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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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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2-089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1日以现场方式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于2022年9月16日以邮件、通讯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钢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9月2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股,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164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董事长陈钢先生、董事杨正高先生、周侃先生、刘鹏辉先生、伍洋先生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此议案的表决,由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奥智高分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奥智”)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常州奥智申请新三板挂牌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公司光学材料的市场竞争力,将有效提高公司持有资产的价值,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常州奥智启动新三板挂牌,不会影响公司对其的控制权,不会影响公司独立上市地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常州奥智将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保荐机构,申请新三板挂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海德化工管理人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的议案》,同意公司参加海德化工破产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参与投资人遴选、编制竞价文件、评审投资候选人等工作。

2022年9月15日,公司收到了海德化工管理人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经三轮遴选,公司已被确定为海德化工的重整投资人。为保证公司参与海德化工的重整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4500万元重整投资保证金,之前已缴纳的500万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直接转为重整投资保证金,因此本次重整投资保证金合共5000万元。

在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通过且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公司将正式成为海德化工重整投资人,上述5000万元保证金将转化为重整投资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拟参与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的进展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9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2-090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内现场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袁瑞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21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21日,并同意以人民币14.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164万股限制性股票。本议案所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海德化工管理人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的议案》,同意公司参加海德化工破产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参与投资人遴选、编制竞价文件、评审投资候选人等工作。

2022年9月15日,公司收到了海德化工管理人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经三轮遴选,公司已被确定为海德化工的重整投资人。为保证公司参与海德化工的重整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4500万元重整投资保证金,之前已缴纳的500万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直接转为重整投资保证金,因此本次重整投资保证金合共5000万元。

在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通过且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公司将正式成为海德化工重整投资人,上述5000万元保证金将转化为重整投资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拟参与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的进展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 688669 证券简称: 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 2022-091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022 年 9 月21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64万股,约占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76%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9 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2 年 9 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14.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 164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8 月15日,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8 月31日, 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7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孟跃中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 年 8 月16日至 2022 年 8 月 2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2 年9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84)。

4、2022 年 9月16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 年9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2-086)。

6、2022 年 9 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 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21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14.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 164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1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21日,同意以人民币 14.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9名激励对象授予164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 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 2022 年 9 月21日

2、授予数量: 164万股,约占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333.33万股的1.76%

3、授予人数: 29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14.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 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21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14.00元/ 股向符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 164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 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2 年 8月15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16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8.01元/股(2022 年 8月 15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 17.10%、15.99%、17.49%(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 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

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 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 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 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2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 限制性

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 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 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三)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四)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2日

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2-092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参与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9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海德化工管理人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4500万元重整投资保证金。

● 风险提示:公司目前正在协助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然而重整计划草案尚需经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公司方能正式成为海德化工的重整投资人。再者,公司尚未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方式与重整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相关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的议案》,同意公司参加海德化工破产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参与投资人遴选、编制竞价文件、评审投资候选人等工作。该事项的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拟参与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

2022年9月15日,公司收到了海德化工管理人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经三轮遴选,公司已被确定为海德化工的重整投资人。

2022年9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海德化工管理人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4500万元重整投资保证金,之前已缴纳的500万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直接转为重整投资保证金,因此本次重整投资保证金合共5000万元。

在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通过且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公司将正式成为海德化工重整投资人,上述5000万元保证金将转化为重整投资款。

二、关于重整投资保证金的退还

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管理人发送《关于海德化工重整保证金退还问题的咨询函》,针对5000万元重整投资保证金的全额无息退还提出详细询问,2022年8月24日公司收到管理人答复如下:

1. 若基于公司所报重整投资方案拟制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未获通过,管理人决定不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予以退还;如果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在法院批准前公司明确不再继续参与重整的,予以退还,管理人随即向法院撤回申请;如果法院已经批准的,则不予退还。

2. 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重整投资保证金予以退还。

3. 若公司与破产管理人未能就重整投资协议达成一致,且公司的主张合法、合理、未违反其所报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保证金予以退还。

三、风险提示

公司目前正在协助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然而重整计划草案尚需经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公司方能正式成为海德化工的重整投资人。再者,公司尚未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方式与重整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2-093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在新三板

挂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奥智高分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奥智”)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基本情况

2. 公司股权结构

3.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新三板挂牌计划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三板挂牌计划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常州奥智将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保荐机构,申请新三板挂牌。

(二)对公司的影响

常州奥智申请新三板挂牌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公司光学材料的市场竞争力,将有效提高公司持有资产的价值,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常州奥智启动新三板挂牌,不会影响公司对其的控制权,不会影响公司独立上市地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常州奥智高分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奥智”)申请在新三板挂牌,有利于常州奥智进一步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规范发展,完善激励机制,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总体经营战略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独立上市地位,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同意常州奥智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事项。

三、风险提示

常州奥智筹备并申请新三板挂牌,需要中介机构进场尽职调查,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核准,筹备时间、申请挂牌时间及申请结果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2-094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0月1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10月14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B6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0月14日

至2022年10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

公司将在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有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如有)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如有)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如有)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如有)办理登记。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4、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进行登记,在来信上须写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第1或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2022年10月10日下午17:00前送达登记地点。

(二)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2022年10月1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登记地点: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B6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梅菁

联系电话:0763-3125887

联系地址: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B6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86-763-3125901

邮政编码:511540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0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