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21 证券简称:联诚精密 公告编号:2022-073
债券代码:128120 债券简称:联诚转债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方案基本情况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含),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年5月25日、2022年5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以下简称“《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40)(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分配预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3.50 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和《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即:19.65 元/股=20.00 元/股-0.35 元/股。
上述调整后,按照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为人民币19.65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526,717股(含),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16%;按照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为人民币19.65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053,434股(含),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3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二、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2年9月26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1,35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01%,最高成交价为14.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84元/股,合计支付的总金额为19,470,047.2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方式等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5月27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8,724,100股的25%(即2,181,025股)。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