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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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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9申宏04”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22-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公告编号:临2022-72

债券代码:114590 债券简称:19申宏0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9申宏04”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发布的《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代码:114590,债券简称:19申宏04,以下简称“本期债券”)附第3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末下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214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个和第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1.80%,并在存续期的第4年和第5年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照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4、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即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6日,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方式进行回售申报。

5、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持有的“19申宏04”。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2年10月25日。

7、发行人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8、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登记机构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

9、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公司现将关于“19申宏04”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9申宏04,债券代码:114590)。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8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第3年末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债券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调整本期债券第4、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通知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方式(加/减调整幅度)以及调整幅度。若发行人未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末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第4、5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不变。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8、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9、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发行时网下询价结果共同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1、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按年计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9年10月25日。

13、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利息登记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4、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4年每年的10月2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2年每年的10月2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4年10月2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10月25日。

16、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17、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不进行债项评级。

1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事项

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末下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214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个和第5个计息年度(即2022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4日)的票面利率为1.80%,并在存续期的第4年和第5年固定不变,计息方式和付息方式保持不变。调整票面利率后,有效期内的债券派息兑付列表如下:

注:如派息日或兑付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6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张(即面值1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元。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期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9申宏04”。

6、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日:2022年10月25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2年10月2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4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3.94%。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9申宏04”派发利息为39.4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1.52元,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9.4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9申宏04”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昊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1室

联系人:赵佳文

电话:010-88085661

传真:010-88085580

2、主承销商: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人:黄申溥

电话:010-88013931

传真:010-88085373

3、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人:顾超

电话:025-83389454

传真:025-83387711

4、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

电话:0755-21899328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