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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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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
股份计划公告

2022-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66 证券简称:普莱柯 公告编号:2022-041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

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孙进忠先生持有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5,115,3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2%。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利润分配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二级市场购买所获得的股份。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孙进忠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5667%),且将在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孙进忠先生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拟减持部分公司股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股份锁定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意向承诺

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其为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其可视自身情况进行股份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之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上述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其每次减持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不得减持。减持期限为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其拟继续减持股份,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不当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其未及时将该等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3、股份限售承诺

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4、增持意向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具体详见招股书披露),若本人决定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其应在30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本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税后金额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波动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3566 证券简称:普莱柯 公告编号:2022-042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1号),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4,299,200股新股。本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420,57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8.5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7,999,976.3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2,179,453.12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5,820,523.22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9月6日出具了《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752)。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五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及与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全资子公司洛阳惠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中生物”)、普莱柯(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生物技术公司”)和普莱柯(南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生物工程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洛阳南昌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永泰街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洛阳永泰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洛阳自贸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洛阳新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洛阳新区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或五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9月13日,公司、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募集资金存储等情况如下:

注:截至2022年9月13日,上述专户中资金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不一致,系部分发行费用暂未支付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甲方)分别与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乙方)、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乙方)、招商银行洛阳新区支行(乙方)、交行银行洛阳分行(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甄清、张若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2、公司(甲方一)、南京生物技术公司(甲方二)与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公司(甲方一)、惠中生物(甲方二)与招商银行洛阳新区支行(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普莱柯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甄清、张若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3、公司(甲方一)、南京生物技术公司(甲方二)、南京生物工程公司(甲方三)与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署了五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兽用灭活疫苗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甄清、张若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