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6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针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布前六个月内(核查期间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9月1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计划自查期间,共有7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除此之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以上人员卖出公司股票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本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计划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本次核查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7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星期二)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13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9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29,753,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457%。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539,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13,214,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759%;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5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7人,参加网络投票的5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0,763,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13%。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7、征集投票情况:根据公司于2022年9月1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张冠群先生作为征集人,在2022年9月13日-2022年9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3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内,7名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代表股份1,101,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本次会议由联席董事长陈立英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05,373,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76%;反对24,379,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6,383,4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455%;反对24,379,9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2.00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05,373,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76%;反对24,379,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6,383,4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455%;反对24,379,9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3.0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04,757,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39%;反对24,99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5,767,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648%;反对24,995,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4.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29,374,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9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281,8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0,384,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9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弃权281,8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李怡星、高霞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9月21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