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ST八菱 公告编号:2022-065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八菱科技”)及全资子公司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恐龙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保全情况告知书》等材料。贺立德、覃晓梅、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恐龙谷公司”)、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八菱科技及印象恐龙公司诉至临桂区人民法院,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
原告一:贺立德
原告二:覃晓梅
原告三: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四: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
2.被告
被告一: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由
由印象恐龙公司运营的《远去的恐龙》大型科幻演出项目(以下简称“恐龙项目”或“项目”)因2022年北京冬奥会进行场地改造需要,于2019年4月8日起停演,并迁出国家体育馆。为继续运营该项目,2019年4月19日,印象恐龙公司与大风公司、贺立德、覃晓梅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贺立德、覃晓梅筹资建设符合《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专用剧场,并出租给印象恐龙公司作为恐龙项目专用剧场。
原告方于2020年12月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于2021年8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截至目前,原告方尚未完成剧场建设。原告方以建设需要为由,要求印象恐龙公司在剧场屋面尚未封顶前提前进场进行演出设施、设备的安装施工。双方就此发生分歧,贺立德、覃晓梅、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及印象恐龙公司诉至临桂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及2022年3月1日《会议记录》;
二、请求判令被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一体化施工流程启动大桁架等各分项工程的安装、检修、装修;
三、请求判令被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200万元(自2021年10月1日暂计至2022年9月1日止,计330天,扣除90天为240天,违约金按每天50000计:2022 年9月1日之后继续按此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履行合同并按一体化施工流程安装大桁架之日止);
四、请求判令被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辞退核心工程师A**、V**及强制停岗张**、江**、陈**的违约行为;
五、请求判令由被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83000元;
六、判决被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五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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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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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情况
因贺立德、覃晓梅、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与公司、印象恐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贺立德、覃晓梅、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临桂区人民法院依据(2022)桂0312民初82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0000元(限额冻结),实际控制金额11999864元。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以及本次银行存款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后续进展,依法应诉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被冻结资金属于限额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尚能正常使用,未影响公司正常结算,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妥善处理该事项,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