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76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0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全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0120200000786),约定借款币种及金额为人民币5200万元,发放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1年期 LPR。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宣威磷电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农业银行将宣威磷电、公司起诉至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令宣威磷电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宣威磷电期间已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2021年6月7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民初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宣威磷电和公司的相关资产。2021年7月23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9月6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1号《执行通知书》:缴纳执行标的款42,481,987.3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以及缴纳执行申请费。2022年1月14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29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2)云03执恢51号-4《执行裁定书》,对宣威磷电相关机械设备予以查封。(详见公告:临2021-039、临2021-045、临2021-063、临2021-077、临2022-005和临2022-168)
2020年5月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宣威磷电与农业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0120200000734),约定借款币种及金额为人民币6600万元,发放日期为2020年5月9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1年期 LPR。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宣威磷电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农业银行将宣威磷电、公司起诉至曲靖中院,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令宣威磷电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21年6月7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民初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宣威磷电和公司的相关资产。2021年7月26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9月6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2号《执行通知书》:缴纳执行标的款66,721,155.15元及相应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以及缴纳执行申请费。2022年1月14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详见公告:临2021-039、临2021-045、临2021-064、临2021-077和临2022-005)
二、最新进展
2022年9月24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关于宣威磷电、公司与农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云03执恢51号《执行裁定书》和(2022)云03执恢52号《执行裁定书》,上述两份案件已分别执行到位案款5,000,000元和5,830,649.91元,宣威磷电已分别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109,882元和133,787元。
裁定如下:曲靖中院(2022)云03执恢51号案件、(2022)云03执恢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宣威磷电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2年1月7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和解,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于2022年3月14日裁定受理澄星股份的和解申请;2022年4月14日裁定认可其和解协议;2022年4月28日,无锡中院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裁定生效之日澄星股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2022年4月6日,农业银行依据曲靖中院的(2021)云03民初108、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澄星股份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根据和解协议及管理人《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农业银行留债本金为22,891,814.26元,留债期限自2022年4月15日起5年,留债利率为年利率8%,澄星股份按此协议进行留债清偿。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澄星股份破产和解经无锡中院裁定认可,且已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现农业银行无权依据(2021)云03民初108、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曲靖中院申请恢复执行。
截止目前宣威磷电应付农业银行的债务留债本金12,891,814.26元及其对应的留债利息外(和解程序留债本金为22,891,814.26元,宣威磷电已于2022年6月8日向农业银行还款1000万元);针对上述执行裁定书,宣威磷电已提起执行异议,但该异议最终能否取得曲靖中院的支持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执行异议的进展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计提相应负债。
该事项可能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准确金额最终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办理子公司相关账户的解冻工作,截止目前,宣威磷电尚有7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为1,151,185.88元。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股票代码:600078 股票简称:ST澄星 编号:临2022-177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减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工厂(以下简称“宣威工厂”)近日收到当地供电单位关于开展能效管理的通知:“请贵司自9月23日起组织负荷调减工作,并于9月25日24:00前调减至不高于2.8万千瓦。能效管理视电力供需形势动态调整,若后续工作要求发生变化,将另行通知”,要求相关企业做好能耗管控工作。因受上述通知影响,宣威工厂将无法满负荷运行,于2022年9月26日起开始减产。
宣威工厂2022年上半年共实现营业收入630,152,496.49元(内部销售收入,合并报表口径中基本被抵消),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26.85%;实现净利润195,894,431.67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26.05%,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上述通知暂时无法预估恢复开足产能的时间。这将对宣威工厂全年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准确预估。宣威工厂将与相关部门就电力保障、稳定生产等问题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并根据相关能耗政策的调整,及时恢复全面生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