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9月2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2022-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0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7,044,100.00股

发行价格:33.56元/股

预计上市时间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9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发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并将全部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相关议案。

2020年7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发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并将全部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相关议案。

2021年7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及其他相关修订事项。

发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相关议案。

2022年7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及其他相关修订事项。

2、本次非公开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于2022年5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22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1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17,044,100.00股

3、发行价格:33.56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571,999,996.00元

5、发行费用:14,270,754.72元(不含税)

6、募集资金净额:557,729,241.28元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西南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实际数量为17,044,100.00股,发行价格33.56元/股。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8-34号)验证,截至2022年8月24日12时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8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保证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指定账户。2022年8月29日11时止,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8-35号)验证,截至2022年8月29日止,已收到振江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对象的认购款项共计人民币571,999,996.00元。

2022年8月29日,保荐机构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相关承销保荐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22年8月30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604号)验证,截至2022年8月29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71,999,99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14,270,754.7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7,729,241.28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7,044,1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540,685,141.28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9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开发行程购对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的结论意见

(1) 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经核查,西南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1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且符合《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中的相关规定。

(2) 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缴款、验资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法律文书真实、合法、有效,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33.56元/股,发行股份17,044,1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571,999,996.00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批文规定的上限;发行对象总数为8名,不超过35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要求。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二)发行对象情况

1、浙江嘉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陈维立

3、朱如意

4、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5、UBS AG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8、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截止2022年8月19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本次新增发行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截止2022年9月22日(即新增A股股份登记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7,044,1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胡震、卜春华夫妇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均将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均为在原有的业务经验和研发累计基础上,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巩固和提高市场地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发生变化。公司未来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用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连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保荐代表人:姚帅君、黄昌盛

项目协办人:艾青

项目组成员:石一蔚

联系电话:023-67101569

传真:010-88091994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2楼01,04室

负责人:朱以林

经办律师:雷富阳、殷豪、张峰

联系电话:021-51877676

传真:86-21-61859565

(三)审计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负责人: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夏利忠、薛波

联系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负责人: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夏利忠、薛波

联系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七、备查文件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5、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本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6、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4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3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减持及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达到变动标准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制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震、卜春华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39,661,74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81%。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振江股份”、“上市公司”)于近期收到公司股东胡震、卜春华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朗维投资”)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胡震、卜春华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朗维投资于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23日期间,合计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36.02%减少至27.81%,累计变动达到8.21%。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震、卜春华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朗维投资合计持有公司39,661,74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81%。具体情况如下: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使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胡震、卜春华夫妇持有振江股份32,697,042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93%;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振江股份6,964,698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88%。三者合计持有振江股份39,661,74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81%。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胡震、卜春华夫妇。

2、上述权益变动信息,详见胡震、卜春华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公告披露同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月24日

证券代码: 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2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17,044,100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33.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1,999,99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4,270,754.7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7,729,241.2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8月30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604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公司募集资金已存入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振江”)与保荐机构西南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8月30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

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8MW及以上风力发电机零部件项目、光伏支架大件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切割下料中心建设项目、研发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帅君、黄昌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 :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光伏支架大件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切割下料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帅君、黄昌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月24日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振江股份

股票代码:60350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胡震

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卜春华

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江阴市利港镇西石桥江市路1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及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胡震、卜春华夫妇,胡震控制朗维投资,三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注:上图中持股比例均为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持股比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总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震、卜春华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振江股份的股权比例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36.02%减少至27.81%,累计变动达到5%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减持振江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3月22日,胡震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501.26万股,占届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9%;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7日,胡震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58.00万股,占届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46%,截至2022年6月17日,胡震、卜春华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持股比例累计主动减少4.4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071号文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044,100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进而导致信息披露人持股比例发生被动稀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胡震、卜春华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持股比例被动减少3.77%。

综上所述,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震、卜春华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股比例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36.02%减少至27.81%,减少了8.21个百分点。

二、股东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胡震、卜春华夫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持有振江股份38,289,642股股票,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30.48%;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持有振江股份6,964,698股股票,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5.54%。三者合计持有振江股份45,254,340股股票,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36.02%。

本次权益变动后,胡震、卜春华夫妇持有振江股份32,697,042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93%;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振江股份6,964,698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88%。三者合计持有振江股份39,661,74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81%。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震、卜春华夫妇及其控制的朗维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形如下:

单位:万股

注1: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加和所致。

除上述情形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胡震于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3月22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振江股份股票501.26万股,于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7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振江股份股票58.0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除前述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胡震、卜春华夫妇的身份证明文件、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胡震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卜春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胡震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卜春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