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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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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康美实业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2022-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2-055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康美实业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持有公司723,176,6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1%。

● 康美实业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此次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有利于公司控制权保持稳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接到通知,公司股东康美实业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的(2022)粤5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普宁市建筑材料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普宁检测中心”)对康美实业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破产清算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普宁市建筑材料检测中心

被申请人: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申请事由:申请人普宁检测中心以被申请人康美实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揭阳中院申请对康美实业进行破产清算。

二、法院裁定的主要内容

揭阳中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受理并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普宁市建筑材料检测中心对被申请人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同日,揭阳中院作出(2022)粤52破1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康美实业持有公司723,176,6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1%,康美实业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此次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有利于公司控制权保持稳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四、其他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2-054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不触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一、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为妥善、有序地推进与化解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面临的债务风险及生产经营不稳定等问题,2020年9月2日,经各方平等协商一致,揭阳易林药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林药业”)作为托管实施主体,与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让渡协议》,即康美实业、马兴田、许冬瑾与易林药业及公司签署的《生产经营托管协议》《资产负债托管及处置协议》生效后,《表决权让渡协议》生效。康美实业同意在表决权让渡期间内,将其持有的康美药业股份中的1,487,184,641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29.90%股份,以下简称“让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等权利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让渡给易林药业行使。与之同步,自《表决权让渡协议》生效日起并在表决权让渡期间内,康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控制的康美药业除让渡股份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等权利。

该次表决权让渡的让渡期间为24个月,自《表决权让渡协议》生效之日(含当日)起算;剩余股份表决权放弃期间与表决权让渡期间相同。2020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产经营托管协议》《资产负债托管及处置协议》,《表决权让渡协议》自2020年9月18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8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生产经营托管协议〉、〈资产负债托管及处置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5)、《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表决权让渡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表决权比例变动情况

2021年12月29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52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因公司根据重整计划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易林药业受让的29.9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比例被动稀释至10.73%。

2022年8月19日,因康美实业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易林药业持有公司10.7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比例被动减少至8.3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康美实业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1)。

2022年8月30日,因康美实业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易林药业持有公司8.3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比例被动减少至7.2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3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康美实业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3)。

根据易林药业与康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表决权让渡协议》相关约定,表决权委托于2022年9月18日到期。

三、表决权委托到期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前后各方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注:尾差系四舍五入影响。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不触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五、其他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易林药业、康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