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公告编号:临2022-043
债券代码:175812 债券简称:21宁港01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3号)核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港口”)发行合计3,646,971,029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3.87元/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113,777,882.23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2,714,016.2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101,063,866.03元。
2022年9月16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募集资金。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2年9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808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2年9月1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4,113,777,882.23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2,714,016.2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净募集资金总额为14,101,063,866.03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司已于2022年9月16日与中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06020129200839094。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9月16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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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为“乙方”,中金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6020129200839094,截至2022年9月16日,专户余额为14,102,992,825.5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嘉伟、张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