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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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祝国强、祝淑玲、翁汉清作出如下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国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拟长期持有邦彦技术股票,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在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邦彦技术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邦彦技术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减持所持有的邦彦技术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相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减持所持有的邦彦技术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邦彦技术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邦彦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邦彦技术股份前,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劲牌有限、中彦创投作出承诺如下: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公司/合伙企业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
(4)减持方式: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实施减持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如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公司持股股东深创投、红土创投、红土生物及南山红土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其作出承诺如下: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合伙企业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
(4)减持方式:本公司/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公司/合伙企业实施减持时,将根据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减持;
(6)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3、申报前六个月内引入股东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申报前六个月内引入的股东石春茂、珠海瑞信、投控东海、杉创投资、宝创投资、中广源、中广投资、杉富投资对其2019年12月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公司/合伙企业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
(3)减持方式: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实施减持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如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并由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应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母公司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约束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及时按照顺序采取由公司回购股份,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①由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机构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且不低于500万元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股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此外,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②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50%。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A、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履行其增持义务。
③由除独立董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除独立董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除独立董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如果除独立董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独立董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除独立董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A、除独立董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除独立董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其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履行其增持义务。
2、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各项义务,公司将遵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此外,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
①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②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③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
①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②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③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如是)承诺,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同意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按上述方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并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具体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之“一、(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和“一、(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中相关股份回购和购回股份的约定。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邦彦技术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净资产将会大幅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的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内部管理,提供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精细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前述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同时,公司也将抓紧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和投入使用。随着项目逐步实施,产能的逐步提高及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强化投资者回报。
(4)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①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②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③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①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但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②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董事会未按照利润分配政策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或者满足分红条件而不进行分红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无法确定利润分配预案的原因、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更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在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的见面活动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买入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股票的交易价格低于投资者买入股票时的价格)或股票交易价格(若股票的交易价格高于投资者买入股票时的价格)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本公司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③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或由本人依法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人应促使发行人基于其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易之后,则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买入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股票的交易价格低于投资者买入股票时的价格)或股票交易价格(若股票的交易价格高于投资者买入股票时的价格)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③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承诺
“因国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其他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国胜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声明与承诺作出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2、为避免未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声明承诺签署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声明承诺签署人亦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声明承诺签署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2)如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发行人;
(3)如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
2、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国胜关于规范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如下:
“A、在本人作为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B、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C、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D、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劲牌有限、中彦创投以及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创投、红土创投、南山红土、红土生物关于规范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如下:
“A、在本人/本企业作为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B、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人/本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C、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D、上述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作为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3、关于租赁瑕疵产权厂房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部分租赁厂房存在产权瑕疵问题作出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所租赁的房屋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履行租赁合同,本人愿意在毋需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并弥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
4、关于股东适格性及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虽存在股权代持情况,但已予以解除,股权代持所涉各方均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本公司现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A、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B、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C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5、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公司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关声明与承诺并保证严格执行,现就未能兑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A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C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D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国胜承诺
“本人已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了相应承诺,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时,承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A、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关声明与承诺并保证严格执行,现就未能兑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A、本人若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C、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