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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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2-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运盛 公告编号:2022-039号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246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与分析,并就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回复,现公告如下:

一、半年报及前期公告显示,2017年9月,公司子公司旌德宏林与旌德县卫计委签订协议,约定由旌德宏林负责旌德县中医院的建设、维护和运营等全部工作,在中医院建成后获得60年经营管理权。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累计向中医院投入1.45亿元,其中中医院建设支出0.74亿元,对应资产于2019年10月移交时,公司将前述建设支出从无形资产转出至债权核算,运营资金0.71亿元,系2018年至2020年间陆续以现金借款形式投入,公司将运营资金投入均确认为债权。

回复:

(一)结合中医院经营模式、公司与旌德县卫计委签订《经营协议》中的关键条款,特别是关于旌德县中医院经营活动中债权债务安排、收入利润分配条款等,说明前述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的PPP项目特征,是否应当按照PPP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1、旌德县中医院的经营模式

旌德县中医院是集医疗、教学、康复、急诊、养老于一体的非营利性(政府办)综合性二级甲等中医院,是旌德县唯一一所以中医为特色的综合性医院,是旌德县医疗保险、人寿保险、旌德县民政救助“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开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骨伤科、妇科、产科、儿科、康复科、针灸推拿科、中医科、肿瘤科、糖尿病科、皮肤性病科、肛肠科等临床科室,配套开设康复疗养、传染科、肿瘤科、血液透析中心等病区;以及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等多个医技科室,主营业务收入以住院收入和门诊收入为主。主要经营模式如下:

(1)销售模式

旌德县中医院采用多种拓展业务模式:一是结合旌德县“国际慢城”、“大健康产业”定位,坚持以中医特色为核心,加强专科建设,在当地患者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二是开展双向转诊、异地转诊,充分发挥医联体协作单位资源,通过人才互通合作,建立医疗资源互惠共赢长效机制,拓宽医院客户渠道。三是旌德县中医院通过开展义诊筛查、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帮扶等多种推广活动,提升医院知名度和社会形象。

(2)采购模式

旌德县中医院的药品、医用耗材、设备等购置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集体分工负责制,采购主要采取按需采购的采购模式。由临床科室定期提交采购申请,经医各部门领导、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分管院长等论证研究会签并经院长批准同意后由采购部门统一通过政府网上采购平台、医院分散采购流程(比价竞价)、或政府集中采购流程(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特殊紧急情况下医院采购部门可以通过院长特批流程实施零星采购。旌德县中医院已建立了标准化的申购管理制度,对审批流程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申购的各个流程进行严格把控。

(3)结算模式

旌德县中医院主要实行非医保结算和医保结算两类结算模式。非医保结算患者离院时根据医院系统记录金额自行结算支付。医保结算患者离院时,根据要求,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上传到社保结算中心进行结算,收取患者应自付的部分,其余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局与医院结算。

2、旌德县中医院的经营业务模式不应按照PPP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旌德宏琳(乙方)与旌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甲方)2017年9月签署的《旌德县中医院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经营协议》”)第一条第一款:“1、甲方作为事业单位旌德县中医院的举办人,授予乙方经营管理权”;第三条授予经营权的条件第七款:“新中医院建设项目完工后需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按期完工并交付使用时,甲方授予乙方60年经营权,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77年12月31日。若验收不合格,不可交付使用,限期整改,直到验收合格。”以及第六条投资回报第一款“乙方在经营期间通过对中医院的正常经营,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收回投资成本,获取投资回报。” 2017年进行财务处理时,从签署的《经营协议》内容可判断旌德县中医院的经营业务模式符合PPP项目处理原则。

2018年1月1日,因新中医院建设项目尚未通过住建部门验收,根据《经营协议》的约定,旌德县卫健委未正式授予旌德宏琳对旌德县中医院的经营权;旌德宏琳与旌德县卫健委于2018年1月签署《关于旌德县中医院委托代管协议》,旌德县卫健委委托旌德宏琳代管中医院的经营管理。 即自2018年1月1日起旌德宏琳取得旌德县卫健委授予的经营代管权。公司预期未来一年新中医院项目可通过住建部验收,实现经营权的授予,在2018年维持了PPP核算的口径。

2019年,因各方无法判断取得旌德县中医院经营权的时间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旌德宏琳、旌德县卫健委与旌德县中医院三方共同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约定“为满足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明晰双方账务处理,现由旌德宏琳将账面相关资产按2019年9月末的资产账面价值(含税)人民币73,728,498.53元移交给旌德县中医院并确认为应收款项,旌德县中医院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进行管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之规定, PPP项目应当同时符合双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根据第一问回复中《经营协议》第三条第七款及《关于旌德县中医院委托代管协议》中“因新中医院建设项目尚未通过住建部验收,根据《经营协议》的约定,甲方未正式授予乙方中医院的经营权”之说明,截至目前,因新中医院虽已竣工但尚未通过住建部验收,从而旌德宏琳亦未取得旌德县卫健委正式授予的旌德县中医院的经营权,无法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公司认为本业务并不满足双特征第(1)项认定。此外,虽然旌德宏琳每年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旌德县中医院咨询服务费,但该笔咨询服务是旌德宏琳为中医院的日常管理提供咨询服务所得,并非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获得的补偿。因此,公司认为本业务也不满足双特征第(2)项认定。公司认为旌德县中医院的经营业务模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中的“双特征”,不应该按照PPP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公司在2017年9月-2019年10月,将旌德县中医院按照BOT原则确认为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2019年10月之后因预期及实际情况均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PPP会计处理原则,故未再按PPP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结合公司与旌德县中医院及旌德县卫计委签订的资产交接书、与旌德县中医院签订《借款协议》中的关键条款,说明将中医院建设支出从无形资产转至债权核算的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中医院主管机关是否认可因前述《借款协议》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2019年旌德宏琳、旌德县卫健委与旌德县中医院三方共同签署了《资产移交确认书》,协议中明确约定:“为满足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明晰双方账务处理,现由旌德宏琳将账面相关资产按2019年9月末的资产账面价值(含税)人民币73,728,498.53元移交给旌德县中医院并确认为应收款项,旌德县中医院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进行管理。”基于此,旌德宏琳与中医院于同年10月签订《借款协议》,公司按此进行了账务处理。该《资产移交确认书》及借款协议中未约定旌德县卫健委就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基于公司未取得旌德县中医院的经营权,同时并未控制旌德县中医院,公司认为旌德宏琳与旌德县中医院之间的借款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且取得旌德县中医院和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认可。

(三)结合前两个问题,说明公司将对中医院运营资金的投入作为债权核算的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2019年至2021年旌德宏琳对中医院的资金投入,均签署了借款协议,同时结合(一)、(二)项问题判断,旌德宏琳将对中医院运营资金的投入作为债权核算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核查结论如下:

旌德县中医院的经营业务模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中的“双特征”,不应该按照PPP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旌德宏琳与旌德县中医院之间的借款应是债权债务关系;旌德宏琳将对中医院运营资金的投入作为债权核算是合理的,上述业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半年报及前期公告显示,公司根据与中医院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通过行使管理权而享有其收益权,收取经营管理服务费。2019年至2022年6月,公司确认的管理服务费分别为360.12万元、336万元、350万元及192.58万元。2021年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末公司对旌德县中医院的借款账面余额为 1.45亿元,借款期限可自动续期至经营权终止日。

回复:

(一)前述1.45亿元借款具体用途、投入情况及到期后的收回安排,并结合收取管理服务费的业务模式、债权可自动续期至终止日的情况说明该投入是否构成权益性投资安排。

1、旌德县中医院借款具体用途、投入情况及到期后的收回安排

旌德县中医院自公司借款的用途主要用于资产移交、新院区工程建设及医院运营等,具体如下:

旌德县中医院的建设总投资约为1.4亿元,其中:2016年-2018年建设投资额分别为2,499万元、3,247万元、8,221万元。2018年7月,旌德县中医院新址的建设工程已经完工,相关医疗设备已经安装到位,符合日常运营需求,同月完成新院区的搬迁工作,旌德县中医院现运行良好,暂无大额后续投资计划。

旌德县中医院2018年、2021年分别归还旌德宏琳借款7,057,270.04元、2,100,000.00元,截止目前已归还借款本金合计为9,157,270.04元。公司正在积极与旌德县中医院协商借款归还事宜,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此外,公司亦不排除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与旌德县中医院的债权债务问题。

2、1.45 亿元借款不构成权益性投资

(1)如问题(一)回复中所述,旌德宏琳未取得旌德县中医院的经营权,同时不会导致对旌德县中医院形成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即旌德宏琳无权取得旌德县中医院权益或净资产的分配。

(2)旌德宏琳收取的咨询管理服务费是根据旌德县中医院营业收入的固定比例按月收取,并非是对旌德县中医院权益或净资产的分配。

(3)旌德宏琳与旌德县中医院的借款,按年利率7%收取利息,旌德县中医院须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虽然2021年旌德宏琳与旌德县中医院签订《借款备忘录》约定“乙方不能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合同将自动续期至甲方经营权终止日”,但旌德宏琳不承担旌德县中医院的经营风险,只承担债权的信用风险。

综上判断,旌德宏琳对旌德县中医院的借款不构成权益性投资安排。

(二)结合公司给中医院提供服务活动的性质、内容,与关于中医院经营活动中债权债务安排、收入利润分配条款等,以及中医院有权决策机构人员安排、运行模式等,说明公司未将中医院纳入合并范围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公司 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第二章合并范围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利,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的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

首先,旌德宏琳不享有旌德县中医院经营权,无法对旌德县中医院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如前所述,旌德宏琳对旌德县中医院不享有经营权,旌德县中医院决策机构为医院的党政联系会(参会人员为:医院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正、副职(助理)、托管方领导),会议采用集体决策程序,并约定讨论重要决策时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旌德宏琳仅在2018年因接受托管委派一人在旌德县中医院任职,托管协议截止2018年年末已终止。截止目前,旌德县中医院已无旌德宏琳委派人员任职,因此,旌德宏琳无法对旌德县中医院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

其次,旌德宏琳不享有旌德中医院可变回报,且没有能力影响该回报金额。旌德宏琳与旌德县中医院目前仅存在因提供管理咨询,根据中医院营业收入的固定比例按月收取日常咨询管理费,以及因旌德宏琳向旌德县中医院提供借款,按年利率7%收取利息。以上两项费用的收取,均不属于旌德县中医院可变回报。因公司对旌德县中医院无法实际控制或重大影响,从而,公司没有能力影响该金额的大小。

综上所述,旌德宏琳不享有旌德县中医院的经营权,无法对旌德县中医院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不享有旌德县中医院因经营所带来的可变回报。旌德县中医院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资产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无权处置旌德县中医院所有资产。因此公司认为不符合合并报表条件,不应纳入合并范围。

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核查结论如下:

1.45 亿元借款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旌德宏琳不享有旌德县中医院的经营权,无法对旌德县中医院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不享有旌德县中医院因经营所带来的可变回报,旌德县中医院不应纳入合并范围;上述业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半年报显示及前期公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累计确认应收旌德县中医院债权本金1.45亿元及按照7%利率计提的利息2720.06万元。该借款系2018年6月至2020年间陆续形成,公司长期未收回本金及利息,2019年至2021年,公司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337.74万元、782万元及965.07万元。本期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且新增借款110万元。

回复:

(一)旌德县中医院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及偿债安排。

1、经营情况

旌德县中医院是集医疗、教学、康复、急诊、养老于一体的非营利性(政府办)综合性二级甲等中医院,是旌德县医疗保险、人寿保险、旌德县民政救助“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开发“医养结合”有病治病、无病疗养、医疗和养老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建设集医疗、护理、托老、康复、健康教育、临终关怀六位为一体的疗养楼。

2019年至2021年,旌德县中医院实现医疗收入分别为2,882.75万元、3,546.02万元、3,734.7万元,连续三年同比增长分别为53%、23%、5%,2022年上半年实现医疗业务收入2,006.08万元,同比增长18%,医疗收入保持持续增长趋势。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旌德县中医院扣除费用后的医疗盈余分别为-780.83万元、-1,133.12万元、-1,495.41万元、-826.85万元;净资产分别为-912.47万元、-2,038.47万元、-3,485.10万元、-4,320.33万元,主要负债系与旌德宏琳之间的债务。具体相关盈利指标如下:

2、偿债能力

根据旌德县中医院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相关偿债指标如下:

(1)当前旌德县中医院的负债主要系公司提供的借款、借款利息及管理服务费。旌德县中医院属于政府创办公立医院,经营期限长,且截至目前已是当地成熟运营的综合性二级甲等中医院,经营稳定,偿债能力具有一定保障。

(2)旌德县中医院目前的主要营收科室为内科、外科、针灸推拿科及肿瘤科等,自2018年医院整体搬迁至新院区后,营业收入保持稳定增长。旌德县中医院的针灸推拿科、肾内科、肿瘤科已分别列为宣城市第一周期重点建设专科和省重点专科。2022年,旌德县中医院为了更好的为患者提供多元化医疗服务,开设了美容整形外科,与旌德县民政局共同开展了失能老人集中供养中心项目,并利用现有医院中药房创建共享中药房 。未来随着新设科室及医院精神医疗中心、新体检中心的投入使用,收入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能够加强旌德县中医院未来的偿债能力。

3、偿债安排

公司目前正积极与旌德县中医院协商借款的还款事宜,强化借款后续管理,督促旌德县中医院履行还款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另外,公司目前也正加大服务力度,协助旌德县中医院开展项目,提升旌德县中医院的经营水平。亦不排除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与旌德县中医院的债权债务问题,在报告期内消除保留意见,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二)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公司新增借款的商业合理性,相关债权坏账计提是否充分审慎。请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新增借款的商业合理性

2017年,旌德宏琳与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中建公司为旌德县中医院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合同价款为61,539,273.53元。之后旌德宏琳、中建公司与旌德县中医院签署《旌德中医院项目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旌德县中医院加入原合同,与旌德宏琳共同为原合同发包人,原合同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中建公司和旌德县中医院共同承继。三方协议生效前,依据原合同旌德宏琳已向中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计30,838,396.16元,旌德宏琳和中建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旌德县中医院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此项目的最终结算值进行付款,旌德宏琳对旌德县中医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后中建公司与旌德中医院因建设工程款支付事项发生纠纷,中建公司于2022年5月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旌德宏琳及旌德县中医院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12,359,634.38元。三方后续达成调解,主要支付内容为:“旌德县中医院于2022年6月8日向中建公司支付90万工程款及对应的资金占用费;旌德宏琳向中建公司支付110万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旌德宏琳、旌德县中医院需分别在2022年8月30日、2022年10月15日、2022年11月30日前,向中建公司支付2,452,100.24元、4,000,000元、4,401,253.03元工程款及对应资金占用费”。

基于三方协议之约定,旌德宏琳、旌德县中医院于2022年7月11日签署《协议书》,约定:若旌德宏琳向中建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或资金占用费,则该款项为旌德宏琳代旌德县中医院向中建公司支付,旌德宏琳代付后即对旌德县中医院享有相应金额的借款债权。实际发生借款金额使用《借款协议》项下借款额度,借款利率按照《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即7%/年)执行,其余借款事项以《借款协议》约定为准。

综上所述,旌德宏琳因协议约定需承担对中建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同时为保障旌德县中医院开展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而代旌德县中医院向中建安装支付工程款110万,确认对旌德县中医院的债权,具有商业合理性。

2、相关债权坏账计提充分审慎

2017年,因旌德宏琳与旌德县卫健委就旌德县中医院签署了《旌德县中医院经营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在通过住建部验收后,公司可取得旌德县中医院60年经营期,据此,根据《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重大影响的相关要求,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旌德县中医院认定为关联方。2018年及后续年度,因旌德宏琳对旌德县中医院享有大额债权,而关联交易不论在决策程序还是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都相较于一般交易更为严格。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基于一致性披露原则及审慎性依旧将旌德县中医院确定为关联方,并将与其发生的各类业务均按照关联方审议程序及披露原则进行审议及披露。

根据公司对关联方往来款项按1%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的坏账计提政策。2022年上半年,公司新增旌德县中医院借款1,100,000元,新增借款计提坏账11,000.00元,新增借款利息3,164.38元,新增借款利息计提坏账31.64元;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为旌德中医院提供借款本金余额146,570,085.56元,累计计提坏账1,465,700.86元;借款利息余额27,475,305.74元,累计计提坏账274,753.06元。

在公司计提坏账准备分类方法中,公司对关联方进行分组确定组合的依据为:关联方企业往来款收回的可能性与账龄长短不相关,因此将其单组确定为组合;计提方法的方法为: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根据余额及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基于旌德县中医院为非营利性(政府办)中医院,且公司以往年度均将旌德县中医院认定为关联方,公司将国有企业债券主体违约率及国有企业债项违约率作为公司对旌德县中医院借款及利息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参考数据,就此,公司查阅了近4年债券违约率,2018年-2021年国有企业债券主体违约率分别为0.43%、0.58%、0.78%及0.14%;2018年-2021年国有企业债项违约率分别为0.28%、0.26%,0.80%及0.47%(数据来源:wind,光大证券研究所),基于上述,公司按谨慎性的原则自2020年至2022年均按照1%的坏账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并由此公司判断对旌德县中医院的债权坏账计提是充分审慎的。

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意见:

对旌德县中医院新增借款110万元具有商业合理性;截至2022年6月30日,运盛医疗对旌德县中医院借款账面余额为146,570,085.56元,借款利息账面余额27,475,305.74元,对上述债权截至2021年末数据,因无法获取债权减值的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我所已就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截至目前,我所保持上述意见。

特此公告。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运盛 公告编号:2022-038号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事由:姜申英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姜申英监督申请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55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上述案件尚处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审查阶段,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寄送的《受理通知书》(沪检一分民行受﹝2022﹞161号)、《抗诉申请书》等文件,姜申英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 沪民申316号民事裁定书,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8月,姜申英就与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借贷纠纷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9年4月,法院终审判决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9月15日,姜申英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因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人民币550万元(含本金500万元,利息50万元)。2021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0)沪0115民初 81001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12月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沪01民终14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1001号民事判决;驳回姜申英的诉讼请求。姜申英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3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沪民申 3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姜申英的再审申请。

上述事项详见《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再审的公告》、《关于再审案件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号、2021-039号、2021-059号、2022-001号、2022-007号)。

二、抗诉请求

姜申英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确认(2021)沪01民终14059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但确有错误的司法文书,并依法提起抗诉。

三、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处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审查阶段,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