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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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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2-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Teamgene Technology Co., Ltd

(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东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邦基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由成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由利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孙雷、宋增学、王由全、王由国、朱敬军、王由芳、崔道营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 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及任职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5、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持股平台股东淄博邦盈、淄博邦智、淄博邦道、淄博邦儒、淄博邦贤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司股东青岛永合金丰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公司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的股价,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预警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公司股票收盘价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不具有可比性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调整,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120%,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二)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三)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

1、公司回购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具体如下: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的10%;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前述标准的,当年度不得继续实施公司回购;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后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且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②连续12个月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完成股份增持后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连续12个月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最近一年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四)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最近一年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据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高增持金额—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付的现金分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据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每名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5、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预案的生效及调整

本预案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认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2)发行人将无条件遵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2、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2)根据《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本人将无条件遵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3、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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