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9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6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金1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1,331,660.82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万浩波

被告:奥瑞德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21日,原告与左洪波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左洪波向原告借款2亿元,利息按2%/月计算。同一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对左洪波基于借款而向原告结欠的借款本息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18年4月20日,因左洪波未向原告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1日,该院作出(2018)沪0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79号判决”),判令左洪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亿元,并偿付原告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亿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亿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019年12月3日,因左洪波未履行67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故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执164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原告除获清偿446,584.03元,其余债权均未获清偿。

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只得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至于被告在679号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原告认为,姑且认为被告提供的担保无效,被告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时任法定代表人左洪波签名的行为也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致使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赖并出借款项,也与目前无法实现全部借款本息债权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担保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告作为有过错的担保人,应对债务人左洪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2018)沪0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左洪波所欠原告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计算案件受理费方便,暂计100,000,000元);

(2)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初258号,具体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奥瑞德对(2018)沪0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左洪波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万浩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奥瑞德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左洪波追偿。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1,331,660.82 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63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1,331,660.82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违规借款及担保事项。截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共计35,698.54万元,违规担保本金共计55,000.00万元, 违规担保涉诉金额17,697.90万元。

现将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资金占用事项情况及进展

1、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度、2018年度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及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的名义与朱丽美、王悦英、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后部分借款无法按时偿还,导致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项导致控股股东自2017年起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3)。

截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共计35,698.54万元。

2、资金占用进展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31日、2021年2月28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31日、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31日、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31日、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31日、2022年8月31日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送《催款函》,要求其尽快偿还所占用资金,并已取得签字回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控股股东名下资产和银行账户被冻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处于质押、冻结(多次轮候冻结)状态,其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尚未收到其归还的剩余占用资金。公司将持续督促控股股东尽快归还占用资金,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违规担保事项情况及进展

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违规担保事项,涉及担保本金共计55,000.00万元。

1、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与杭州尊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尊渊”)分别通过杭州合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出资1.50亿元、0.75亿元认购了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2.25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书面保证合同,涉及担保金额1.5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

2019年7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6),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5340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判定杭州尊渊向国都控股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补差款人民币42,895,544.49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截至2022年8月31日,本案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金额为人民币7,697.90万元(本金及违约金)。

上述案件第一债务人为杭州尊渊,公司在与对方积极沟通,妥善处理以上事项,努力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2、2017年12月15日,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新黄浦公司作为委托人,爱建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用于向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发放信托贷款,主合同期限为24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内部正常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与爱建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签订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北京耀莱在上述贷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还款义务,新黄浦公司提起诉讼,诉讼金额暂计到2020年6月28日,本金、利息等合计为168,289,146.66元。

2021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528号],一审判决公司不需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2)。

2022年8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2)沪民终23号之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发回上海金融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0)。

3、2017年,控股股东左洪波先生与万浩波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亿元,并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金额3亿元。2018年4月20日,因左洪波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1日,该院作出(2018)沪0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79号判决”),判令左洪波归还万浩波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2019年12月3日,因左洪波未履行679号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执164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万浩波除获清偿446,584.03元,其余债权均未获清偿。

鉴于上述情况,万浩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679号判决确定的左洪波所欠万浩波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计算案件受理费方便,暂计100,000,0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8)。

202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初258号,一审判决公司对6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左洪波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万浩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左洪波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尚未消除,公司将与相关方协商争取尽快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已将控股股东以公司及子公司奥瑞德有限的名义从朱丽美、王悦英、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拆借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计“其他应收款(左洪波)”科目,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夫妇因债务纠纷导致其个人资产被冻结,能否解除冻结以及解除冻结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夫妇尚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其偿债能力存在重大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每月披露一次上述事项相关进展情况。公司涉及的其他风险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7日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之“重大风险提示”部分。

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1,331,660.82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6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法院预重整

决定书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9月7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债权人辽阳市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粉末”)以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申请对奥瑞德有限进行重整。2022年9月9日,公司债权人单丽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公司及子公司最终是否能够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022年9月1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的决定书(2022)黑01民诉前调959号、(2022)黑01破申101号,法院决定对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启动预重整程序。该决定不代表哈尔滨中院最终受理债权人对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申请,亦不代表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同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的决定书(2022)黑01民诉前调959-1号、(2022)黑01破申101-1号,哈尔滨中院指定奥瑞德清算组、奥瑞德有限清算组担任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工作。

● 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即使哈尔滨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债权人对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奥瑞德有限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营业收入全部来源于奥瑞德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全部由奥瑞德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持有,如法院正式受理对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失去奥瑞德有限控制权的风险。另外,若因重整失败奥瑞德有限被宣告破产,公司将失去主要经营性资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1,331,660.82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概述

2022年9月7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发来的(2022)黑01破申101号《通知书》,通知称,辽阳粉末以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申请对奥瑞德有限进行重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6)。

2022年9月9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发来的(2022)黑01民诉前调959号《通知书》,通知称,申请人单丽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1)。

1、公司启动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情况

2022年9月1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的(2022)黑01民诉前调959号决定书及(2022)黑01民诉前调959-1号决定书,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奥瑞德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奥瑞德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奥瑞德清算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组成。

(2022)黑01民诉前调959号决定书内容:

“2022年9月6日,单丽丽向本院申请奥瑞德破产重整。本院依法通知了奥瑞德公司,奥瑞德公司对该申请无异议。由于奥瑞德公司破产重整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有效识别重整价值及可行性,本院决定对奥瑞德公司预重整。

预重整期间,奥瑞德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以及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勤勉经营管理,支出维系其经营所必要的费用,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三)不得实施放弃债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并提交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对资产状况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五)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作预重整方案及相关投资协议;

(六)全面如实向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与预重整有关的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可分配财产、负债明细、模拟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预重整中的重大风险、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并需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回答有关询问;

(七)按照上市公司监管要求主动全面如实披露预重整期间的重大事项;

(八)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2022)黑01民诉前调959-1号决定书内容: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黑01民诉前调959号决定书,决定对奥瑞德进行预重整。现本院指定奥瑞德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企业运营、财产保全、涉诉涉执等情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二)发布债权登记公告,登记、核实债权;

(三)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四)根据需要辅助债务人引进意向投资人;

(五)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通过召集已知债权人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各方对预重整方素的意见;

(六)监督债务人的财产保管和企业运营、监督债务人是否有违反预重整承诺、逃废债务、个别清偿等减损财产价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七)负责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对外涉仲裁、涉诉、涉执案件的处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奥瑞德有限启动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情况

2022年9月1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的(2022)黑01破申101号决定书及(2022)黑01破申101-1号决定书,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奥瑞德有限预重整,并指定奥瑞德有限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奥瑞德有限清算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组成。

(2022)黑01破申101号决定书内容:

“2022 年9月6日,辽阳市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本院依法通知了奥瑞德有限公司,奥瑞德有限公司对该申请无异议。由于奥瑞德有限公司系奥瑞德全资子公司,该公司破产重整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有效识别重整价值及可行性,本院决定对奥瑞德有限公司预重整。

预重整期间,奥瑞德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以及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勤勉经营管理,支出维系其经营所必要的费用,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三)不得实施放弃债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并提交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对资产状况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五)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作预重整方案及相关投资协议;

(六)全面如实向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与预重整有关的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可分配财产、负债明细、模拟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预重整中的重大风险、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并需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回答有关询问;

(七)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2022)黑01破申101-1号决定书内容: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黑01破申101号决定书,决定对奥瑞德有限进行预重整。现本院指定奥瑞德有限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企业运营、财产保全、涉诉涉执等情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二)发布债权登记公告,登记、核实债权;

(三)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四)根据需要辅助债务人引进意向投资人;

(五)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通过召集已知债权人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各方对预重整方素的意见;

(六)监督债务人的财产保管和企业运营、监督债务人是否有违反预重整承诺、逃废债务、个别清偿等减损财产价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七)负责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对外涉仲裁、涉诉、涉执案件的处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述决定不代表哈尔滨中院最终受理债权人对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及奥瑞德有限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重整事项进行沟通谈判,临时管理人亦可在预重整工作基础上开展后续工作,为重整工作赢得更多时间,加快整体工作进度,有效增加重整成功率。

3、预重整期间管理模式、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及信息披露责任人情况

管理模式:管理人监督模式

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王律师(电话:15204629612,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巨宝二路489号 西100米)

信息披露主体:公司董事会(电话:0451-51076628)

二、启动预重整对公司及奥瑞德有限的影响

(一)预重整期间,公司及奥瑞德有限会启动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评估、主要债权人沟通等基础工作,有利于公司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充分协商,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和态度,利于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

(二)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公司及奥瑞德有限启动预重整,不代表其最终受理债权人对公司及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及奥瑞德有限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及奥瑞德有限将积极保持与法院、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债权人、临时管理人等相关方的沟通工作,继续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各项工作,大力推动预重整及重整程序。但重整最终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三)公司及奥瑞德有限将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的相关工作,全力推动事项进展,尽快进入重整程序。

三、风险提示

(一)公司及奥瑞德有限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公司及奥瑞德有限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及奥瑞德有限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公司及奥瑞德有限重整事项的受理文书,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股票因2021年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1、如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营业收入全部来源于奥瑞德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全部由奥瑞德有限及其下属子公司持有,如法院正式受理对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失去奥瑞德有限控制权的风险。另外,若因重整失败奥瑞德有限被宣告破产,公司将失去主要经营性资产,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1,331,660.82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此次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65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预重整债权

申报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9月8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或“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6)。

● 2022年9月1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的《决定书》,法院决定对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奥瑞德有限清算组担任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4)。

● 奥瑞德有限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5日(含当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奥瑞德有限尚未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奥瑞德有限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1,331,660.82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临时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奥瑞德有限预重整相关工作,向奥瑞德有限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现将债权申报的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预重整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5日(含当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得以行使各项权利的前提及基础,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能发生的相关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预重整债权申报方式及要求

1、债权人可以采用邮寄申报或现场申报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建议债权人尽可能采用邮寄申报方式,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先行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后续再以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纸质文件,临时管理人将优先审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申报的债权。若债权人须赴现场申报债权的,请务必提前关注临时管理人办公地点所在地的防疫政策,并与临时管理人进行预约,以免因防疫政策变化而无法进入申报地点。

联系人: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王律师

联系电话:15204629612(工作时间:工作日 9:30-11:30, 13:30- 17:00)

电子邮箱:ardyxglr@163.com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巨宝二路489号 西100米 奥瑞德债权申报处

2、具体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示范文本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查阅和下载,也可通过上述联系电话或邮件联系临时管理人获取。

3、若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不明之处,请于工作时间拨打临时管理人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4、临时管理人在进行债权审查过程中,将视审核情况要求债权人补充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相关证据原件进行核对,请保持通讯畅通。

三、其他说明

1、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奥瑞德有限进行预重整,哈尔滨中院是否裁定受理奥瑞德有限重整将由哈尔滨中院依法审查决定。如后续哈尔滨中院裁定受理奥瑞德有限重整,各债权人在奥瑞德有限预重整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可视为在后续重整程序中已经申报,已经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进行债权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对于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利息的债权,后续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受理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务人核对、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奥瑞德有限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哈尔滨中院裁定确认为准。奥瑞德有限预重整期间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视实际情况另行决定和通知。

3、本债权申报通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四、风险提示

(一)奥瑞德有限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奥瑞德有限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即使奥瑞德有限预重整成功,法院也还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奥瑞德有限尚未收到法院对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文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奥瑞德有限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2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1)。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哈尔滨中院受理公司重整事项的法律文书,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是否被哈尔滨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1、如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奥瑞德有限被申请进行重整。奥瑞德有限是公司最主要的经营实体和收入来源,如法院正式受理对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失去奥瑞德有限控制权的风险。另外,若因重整失败奥瑞德有限被宣告破产,公司将失去主要经营性资产,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1,331,660.82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并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鉴于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66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9月10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或“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1)。

● 2022年9月1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的《决定书》,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奥瑞德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4)。

● 公司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5日(含当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1,331,660.82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临时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 申报通知,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现将债权申报的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5日(含当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得以行使各项权利的前提及基础,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能发生的相关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预重整债权申报方式及要求

1、债权人可以采用邮寄申报或现场申报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建议债权人尽可能采用邮寄申报方式,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先行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后续再以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纸质文件,临时管理人将优先审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申报的债权。若债权人须赴现场申报债权的,请务必提前关注临时管理人办公地点所在地的防疫政策,并与临时管理人进行预约,以免因防疫政策变化而无法进入申报地点。

联系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王律师

联系电话:15204629612(工作时间:工作日 9:30-11:30, 13:30- 17:00)

电子邮箱:ardglr@163.com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巨宝二路489号 西100米 奥瑞德债权申报处

2、具体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示范文本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查阅和下载,也可通过上述联系电话或邮件联系临时管理人获取。

3、若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不明之处,请于工作时间拨打临时管理人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4、临时管理人在进行债权审查过程中,将视审核情况要求债权人补充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相关证据原件进行核对,请保持通讯畅通。

三、其他说明

1、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哈尔滨中院是否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将由哈尔滨中院依法审查决定。如后续哈尔滨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各债权人在公司预重整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可视为在后续重整程序中已经申报,已经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进行债权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对于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利息的债权,后续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受理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务人核对、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哈尔滨中院裁定确认为准。公司预重整期间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视实际情况另行决定和通知。

3、本债权申报通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即使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也还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文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奥瑞德有限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2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6)。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哈尔滨中院受理奥瑞德有限重整事项的法律文书,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是否被哈尔滨中院受理,奥瑞德有限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1、如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奥瑞德有限被申请进行重整。奥瑞德有限是公司最主要的经营实体和收入来源,如法院正式受理对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失去奥瑞德有限控制权的风险。另外,若因重整失败奥瑞德有限被宣告破产,公司将失去主要经营性资产,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1,331,660.82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并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鉴于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67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将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左洪波持有的60,800,000股公司股票(股份性质为限售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6.18%,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上述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将根据最后结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1,331,660.82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查询阿里拍卖网站获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左洪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在“阿里拍卖·司法”(sf.taobao.com)发布了股权拍卖公告,将公开拍卖左洪波持有的60,800,000股公司股票(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6.18%,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上述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0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9)。现将本次拍卖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拍卖公告主要内容

本次公开拍卖左洪波持有的60,800,000股股票(股份性质为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该股份已全部被司法轮候冻结。本次拍卖公告的主要情况如下:

1、拍卖标的

公司控股股东左洪波持有的*ST瑞德60,80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ST瑞德,证券代码:600666,股权性质为限售股)。

评估价:6,511.365万元,起拍价:4,557.9555万元,保证金:455.7955万元,增价幅度:20万元(以及其整倍数)。

重要提示(更多详细内容请见评估报告):

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走势波动较大且受到股利分配的影响,本次评估价格可能与期后不同时期的股票价格有所差异。

左洪波持有的*ST瑞德股票可能全部用于业绩赔付的风险、*ST瑞德将被实施退市风险的警示、*ST瑞德可能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

2、拍卖时间

2022年10月17日10时至2022年10月18日10时(即24小时,延时的除外)止;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3、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报名参与竞拍的,竞买成功。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2)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执行法官应当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4、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司法》等的规定),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竞买人在开拍前需自行落实具体的资格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和其它竞买的股份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量的30%等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若因不符合条件自行参加竞买,导致拍卖成交后无法过户、违规等情况发生,竞买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拍卖成交款不予退还。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保证金及尾款支付

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的竞拍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于拍卖成交之日起10日内全额划到法院指定案款账户(开户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华夏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号:63930185300000617040403)。注:买受人转款时主帐号(63930185300000617)和子帐号(040403)分开填写,帐号栏中仍填写法院主帐号,而6位数子帐号则填写在备注栏中。

尾款支付方式:通过淘宝订单支付。

线上支付截止:按竞买公告中的截止时间及时支付。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执行法官应当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请完成如下事宜

(1)按规定支付尾款,将尾款支付截图、个人信息、及下载并填写附件中的《填写服务意见反馈表》,按线下服务机构通知处理。

(2)接到执行法院通知后,到执行法院领取执行裁定书。

(3)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8、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但依法应由出卖方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纳税(费)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标的物移交时若涉及到应缴未缴给相关单位的各种款项、税费等相关费用,前期应缴未缴的税(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具体内容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为准。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拍卖涉及股份来源为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发行的股份,股份性质为限售股。因公司控股股东左洪波、褚淑霞夫妇在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了业绩补偿承诺,承诺主要内容为注入资产2015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不低于27,879.59万元;2015年与2016年实现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69,229.58万元;2015年、2016年与2017年实现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121,554.46万元。如果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的净利润,则业绩承诺方需按照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除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外所有股东于2015年1月23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相关条款规定进行补偿。根据《补偿协议》约定,首先由左洪波、褚淑霞、李文秀、褚春波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根据注入资产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左洪波应分担的赔偿股份数240,213,255股、褚淑霞应分担的赔偿股份数160,625,496股,已超过其目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业绩补偿尚未履行,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相关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3)。

若本次拍卖完成,买受人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比例承接相应的业绩补偿承诺义务,本次拍卖涉及股份限售锁定期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日。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2022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7)、《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8),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江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左洪波、褚淑霞的合同纠纷,在“阿里拍卖·司法”(sf.taobao.com)发布了股权拍卖公告,将公开拍卖褚淑霞持有的4,750,213股公司股票;第二次公开拍卖左洪波持有的128,800,000股公司股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拍卖尚在流程中。

3、如目前所有拍卖流程中的股票均拍卖完成,左洪波、褚淑霞夫妇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5,404,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2%,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将根据最后结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拍卖、变卖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1,331,660.82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68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事项的

专项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9月9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发来的《通知书》:申请人单丽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的文件,该破产重整事项是否会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会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月2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1,331,660.82元(未经审计),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承诺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度、2018年度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及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的名义与朱丽美、王悦英、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后部分借款无法按时偿还,导致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项导致控股股东自2017年起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3)及公司每月披露的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年至2022年期间,控股股东共计偿还占用资金258,545,551.03元,截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余额共计35,698.54万元。

公司将继续与控股股东左洪波保持有效沟通并定期发函问询占用资金归还落实进度,敦促其尽快归还并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截至目前,尚未形成确定性的解决方案。(下转10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