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2022-039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9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39号国贸金融大厦33楼3310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朝萍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何欣女士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裁赵茂文先生、王正甲先生、陶文彦先生列席了会议,新任董监事候选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2、关于增补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邵弘璐律师、谢婷婷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邵弘璐律师、谢婷婷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股票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22-040
债券代码:163110.SH 债券简称:20东方01
债券代码:163604.SH 债券简称:20东方02
债券代码:175914.SH 债券简称:21东方01
债券代码:188936.SH 债券简称:21东方02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6日在国贸金融大厦33楼3310长桌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九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会选举魏飙先生为九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九届监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