年4月20日,因左洪波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1日,该院作出(2018)沪0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79号判决”),判令左洪波归还万浩波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2019年12月3日,因左洪波未履行679号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执164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万浩波除获清偿446,584.03元,其余债权均未获清偿。
鉴于上述情况,万浩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679号判决确定的左洪波所欠万浩波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计算案件受理费方便,暂计100,000,000元)。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8)。
202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初258号,一审判决公司对6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左洪波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万浩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左洪波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尚未消除,公司将与相关方协商争取尽快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尚未形成确定性的解决方案。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和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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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上表内盈利预测与补偿一项,股份补偿方式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鄂尔多斯市新联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更名为山南市玄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持有公司的股权已于2022年2月15日无偿划转给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将持续敦促控股股东尽快解决股份受限及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尽快履行相关承诺,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应当予以关注的事项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文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股票因2021年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若哈尔滨中院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2022年9月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收到哈尔滨中院通知,辽阳市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奥瑞德有限进行重整。公司营业收入全部来源于奥瑞德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全部由奥瑞德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持有,如法院正式受理对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失去奥瑞德有限控制权的风险。另外,若因重整失败奥瑞德有限被宣告破产,公司将失去主要经营性资产,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债权人对公司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即使哈尔滨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1,331,660.82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