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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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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2-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股票代码:600400

股份变动性质:因股权激励增发股份、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等原因所致持股比例累计下降超过5%。

签署日期:二零二二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编制。

二、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周海江、周耀庭、周海燕、顾萃、刘连红、周鸣江、龚新度、戴敏君、王竹倩、喻琼林、冯振标、顾晓红、无锡红豆杉庄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杉庄”)、农银无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农银股权基金”)、启元领航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启元领航1号”)、宽投天王星2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宽投天王星26号”)。鉴于红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周海江、周耀庭、周海燕、顾萃、刘连红,合计持有红豆集团82.58%的股权,其中:周海江、周海燕为周耀庭子女,刘连红为周海江配偶,顾萃为周海燕配偶。周鸣江为周耀庭之子。戴敏君为红豆集团董事,冯振标为戴敏君配偶。王竹倩、顾晓红为红豆集团监事,喻琼林为王竹倩配偶。红豆杉庄为红豆集团控股子公司。农银股权基金于2015年4月27日与红豆集团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启元领航1号于2022年1月7日与周海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宽投天王星26号于2022年2月28日与周海燕、顾萃、刘连红及周耀庭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顾建清为红豆集团已辞任监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前,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周海江、周耀庭、周海燕、顾萃、刘连红、周鸣江、龚新度、戴敏君、王竹倩、顾建清、喻琼林、冯振标、顾晓红、红豆杉庄、农银股权基金构成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周海江、周耀庭、周海燕、顾萃、刘连红、周鸣江、龚新度、戴敏君、王竹倩、喻琼林、冯振标、顾晓红、红豆杉庄、农银股权基金、启元领航1号、宽投天王星26号构成一致行动人。周海江、周耀庭、周海燕、顾萃、刘连红、周鸣江、龚新度、戴敏君、王竹倩、喻琼林、冯振标、顾晓红、红豆杉庄、农银股权基金、温州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启元领航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宽投天王星2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书面委托红豆集团及其有权代表人签署本报告书。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红豆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一)红豆集团

(二)周海江

(三)周耀庭

(四)周海燕

(五)顾萃

(六)刘连红

(七)周鸣江

(八)龚新度

(九)戴敏君

(十)王竹倩

(十一)喻琼林

(十二)冯振标

(十三)顾晓红

(十四)无锡红豆杉庄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十五)农银无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十六)温州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启元领航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启元领航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七)上海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宽投天王星2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宽投天王星2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红豆集团的股东为周海江等27名自然人,其实际控制人为周海江、周耀庭、周海燕、顾萃、刘连红,合计持有红豆集团82.58%的股权,其中:周海江、周海燕为周耀庭子女,刘连红为周海江配偶,顾萃为周海燕配偶。综上所述,红豆集团、周海江、周耀庭、周海燕、刘连红、顾萃构成一致行动人。周鸣江为周耀庭之子,戴敏君为红豆集团董事,冯振标为戴敏君配偶,王竹倩、顾晓红为红豆集团监事,喻琼林为王竹倩配偶,红豆杉庄为红豆集团控股子公司,农银股权基金于2015年4月27日与红豆集团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启元领航1号于2022年1月7日与周海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宽投天王星26号于2022年2月28日与周海燕、顾萃、刘连红及周耀庭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亦构成一致行动人。顾建清为红豆集团已辞任监事,本次权益变动前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红豆集团设有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主要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红豆杉庄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农银股权基金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温州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对红豆股份的持股比例超过5%之外,红豆集团持有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1500.SH)50.34%股份。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增发股份、红豆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范围调整、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及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累计下降8.3286%。

(二)红豆集团于2022年9月16日与文智投资签署了《无锡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13,8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文智投资,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921%。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由1,618,857,962股变更为1,480,857,962股,持股比例下降5.9921%,触发本次权益变动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红豆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宽投天王星26号、周鸣江、龚新度因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中宽投天王星26号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4,00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61%;周鸣江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7,541,721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33%;龚新度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87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04%。上述减持计划自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红豆集团协议转让股份及上述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计划外,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红豆集团及其他一致行动人计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增减持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红豆股份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红豆股份普通股股份1,664,204,376股,占当时红豆股份总股本的72.6292%;本次权益变动后,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红豆股份普通股股份1,480,857,962股,占目前红豆股份总股本的64.300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股权激励增发股份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议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11,65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其中向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长戴敏君授予限制性股票2,30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291,371,852股变更为2,303,021,852股,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由1,664,204,376股变更为1,666,504,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3616%,持股比例下降0.2676%。

(二)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范围调整

1、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周海江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于2022年1月7日将持有的56,000,000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启元领航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在股份转让前与启元领航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增加其为一致行动人。本次一致行动人范围调整后,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不变。

2、顾建清于2022年2月28日辞任红豆集团监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再认定为红豆集团一致行动人。本次一致行动人范围调整后,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由1,666,504,376股变更为1,665,230,7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3063%,持股比例下降0.0553%。

3、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周海燕、顾萃、刘连红及周耀庭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于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8日将持有的24,422,546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宽投天王星2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在股份转让前与宽投天王星2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增加其为一致行动人。本次一致行动人范围调整后,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不变。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

(四)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

红豆集团于2022年9月16日与文智投资签署了《无锡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138,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文智投资,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921%。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无锡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股份转让方案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持有的红豆股份5.9921%股份,对应股份数13,800万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2)本次股份转让的整体方案为:甲方将其持有的红豆股份5.9921%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2、股份转让的价格及付款方式

(1)本次股份每股转让价格按照协议签署日股票收盘价的90%确定,即4.662元/股。

(2)该等股份转让价款由受让方在本协议生效后2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70%;同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份交割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相关材料、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等相关材料,办理全部股份过户登记等),标的股份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剩余30%股份转让款。

3、承诺和保证

(1)本协议双方均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订本协议,且本协议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

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对其所转让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亦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追索。甲方因违反该项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就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本协议双方应提供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所需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

(3)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会与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相违背或抵触。

(4)本协议双方将不与他人协商或签订与本协议的目的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本协议目的实现的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5)本协议双方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以办理及/或签订本次交易的一切相关手续及/或文件。

4、税费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因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各自产生的税费,按国家税法规定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5、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非因不可抗力,不得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股份变更登记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或甲方所做的承诺和保证,乙方可选择本协议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协议,并按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或乙方所作的承诺和保证,甲方可选择本协议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协议。

6、生效和文本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书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的生效条件同本协议,且生效后是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权益变动前后,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红豆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注:

1、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数量指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按照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2,291,371,852股为基数计算。

2、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数量指本公告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按照目前上市公司总股本2,303,021,852股为基数计算。

三、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一)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一期,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具体情况请参见红豆股份披露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除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已披露的重大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红豆股份之间未发生其它重大交易。

(二)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红豆股份未来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红豆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红豆集团共质押上市公司股份1,122,363,000股。

除此之外,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红豆股份交易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王竹倩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红豆股份普通股100,000股,成交最低价5.05元/股,最高价5.08元/股;于2022年7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红豆股份普通股100,000股,成交最低价5.28元/股,最高价5.30元/股。

喻琼林于2022年6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红豆股份普通股154,000股,成交最低价5.20元/股,最高价5.21元/股。

红豆杉庄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红豆股份普通股1,820股,成交均价5.04元/股。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无锡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红豆股份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周海江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周海江

签署日期:2022年9月16日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股票代码:600400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零二二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红豆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目录 2

释义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4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5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5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红豆股份权益情况 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6

三、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6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红豆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8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9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3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战略及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次协议转让。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文智投资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尚未有任何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处置上市公司的股份。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增减持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文智投资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红豆股份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份138,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92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2年9月16日与红豆集团签署了《无锡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红豆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138,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公司总股本的5.992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三、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无锡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股份转让方案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持有的红豆股份5.9921%股份,对应股份数13,800万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2、本次股份转让的整体方案为:甲方将其持有的红豆股份5.9921%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二)股份转让的价格及付款方式

1、本次股份每股转让价格按照协议签署日股票收盘价的90%确定,即4.662元/股。

2、该等股份转让价款由受让方在本协议生效后2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70%;同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份交割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相关材料、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等相关材料,办理全部股份过户登记等),标的股份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剩余30%股份转让款。

(三)承诺和保证

1、本协议双方均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订本协议,且本协议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

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对其所转让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亦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追索。甲方因违反该项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就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本协议双方应提供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所需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

3、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会与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相违背或抵触。

4、本协议双方将不与他人协商或签订与本协议的目的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本协议目的实现的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5、本协议双方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以办理及/或签订本次交易的一切相关手续及/或文件。

(四)税费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因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各自产生的税费,按国家税法规定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非因不可抗力,不得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股份变更登记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或甲方所做的承诺和保证,乙方可选择本协议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协议,并按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或乙方所作的承诺和保证,甲方可选择本协议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协议。

(六)生效和文本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书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的生效条件同本协议,且生效后是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红豆股份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无锡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红豆股份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下转9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