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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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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2-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22一037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在公司办公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9月20日以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在保障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情况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9人,其中公司董事陆震虹女士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宏满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式书面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3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0人调整为223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2200万股调整为1997万股。

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董事何宏满、汝添乐、章绍毅、陆震虹、张军、段金朝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通过《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同意以2022年9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23名激励对象授予199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3元/股。

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董事何宏满、汝添乐、章绍毅、陆震虹、张军、段金朝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22一038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在公司办公楼第二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9月20日以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月娥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式书面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3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0人调整为223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2200万股调整为1997万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同意票3票,无反对和弃权票。

二、通过《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慎核查《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后,监事会认为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9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2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99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3元/股。

同意票3票,无反对和弃权票。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22一039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9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22年8月13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

2、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2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工作平台和内部张榜的方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记录和反馈。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2-033)。

3、2022年8月31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2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6)。

4、2022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3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0人调整为223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2200万股调整为1997万股。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权益工具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具体如下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注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注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其他方案要素均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22一040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9月23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997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4.13元/股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药业”或“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2年9月23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2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997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2、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4.13元/股。

4、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997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1,214.12万股的6.398%。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注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注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业绩考核指标条件

本计划在未来三个业绩考核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公司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②个人业绩考核条件

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则可100%解锁当期全部份额,若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不可进行当期的解锁,即个人年度实际解锁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个人业绩考核可解锁比例。当期未能解锁的剩余份额由公司安排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22年8月13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

2、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2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工作平台和内部张榜的方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记录和反馈。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2-033)。

3、2022年8月31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2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6)。

4、2022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23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3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0人调整为223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2200万股调整为1997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首次授予的内容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对调整事项均发表了明确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23日,对本次首次授予的199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则2022年至2025年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成本摊销是以前述测算的成本为基础,并在2022年9 月23日为授予日前提下做出的,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解除限售的情况,实际的成本与此处计算的成本数据可能有所差异。

注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等因素有关。

注3: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七、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八、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以2022年9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23名激励对象授予199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3元/股。

九、监事会意见

(一)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业已成就。

(二)除3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9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23名激励对象授予199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3元/股。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