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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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2-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京天股字(2022)第514号

致: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6日上午9点30分在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公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公告》和《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并作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2022年8月31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手续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6日上午9点30分在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6,927,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196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2,530,8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039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4,396,3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57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3,435,9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49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等有关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龙星化工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2,764,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5.8122%;反对1,5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068%;弃权72,629,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4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902,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702%;反对1,53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98%;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未通过。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2,764,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5.8122%;反对1,5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068%;弃权72,629,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4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902,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702%;反对1,53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98%;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未通过。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2,764,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5.8122%;反对1,5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068%;弃权72,629,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4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902,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702%;反对1,53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有表决权份的3.5298%;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未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杨慧鹏

刘博远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2

2022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2-065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三个议案均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16日9: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第2会议室

4、召集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结合公司视频会议系统形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参会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16,927,26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的44.196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2,530,88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的29.039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4,396,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576%。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3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3,435,9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497%。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龙星化工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2,764,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5.8122%;反对1,5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068%;弃权72,629,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4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902,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702%;反对1,53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98%;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未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2,764,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5.8122%;反对1,5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068%;弃权72,629,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4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902,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702%;反对1,53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98%;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未通过。

(三)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2,764,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5.8122%;反对1,5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068%;弃权72,629,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4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902,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702%;反对1,53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298%;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未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