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恶意删除、修改公司技术、管理、经营等电脑数据或破坏网络;对公司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黑客攻击等非法操作;在公司内编写、搜集、传播病毒与黑客软件等恶意危害公司信息网络安全的;
20、持有人因纵容包庇违规违纪责任人或知情不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影响恶劣的;
21、隐瞒、包庇或不按规定报告重大已发生事件或违规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恶意破坏、诋毁公司形象等损害公司声誉的;违反职业道德、职业操守,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声誉的;
22、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干部管理办法》《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反舞弊管理制度》《廉政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2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本条中上述“公司”均包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其被取消的尚未解锁股份对应的份额和已解锁未变现股份对应的份额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收回,对价为该取消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收回价格,收回价格取每股初始购买价格与市价(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之孰低值,如份额持有期间,公司存在送股、转增、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宜,该部分股票的收回价格应做相应的调整;在相应的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该份额对应的股票,出售后以该取消份额的初始认购金额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所持份额已变现但尚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以该份额对应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四)持有人不在公司任职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但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第一个锁定期届满前,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持有人不在公司任职,则取消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若如下情形发生在本期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第一个锁定期届满后且在第二个锁定期届满前,则取消持有人所持有的尚未解锁股份对应的份额,已解锁股份对应的份额权益保留;若如下情形发生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第二个锁定期届满(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后,则持有人所持份额权益根据归属结果不作变动:
1、持有人辞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
3、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拒绝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的;
4、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
5、因考核不合格、公司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等持有人个人原因,或者公司经营需要减员、定岗定编、机构合并、机构调整等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包括被公司劝退、辞退、除名、解聘等;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其被取消的份额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收回,对价为该取消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收回价格,收回价格的确定原则同上述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在相应的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该份额对应的股票,出售后以初始购买价格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五)持有人死亡、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形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任职时间及其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1、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存续期内,持有人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同时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并在公司继续任职的;
3、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公司未要求与其签订返聘协议的;
4、存续期内,持有人因伤残、病患而丧失劳动能力,并能提供相应医学证明文件的。
(六)持有人发生职务变动的情况
1、持有人职务调整且仍满足参与标准
存续期内,不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持有人职务发生下调,但是仍满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的,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职务调整前后两个职位所对应的职位级别、职位考核要求、在职时间对其进行考核,计算其可归属的份额予以保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后,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
2、持有人职务调整且不满足参与标准
存续期内,不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持有人职务发生下调,且不满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的,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在职时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可归属的份额予以保留;若上述情形发生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后,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
3、持有人调岗且职级未发生下调
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内部(包括下属各单位)发生岗位调整,职级未发生下调的,其持有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发生变化。
持有人发生职务下调被取消的份额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收回,对价为该取消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收回价格,收回价格的确定原则同上述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在相应的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该份额对应的股票,出售后以初始购买价格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构成、权益分配及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管理委员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分期解锁后择机出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已解锁的股票,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所得现金资产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一起,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全部分配或部分分配,全部份额解锁并出售完成清算和分配后,剩余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具体分配方案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审议通过。经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亦可对该分配方案进行更改。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各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
(一)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分期解锁后全部出售,且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监督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2、按照本草案“第八章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其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参加持有人会议和行使表决权;
2、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相关权益;
3、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2、按所认购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按所持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投资风险;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5、保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6、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2-124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券简称:旗滨转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中长期发展计划之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9-2024年)》,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启动了中长期发展计划之员工持股计划,于2019年至2024年滚动实施6期员工持股计划,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互相独立。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共同愿景,确保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公司2022年将实施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一、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概述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编制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1、2022年实施的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2,747.056万股,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142,297,500.80份,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4,229.75008万元,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2、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主任级以上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重要员工。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776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3、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受与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4、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即2022年3月19日至2023年3月18日期间公司回购的股份,截止本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决议日,该回购专用账户内股份余额为26,507,07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683,497,844股的0.99%。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拟使用本期回购股份中的27,470,56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02%,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本次回购数量总额不低于2,800万股(含),不超过4,200万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预案之日起12个月内。截至目前,公司股份回购仍在进行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公司回购完成的实际数量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的价格为5.18元/股,系按照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决议日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确定。
6、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解锁并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自行提前终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或展期。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比例为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比例为50%。
7、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和持有人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根据两个层面的考核情况确定各持有人可归属的标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含基本的财务指标和多维的综合指标:基本的财务指标以2016-2018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均不低于10%,且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80分位值水平;多维的综合指标以公司“做强和做大”的战略目标为核心理念,结合公司业务的盈利能力、产品品质提升、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经营、设备管理提升、能耗和环保指标提升,以及公司人才引进、风险控制、研发项目等方面的指标完成情况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并综合认定。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完成情况将根据持有人的个人绩效考评分数予以确定。
8、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9、本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持有人因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
1、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上述相关议案,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均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继续实施中长期发展计划之员工持股计划,同意2022年实施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同意公司编制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3、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上述相关议案。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均为: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公司监事王立勇先生因参加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员工持股计划,已回避表决。
4、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实施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持续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调动参与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激励其与公司实现价值共创、利益共享。同时,继续滚动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更好地吸引外部高素质人才,有利于为公司储备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为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助力。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实施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目标,强化与公司共同愿景,确保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有利于改善和创新薪酬激励结构,完善公司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建设,在与公司共同成长的过程中分享发展成果、实现自我价值,实现员工、股东的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有利于持续建立、凝聚、壮大一支具备共同价值观的业务骨干和专业人才队伍。
2、《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3、本议案的实施能进一步加快和促进公司的持续和长期稳定发展,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1、《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参与对象(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审议本次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实施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中层管理、业务人员、技术骨干协同核心团队一起,加快推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实施,进一步强化与公司共同愿景,确保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使公司骨干员工和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利于倡导公司、股东与核心团队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同意《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
六、备查附件
1、《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2、《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董事会决议;
4、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董事会决议;
5、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6、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2-125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0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0月12日 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具体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城T1栋36楼)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0月12日
至2022年10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各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 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参与公司本次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须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印章)、出席会议人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受托代理人需凭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方式于下述时间登记,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5、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城T1栋36楼;
6、出席会议登记时间:2022年10月10日9时至16时;
7、登记联系人:文俊宇
8、联系电话(传真):0755-86360638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文俊宇
2、联系电话:0755一86353588
3、会议预计为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0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接3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