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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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22-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2-035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9月27日

3.股权登记日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2年9月9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8.27%股份的股东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9月16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2022年国有房屋及广告位租金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国资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经南宁百货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对2022年疫情期间承租南宁百货房屋及广告位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减免租金。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9月1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的No.临2022-03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2年疫情期间承租南宁百货房屋及广告位的租户给予减免租金的公告》。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2年9月9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9月27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朝阳路39号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南七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9月27日

至2022年9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2年9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议案2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2年9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n)、《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7日

●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9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〇”,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2-036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购房余款案:一审

购房余款违约金案:二审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购房余款案:一审被告

购房余款违约金案:原审被告/上诉人/反诉原告

● 涉案金额:购房余款案:约7676.21万元

购房余款违约金案:约3508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不造成影响

我公司与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讼主要涉及(2020)桂01民初2672号案(以下简称购房余款案)以及(2020)桂01民终8754号案(以下简称购房余款违约金案)。近日,我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以上两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购房余款案

2021年1月25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桂01民初2672号《受理通知书》,标特步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我公司向其支付购房余款约7676.21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我公司2021年1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二)购房余款违约金案

2018年4月11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桂0102民初952号《受理通知书》,标特步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我公司向其支付购房余款的利息损失。

2019年6月26日,我公司收到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952号《受理通知书》,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我公司对标特步公司的反诉。

2019年7月1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952号《通知书》,标特步公司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公司向其支付购房余款的违约金。

2020年4月20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桂0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反诉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购房余款76762091.1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8月6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2.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 反诉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契税滞纳金损失147017.4元;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 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2020年5月,因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952号判决,我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收到法院(2020)桂01民终8754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2年5月23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桂01民终875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因本案的处理结果需等待(2020)桂01民初2672号案的处理结果,因此,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关于本案的其他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13日、2019年6月27日、2019年7月3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5月13日、2022年5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二、法院判决情况

(一)购房余款案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76762091.16元。

(二)购房余款违约金案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8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2.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3.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向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购房余款76762091.1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4.驳回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利润等的影响

(一)购房余款案

我公司一直通过应付账款挂账处理,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不造成影响。

(二)购房余款违约金案

我公司已于2020年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根据二审判决结果,本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小于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公司将视诉讼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风险提示

我公司将对诉讼结果进行充分研判后再决定采取下一步措施。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